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被告康震死刑案
2021/11/14 20:39:52瀏覽493|回應0|推薦13

被告康震死刑案

 

原件附判決書呈

 

                呈參軍長閱                劉士毅     

 

本案被告康震係三十八年,由北平逃抵上海後

同莊南園與本案告發人解雲清結伴來台旋康震任

三十九師中校組長莊南園在鳳山訓練班任教官

嗣解雲清以康震在北平為匪工作事實告知保密局人員杜思忠

遂於三十八年十月間,將康莊二犯先後逮捕偵訊

交由保安司令部判決康震判徒刑七年莊南園無罪

由國防部核轉來,經職代批以

康震來台後是否仍有為匪工作情形,

莊南園與康結伴來台罪嫌亦至重

本案事實尚未明確應發還復審飭遵去後

中經國防部發還再復審一次 茲據判決

康震加重處徒刑十五年莊南園無罪

國防部以所判尚合核轉如本件又卷五宗証一袋存備

         調閱 謹註

擬辦

本案兩次復審認康震雖過去在北平為匪工作,

惡性不大,所徒刑十五年莊南園無罪等處

經核事證明確擬照簽判核准

 

                    劉士毅呈

                                十六

康震判處死刑可也

              蔣中正印  七月廿一日

1951 7 31日執行死刑 

康震  38 河北人 陸軍第 39 師庶務組中校組長

康震為外省籍,與友人解雲清385月份一起逃難到台灣,兩人住在解雲清的友人杜思忠家,之後在馬公找到陸軍 39 工作,沒想到工作不到4個月就被保密局逮捕、12月判決出爐。屋主杜思忠檢舉康震為「潛台匪諜」、說其參加叛亂組織還要吸收朋友「為匪工作」,但審判過程不僅找不到具體證據,軍法官也說康震雖過去在北平「為匪工作」但惡性不大、先判7年,後判15年徒刑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後續被說服,但最後蔣介石仍說:「康震判處死刑可也。」

 

蔣介石又說:「凡已入匪黨而不向政府自首、尤其在政府機關服務者,均應處極刑可也。」,第3次更審還是維持原判,蔣介石又批示:「應照原批,凡已入匪黨而不自首者應處極刑,毋赦為要。」蔣介石對此案執著得發回覆議4次,直到拿到判決死刑公文為止。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edicchi169&aid=17049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