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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10 06:51:18瀏覽542|回應4|推薦0 | |
過去同事的弟弟騎車違規,與人機車擦撞,彼此無大礙本是小事一樁, 我也只能提供些法律常識,肇事者還是要自己面對一切後果。 【車 禍】: 1987.07.11 下午 自三普飯店橫過斑馬線,準備到對面的麥當勞。 路人攔車送我到國泰醫院急診,小鬼沒逃跑,倒是滿臉眼淚。 三週後,傷勢似乎完全好了;但19年後可能的後遺症出現了。 我竟成為『會放電的男人』,老來放電?我呸 2006.06.06 下午 名人巷附近,宏恩醫院後門旁的交叉路口。 頭一次目睹人被撞飛出去的樣子。
【非車禍】: 2005.11.28 傍晚 急著趕赴桃園老陳之約,車子進入升降梯自B2緩緩上升。 一看前保險桿凹陷、引擎蓋微開已無密合,可見瞬間撞擊的力道不小,只好電請社區保全立即連絡升降梯維修廠商前來,並取消桃園行。 經維修技師檢查是感應器故障,以致沒有警示聲響,更要命的是無法上升至與上頭地面完全等高的位置! 奇怪的是安全氣囊怎沒爆開呢
2007.05.28 近午 與M至郊外走走,算是小迷路吧,車子不知不覺駛入不知名山坡。 於是耍帥單手打方向盤轉向,急退三秒鐘不到吧,聽到沉重的撞擊 現場無人車,糗態無人知;但丙式車險,自撞不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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