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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4 18:10:47瀏覽13|回應0|推薦0 | |
查立遺囑人姜振全自64年起至81年為止,從未設籍於上訴人
居住之新竹市○○路51巷38號,此有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
以95年3月20日竹市東戶字第0950001702號函送之戶籍謄本可
按,事證已臻明確。則姜振全與上訴人是否同住一處,即非
無疑。上訴人雖請求本院向新竹市戶政事務所函調姜振全之
戶籍謄本,以資證明姜振全生前有與上訴人之母同住之事
實。惟查姜振全自64年起至81年為止從未設籍於上訴人居住
之新竹市○○路51巷38號之情,已如上述,上訴人亦自陳函
調戶籍謄本係證明姜振全生前曾設籍於新竹市○○里○○路
51巷40號,上訴人之母設籍於新竹市○○里○○路51巷38
號,依其陳述,上訴人之母與立遺囑人姜振全係分別設籍於
不同之處所,亦難據以認定上訴人之母有與姜振全同住之事
實,自無函調必要。
依上所述,姜振全生前未設籍於上訴人之母住居之處所,難
認與上訴人之母同住,則上訴人另請求傳訊證人龐鴻祥,以
證明上訴人之母有與姜振全同住,亦無必要。況有否同住,
與姜振全是否願將遺產以自書遺囑遺贈給上訴人亦無必然關聯,
自無必要傳訊上述證人。
以上是台中高分院的一則判決書內容(95.上易.285)
本件判決又是一件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判決,同不同居何須戶政機關證明?在外面養
小三的人,他會去戶政事務所辦登記嗎?沒辦登記就沒有在外與人同居的事
實?這種判決顯然不符經驗法則,同居人不辦同住戶口是通例,辦同居戶口的
才是怪胎,時下年輕人同居的太多了,但有幾人辦戶口?這是繼最高法院恐龍
法官之後又再出現的新化石。更奇怪地理論是:況有否同住,與姜振全是否願
將遺產以自書遺囑遺贈給上訴人亦無必然關聯,……..。我不知道這幾位高明
的法官認為什麼才會是與遺贈產生「必然關聯」的事?同居人把遺產贈與另一
同居人不是天經地義的事?難道要捐給「偉大的政府」才能產生「必然關
聯」?今天賭爛這個政府的人太多了,難道法官們不知道嗎?寫這種判決書如
何能令人心服?又如何能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說司法爛的人還少說一句,
法官也很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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