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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1 10:29:12瀏覽13|回應0|推薦0 | |
記者胡健森/礁溪報導〕宜蘭縣讀者李先生投訴說,他幾天前騎車經過礁溪市區,因為覺得累了便在路邊休息,卻遇上警察臨檢,他質疑警察恣意臨檢是欺負老百姓;對此,礁溪警分局表示,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執勤員警只要告知當事人事由即可臨檢,但會要求員警在態度、口氣上多加注意。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以上是釋字第535號解釋理由書的原文,在文中明確指出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這些都是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的作為,所以大法官認為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根據以上解釋文內容,我實在看不出騎車經過礁溪市區,因為覺得累了便在路邊休息的人有什麼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而這名警員又看見了什麼已發生(的)危害?該休息路段又有什麼事實可以被認定是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如果都不是,這名警察的作為不是濫權是什麼? 礁溪警分局副分局長陳宇桓還幫他背書說: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只要基於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都可以依法查證民眾身分。這種說法無異是把大法官的解釋當狗屎,請問什麼叫合理懷疑?大法官明明說的是:必須先有客觀事實,之後才能有合理判斷,最後才能認定是否該處所為易生危害之處所,等一切程序完備之後才可以實施臨檢。現在卻把這些全丟掉,只要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基於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就可以臨檢任何人,這不是警察國家白色恐怖是什麼?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六條 這條法律的二、三、四項全都有須具備有事實足認的構成要件,但這一項沒有,是否又有違憲之嫌?是不是還要大法官再解釋一遍?我們的立法委員除了會作秀,會打架以外,居然還會通過這種惡法。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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