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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4 20:39:52瀏覽493|回應0|推薦13 | |
被告康震死刑案
原件附判決書呈 核
呈參軍長閱 劉士毅 七月七日
本案被告康震係三十八年,由北平逃抵上海後, 同莊南園與本案告發人解雲清結伴來台,旋康震任 三十九師中校組長,莊南園在鳳山訓練班任教官, 嗣解雲清以康震在北平為匪工作事實告知保密局人員杜思忠, 遂於三十八年十月間,將康莊二犯先後逮捕偵訊, 交由保安司令部判決,康震判徒刑七年莊南園無罪, 呈由國防部核轉來,經職代批以 康震來台後是否仍有為匪工作情形, 莊南園與康結伴來台罪嫌亦至重, 本案事實尚未明確,應發還復審飭遵,去後 中經國防部發還再復審一次, 茲據判決, 康震加重處徒刑十五年,莊南園無罪, 國防部以所判尚合,核轉如本件,又卷五宗,証一袋存備 調閱, 謹註 擬辦 本案經兩次復審,認康震雖過去在北平為匪工作, 惡性不大,所判徒刑十五年,莊南園無罪等處, 經核事證明確,擬照簽判核准
職 劉士毅呈 七月十六日 康震判處死刑可也 蔣中正印 七月廿一日 1951 年7月 31日執行死刑 康震, 男 38 歲,河北人, 陸軍第 39 師庶務組中校組長, 康震為外省籍,與友人解雲清38年5月份一起逃難到台灣,兩人住在解雲清的友人杜思忠家,之後在馬公找到陸軍第 39 師工作,沒想到工作不到4個月就被保密局逮捕、12月判決出爐。屋主杜思忠檢舉康震為「潛台匪諜」、說其參加叛亂組織還要吸收朋友「為匪工作」,但審判過程不僅找不到具體證據,軍法官也說康震雖過去在北平「為匪工作」但惡性不大、先判7年,後判15年徒刑,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後續被說服,但最後蔣介石仍說:「康震判處死刑可也。」 蔣介石又說:「凡已入匪黨而不向政府自首、尤其在政府機關服務者,均應處極刑可也。」,第3次更審還是維持原判,蔣介石又批示:「應照原批,凡已入匪黨而不自首者應處極刑,毋赦為要。」蔣介石對此案執著得發回覆議4次,直到拿到判決死刑公文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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