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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信用卡保證人上一課,看我如何修理消保會
2009/03/31 10:09:06瀏覽1206|回應0|推薦0

陳情書

 

受文者:監察院

 

陳訴人:xxx

電話:xxxxxxxxxx  身分證字號:xxxxxxxxxx

 

被陳訴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陳訴人於9835向貴院投書,指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保會)未能善盡保護消費者之責,致令社會大眾在消費者保護法公佈實施15年後仍受制於定型化契約之壓榨,乞盼貴院能予以糾正,案經貴院函轉該機構並請參處逕復。陳情人於98320日收到回覆(證據一),在細讀該函之後,我只能用顢頇無能來表示我對這個機構的失望。

 

1.      該函中寫了一大堆有利於消費者的法條及函釋,包括消保法及其子(施行細則)暨該會及金管會的函釋…,但這些都是廢話,相關法條我早已研究透徹了犯不上你們多作指教,我質疑的是你們到底約制了發卡公司什麼?我認為信用卡根本應廢除保證人制度,因為它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信用卡契約既為雙務契約,何以只有持卡人單方面要找保證人擔保?這種事為何一定要持卡人上法院去爭?難道消保會就不能要求發卡公司自行取消這種不平等條款?一般持卡人有幾人知道什麼是雙務契約?他們又如何能與發卡公司的法務人員抗衡?尤其是倒楣的保證人,他們往往是在事發後一段時間才知道持卡人欠債不還,請問:契約書中有規定發卡公司在事發多久時間內要通知保證人?回函中說︰顯失公平問題,應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 作最終判斷(2頁第10)。把責任推去司法機關「作最終判斷」,要弱勢的消費者自己去法院對抗強勢的發卡公司,這就保護消費者的周全作法?

 

2.      我質疑信用卡契約為何未訂定審閱時間,該機構的回覆是「將於討論修訂範本時研訂」(2頁第23),真好整以暇?消保法通過15年了,他們的成績竟然是「將於討論修訂範本時」才要「研訂」信用卡契約書的審閱時間該訂多長?這樣的消保會不只是嚴重失職,根本是麻木不仁。

 

3.      我質疑年息20%違約金有顯失公平問題,消保會根本未予正面回覆。近日因立法院欲將這個百分比調降至12%引起了行政、立法間的衝突,從該會法律不溯既往的觀點看(3 第七項 ),這種衝突根本沒有必要,因為適用者僅限新立約者,所以人數極少影響有限。根據電視台估算,全台持卡人目前為700- 800多萬,扣除年紀太小,太老,智障,卡奴,低收入戶,…能申請、跟會申請新卡的實在剩不了幾人,幾百萬人都被法律不溯既往排除在外了,為了這區區幾十萬人去立法,多此一舉,沒有必要,不是嗎?

 

法律不溯既往是不爭的法律原則,但前提是「既往」必須1. 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譬如白色恐怖時期的冤案就不符合這個前提,所以雖然是「既往」但還是得追朔 2. 事實已經發生,如目前尚未發生違約事實的信用卡持卡人就不符合此一前提,豈能因契約已經簽訂「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信賴原則」(3頁倒數第4 ),這些人日後一旦違約仍得照舊按20%計算違約金,合理嗎?為何現在不能要求發卡公司跟這些人另立新約(已違約的才不溯既往)?

 

4.      對我質疑消保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部份他們的回覆是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近期內將送本會審議」。為何這影響數百萬持卡人的重大事項一直拖延到現在才近期內將送本會審議15年漫長的時間裡你們在幹什麼

 

5.      隨函附上簽帳卡約訂條款書影本一紙(證二),這張契約書裡違反平等互惠與顯失公平的條文比比皆是,例如:發卡公司可以隨時終止契約(第10,13條),但保證人要停止保證不但得先完成書面退保手續還得獲得發卡公司同意才算(第20條)。又如︰持卡人如要超額使用,那得先獲發卡公司同意(第10),但他准許持卡人超額使用時卻不必獲得保證人同意。再如:他要每年換卡藉以考核持卡人信用,但保證人卻一日簽字終身保證(第15條)。連冰島政府都會破產,他要保證人終身保證持卡人不倒債。(退保是屁話,因為它可以不准退保)。像這樣違反公平正義原則的契約,在消保法實施之後,政府相關部門包括財政部與消保會就應該督促發卡公司跟當年尚未違約的消費者另訂平等互惠新約才是,豈能以法律不溯既往的藉口任令這種契約繼續存在?當年沒有做,現在又拿法律不溯既往來搪塞,這個消保會不知是在保護誰?老百姓靠他們來保護還不如去恩主宮燒香比較實際。像這種怠忽職守的政府機構難道還不該糾舉匡正嗎?

 

6.      我曾以同樣問題去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他們的回覆裡不但         

   沒有用法律不溯既往的理由維護發卡金融機構的既得利益,反倒是一再強調

   一切以消保法為依歸,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前提,對照之下,消保會的官員

   能不汗顏?(證三)

 

結論:我不想再看消保會的詭辯,以上事證已經夠明確了,接下來我只想看監察院怎麼做?這篇陳情文的副本及所有文書證據,我會寄一份影本給壹周刊或是其他可以投書的媒體。我不是在要脅監察院,我是在為數百萬持卡人爭權益,我要再次強調一下,我本身涉訟糾纏的金額不過幾萬元而已,以我本身的法律知識相信也足以在法庭上應付強勢的發卡金融機構,但受欺壓的其他人呢?他們不懂法律,又遇到顢頇無能的政府官員,誰來為他們伸張正義?

 

證據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消保法字第xxxxxxxxx號函 影本 一紙

證據二、簽帳卡約訂條款書影本一紙簽帳卡約訂條款書影本一紙

證據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銀局(四)字第xxxxxxxx號函如附件

 

此致

 

監察院     公鑒

 

中華民國 98年3月30 日

 

 

 

親愛的xxx先生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Dear xxxxx sir/madam, The FSC responds as follows regarding the matter at hand: )

案件編號(Ref):2009xxxxxx

 

案件主旨(Subject):為信用卡事查詢相關法規與行政命令,函釋

 

案件內容(Description):1. 民國77年聯合簽帳卡走入歷史,聯合信用卡問世,惟兩者間不僅名稱不同,卡的功能亦同時大幅增加,請問財政部是否有要求發卡金融機構應與原聯合簽帳卡持卡人另行簽訂信用卡契約?
2.原聯合簽帳卡契約裡有保證人一項,當聯合信用卡增加了一人多卡,預借現金,循環信用....擴充持卡人信用的功能之後,財政部是否有要求發卡銀行應與原保證人確認,是否願意繼續作保? 
3. 原聯合簽帳卡契約裡有保證人一項,請問此一保證人制度何時取消的?取消的原因為何?
   (註:此一保證人制度現已不見於定型化契約之中,此舉絕非業者自動取消,請詳述取消原 因)
4. 83.01.11消保法公佈實施以後,財政部對之前業者與消費者間所簽訂之不對等契約如何處理? A.要求發卡銀行應與消費者根據消保法規定另訂平等互惠新約. B.無視消保法規定,任令發卡銀行藉舊契約繼續壓榨持卡人? 請詳述相關函釋及命令

 

主辦單位(Matter handled by):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處理情形(Action):
x先生您好:
一、查聯合簽帳卡與聯合信用卡兩者為不同性質卡片,所涉權利義務關係亦不相同,爰持卡人原所持聯合簽帳卡如欲改為聯合信用卡,發卡機構會進行寄發卡片及重新約定相關事項之程序,至於發卡機構是否與持卡人另行簽訂信用卡契約及是否與保證人確認繼續作保等節,因涉及發卡機構之實務作業,爰台端可?明個人資料及發卡機構名稱,由本局轉請該發卡機構查處。
二、至於信用卡保證人制度,係過去發卡機構針對還款能力不足之信用卡申請人,基於債權確保之考量,另行徵提連帶保證人,惟近年來,發卡機構核卡與否已回歸申請人本身之信用狀況及還款能力,爰除申請人有特殊情形外(如申請人為外國人),發卡機構就信用卡申請案已較少徵提保證人。另為減少信用卡保證責任之糾紛,維護消費者之權益,財政部前於87年12月10日規定發卡機構於提高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時,如有信用卡保證人存在,應事先通知信用卡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以符公平原則。
三、「消費者保護法」自
83年1月11日公布實行後,發卡機構不論是否配合修改其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均應受該法之約束,亦即如其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則可認定為無效。為維護持卡人之權益,財政部則已於86年5月5日發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供各發卡機構遵循。謝謝您的來信,敬祝 安康。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敬啟

 

發文字號(Message number):銀局(四)字第098xxxxxxx號

 

發文日期(Date):中華民國98年03月12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敬啟
From: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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