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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惡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2012/04/18 14:45:07瀏覽268|回應0|推薦0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是戒嚴時期立下的惡法,許多戒嚴時期的惡法都隨著解嚴走進歷史的墳場,但這個法例外,雖然它一再被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違憲,可是它竟能屹立不搖二十八年之久,這也真算是這個島上的另一種奇蹟。

 

(2012)三月二十六至今,在短短的二十三天裡,台灣就一連發生了五件震驚社會的重大刑案包括台灣企銀搶案、新北市警員王重和被槍殺案、十七歲少年槍殺光學公司老董案、討債遭殺害的練中興案以及十七日下午才發生的微風廣場槍擊案,顯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未發揮它立法時的預期效果,否則何以槍擊案件會如此頻繁?

 

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被起訴的人在99年是1663   人,100年是1614人。定罪人數在99年是1636人,在100年是1504人,定罪率在99年高達98%100年也有93%。這些數字告訴我們,台灣的警政單位在查禁槍械方面的努力是成績斐然的,是不容質疑的,或許更可以說是世界第一的。但為何槍擊事件還是層出不窮?

 

其實道理很間單,混黑道的就得有槍,這就跟賣豬肉的攤子就一定得有豬肉是一樣的道理,幹黑道的沒有槍那還能算號人物?那豈不跟賣豬肉的沒肉可賣一樣可笑?因此再重的刑罰都管不了他們的槍。上面提到的五件槍殺案還不夠證明嗎?因此,無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罰訂得有多重,其實都威嚇不了他們,要混黑道還怕被關,那就別混了,不是嗎?

 

由上面一連發生的五件槍擊刑案可以證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確實發揮不了預防犯罪的效果,但它卻讓我們發現了一些衍生出的法律亂象。這五件案子中除了十七日發生的一件案子是具警告意味的傷害案以外,其他搶劫的,殺人的原本就都是重罪,有沒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都一樣,絕不會因為有了這個法而被判得更重(沒有刀、槍要如何搶劫、殺人?),於是問題出來了,那個原本只是出於警告性質的槍擊案,因為用來傷人的工具是槍,所以使得原來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是告訴乃論的普通傷害罪(277)一下子變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訴重罪(槍7-4),這就造成了持槍犯重案者不加重處罰而犯輕案者反而加重處罰的怪現象,這無疑是變相鼓勵持槍者去犯重案而根本與原本預防犯罪的目的背道而馳,不是嗎?

 

今晨又在北市松江路發生一件槍擊案,我們警政署長的努力方向是「全力掃除黑槍」,這種反應跟衛生署官員想藉「管制」人民購買木炭來降低自殺率是一樣的愚蠢。沒有槍,社會治安就會變好,沒有木炭,人民就不會自殺,世界上真有這麽間單的邏輯?

 

陳新民大法官在釋字669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裡有一段話值得深思,他說:本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出自立法者「先發制人」式的恐慌立法,論定人民擁有槍械都將助長作奸犯科,來危害他人及社會,顯然,並非是一個善良選民居絕大多數之社會所產生出來之立法機關所應有的思考模式。

當一個國家及及政府對其人民的「理智」及「自制」毫無信心時,這種國家政府永遠是「監護式」的政權,離一個民主法治國家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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