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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殺人可以無罪? 從江國慶案談起
2011/05/25 18:10:25瀏覽225|回應0|推薦0

 

江國慶遭司法誤殺的案子引起了舉國公憤,但憤怒之餘國人是否曾深思過:為何會有這種不公不義的事會發生?

 

一、江國慶被判死刑的唯一證據是自白,但我們的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不是明文: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嗎?為什麼起訴的檢察官跟審判的法官會對這項規定視而不見呢?這條法律不是在江案發生以後才新訂定的,事實上它早就存在了。既然如此,那麼違反這項規定進行審判的人豈能毫無罪責?小老百姓連違規停車都要被罰錢,而掌人生死大權的司法人員卻不必對自己的違法判決負任何責任?天下豈有這種道理?

 

二、蒐證人員草率行事,檢察官濫行起訴,法院不重視物證,這是許多刑事案件的共同特色,也是這些案子日後難以追訴的主要原因,江國慶案如此,其它像陸正案、蘇建河案也是如此。這些司法人員永遠失職但卻永不失業,他們永遠不必為自己的失職負任何法律責任,也沒有任何法律要他們負責任。試問:我們還要讓他們逍遙法外到何時?  

 

三、法院以及相關負責保管證物的人更是失職到家,上述三個案子的唯一物證包括:江國慶案的血掌紋,陸正案歹途的勒索錄音帶,蘇建河案砍殺吳氏夫婦的凶刀,如今全部失蹤,證據雖然掉了,但卻無人需要負責,這種事更令人匪夷所思!

 

四、高官指揮辦案,幫兇們奉命刑求,但因為這些人的身分非屬司法人員所以可以免付刑事責任,全世界哪有這種「公道」?凡是當過兵的人都知道「長官的命令不得違抗」,更何況還是「高級長官的命令」?承辦的特偵組檢察官沒當過兵嗎?他們難道不知道高級長官的「示意」即會嚴重影響到司法的判決嗎?台灣豈止有恐龍法官而已?恐龍檢察官也不乏其人.

 

五、刑求的刑事責任太輕,依刑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之追訴處罰職務公務員濫權強暴取供罪(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一般而言,小老百姓要想取得被刑求的證據簡直比登天還難,因為既便被告身上留有刑求後的傷痕,但也很難證明與刑求有關,更何況在「科學辦案」的指導下,可能連傷痕都看不到。退一萬步言,縱令像王迎先案、邱何順案找到了刑求的證據,但對加害的員警最多也不過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相對而言被害者的遭遇卻是「跳秀朗橋以求解脫」(王迎先)及一再的被判死刑至今猶身陷牢籠(邱何順)。

 

綜上結論,江國慶案帶給我們的省思應該不只是氣憤而已,我們應該追究的包括:1. 我們法律對司法人員的制裁是否太過欠缺?我們可以接受司法獨立但卻不能容忍司法獨裁。2. 我們的法律是否該適時修改?包龍圖審烏盆的自白式判案是否該徹底揚棄?像刑法第156條這種條文就應該改成「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證據」,唯有這樣檢警辦案人員才會認真去蒐集相關的積極物證。3.我們選出的立法委員不該是統治者的應聲蟲,他們應該是人民權力的捍衛者,唯有他們才有權力制定法律來規範統治者,也唯有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才能反應人民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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