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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冤錯假案會一再的重演?
2011/05/08 21:45:22瀏覽167|回應0|推薦0

201155日晚上我參加了一場由民間司改會所辦的邱和順案23年更11審宣判前夕座談會,會後我只有一個感想:為何冤錯假案會一再的重演?

 

二十九年前作家李敖曾經為死刑犯張國傑寫過一篇「為翁媳命案抱不平」的文章,這篇文章發表在198231日出版的李敖千秋評論叢書第7集「勇氣 腳鐐 針」裡面。張國傑是翁媳命案的主角,他涉案後的遭遇跟邱和順一樣,而他們後來的命運也幾乎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承審的法官換了人。

 

張國傑總共被判了十九個死刑,他的案子經過地院判決,高院判決,高院更審一、二、三....到十,最高發回一、二、三....到十一,前後總共二十三次,這些紀錄跟邱和順案比起來真可謂旗鼓相當,而判決他死刑的證據判決書內容跟法官們的豐富想像力更與邱和順案幾乎如出一轍。從張國傑最後被判決無罪開釋至今已二十九年過去了,沒想到二十九年後同樣的劇碼竟一再重演,時代進步了但我們的司法卻不動如故,始終如一。

 

下面我就根據我手邊有的資料,將這兩件相距二十九年的案子作一番比對,讓大家見識一下我們法官們的萬世一系,從惡如流。

 

一、法官們對被告們指控遭刑求部分的處裡方式:

1.      張國傑案法官僅把「訊問人劉友桂」找來一問就算了事,劉是當事人,他當然不會承認刑求,於是張國傑的自白當然就具任意性可以照單全收了。

2.      邱和順案的法官比較進步一點,他們沒找訊問人來問,他們這次用聽錄音帶的,除了「錄音帶中有明顯的刑求部分的筆錄」不當證據之外,其它都要被告自己舉證才能排除當證據。二十九年的進步就這麼多,我們是該哭還是笑?

二、法官們對被告自白與證人證詞不符的處裡方式:

1.      張國傑自白「在六十二年一月十日上午七時許曾至被害人家為王新政看病,七時五十分離開,下樓時見兩位太太上樓,…...」,但法官傳訊那兩位太太時,她們卻一致陳述根本沒見過張國傑。為此承審法官王瑤乾脆自行創造另一種情況,他在判決書中說「從凶宅客廳由門上透視鏡向外張望,…….上訴人應係自此透視鏡而得知鄭、蔡二人上樓,而鄭、蔡二人上樓未見上訴人自屬當然」。利害吧!你們說沒看見那我就自己編。

2.      張國傑供述的「七時許曾至被害人家為王新政看病,七時五十分離開」這段時間裡,苦主王明雄都在家,如此則張國傑如何能行兇而不被苦主所見?因為苦主王明雄供稱他是九時許才上班,為了配合王明雄的供詞,法官把張國傑自白的「七時許」硬把給改到「九時許」。這也夠利害的吧?

 

3.      陸正案自白中說「吳淑貞先下車獨自前往誘騙陸正」,而這輛車根據租車契約所載的時間是七點四十分才租到的,而陸正卻是在六點十分到十五分被綁架的,關於這項自白與事實不符的部分,我不知道承審的法官們是如何處裡的?據司改會「邱順和案案情簡介」所載,「法院一方面認為吳錦明在偵查證詞中說明9點多將車交給在香肉店的邱順和;另一方面根據自白認定邱順和……….將屍體裝袋台金車後行李箱時也是當晚九點多…….」。如果法院認定的這項證據為真實,那邱和順等在六點多綁架陸正時用的車必然是另一輛犯案工具,那車去哪裡了?難道和陸正一樣被海葬了不成?

4.  柯洪玉蘭案部分就更離奇了,它更像張國傑案的翻版。該案被告自白大約是中午左右擄走柯女,但三名目擊正證人卻作證「在傍晚四點到六點多之間分別目擊柯女騎機車經過」,是三名證人活見鬼?還是柯宏玉蘭死而復活?張國傑案的法官還會編出個透視鏡來自圓其說,二十九年後的法官居然連故事都懶得編,索性來個不察秋毫一概刪除,這種進步真讓人想去吃老鼠葯。

 

三、法官們對凶案現場重要證據「指紋」的處理方式:

1.  張國傑案在命案現場的衣櫥門英文字典上采到一枚血指紋,經調查不是張國傑的,因此地院判決「核係與被告共同行兇之共犯所留」,但經過一再追查始終查不出共犯,到更六林晃的判決書裡竟出現了「查本案因指紋、足印無法分析」就不了了之一筆帶過了。共犯從此消失,血指紋三振出局。

2.  陸正案也在歹徒留下的紙條上采到七枚指紋,但經查這些指紋也與所有涉案人都不相符,再查證所有可能接觸過這些紙條的人(包括陸正家屬及辦案人員)也都不相符,那麼指紋是誰的?難道也是「核係與被告共同行兇之共犯所留」?案發至今已經快二十四年了,若還有共犯未被查出那就太匪夷所思了。我不知道歷次審判中對這七枚指紋的認定是什麼?但這樣拖下去難保不被拖成「無法分析」。

 

四、 法官對凶器部分的處裡方式:

    1.   張國傑案最早在第一審時,作證的刑警周競稱凶器是「一鐵鎚,現仍在我們處」,但因為這把鐵鎚與被害人身上的刀傷傷痕不符最後竟演變成「凶器亦無查獲,不過殺害被害人之凶器為刀類可以確定」。

   ..2.   陸正案無論是凶器或是被害人屍體均未尋獲,我不知道法官們是如何在沒有凶器跟屍傷比對的情況下認定邱和順他們在青草湖畔是「用『刀』刺他(被害人陸正)」?沿用二十九年前的「凶器亦無查獲,不過殺害被害人之凶器為刀類可以確定」是法官們最有可能的推論方式。

 

寫完以上這四段比對之後,我忍不住要問:為什麼二十九年前發生過的判案情節到今天還會一再地重演。二十九年不是一段短時間,在過去的二十九年中,全世界都產生了巨大的變化而台灣也從戒嚴走進解嚴,從一黨獨大昇華到藍綠惡鬥,但台灣的司法卻始終如故,依舊是判斷依想像,判決依自白。

 

邱和順他們到底是不是陸正案跟柯洪玉蘭案的真兇?我不知道,但判被告們死刑總不能不拿出一些讓人信服的積極證據。李敖的書中曾提到一位高院法官董國銓,這位法官曾經在張國傑案件的高院更二、更七兩度判張國傑死刑,後來因案也被關進台北看手所,他在獄中與張國傑相遇,這位董法官很害羞的跟張坦承:「我知道你是冤枉的,可是我不得不跟別的法官一樣判你死刑,我沒有勇氣不那樣判」。天哪!死刑也有這樣判出來的!

 

司改會的律師團替邱和順他們義務辯護,這種做法在陸正父親的心中或許很不以為然,然而以我一個局外人的看法,勿枉勿縱應該才是這些律師們介入本案的初衷,畢竟本案還有太多的疑點沒有澄清。如果為圖省事草率結案,不僅有可能錯殺無辜,同時還有可能讓真正的兇手永遠逍遙法外,一個江國慶案就已經夠了,難道我們還要讓這種事一再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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