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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2012/05/16 21:01:08瀏覽82|回應0|推薦0

 

 

板橋地檢署去年以殺人重罪對林正偉提起公訴,向法院具體求處「極刑」。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下午一審宣判,法官認定林正偉犯下「非法持有槍械」及「殺人未遂」兩項罪名,分別判處7年及18年有期徒刑,兩罪合併執行應執行24

 

以上是連勝文遭槍擊案的報紙報導,由該案的判決可以得到以下的荒謬結論:

(馬面)林正偉如果不是持槍而是持西瓜刀犯案,他可以被少判7年徒刑,所以同樣是殺人但持刀跟持槍判刑不同。我不明白這其中的差異是什麽?審理的法官也應該說不出讓人信服的理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一條:為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特制定本條例。既然立法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那就該在立法後看到黑槍絕跡的效果才是。連勝文案讓我們看到該法根本做不到防患於未然,而從以下的另一則新聞報導看,事實上它連杜絕於事後也一樣辦不到。

 

黃世銘今天2012.05.15與媒體茶敘時,提及連勝文遭槍擊案,槍手林正偉作案槍枝來源難查,因林正偉供稱槍是跟一名「林明勇」的男子購買,但「林明勇」已死亡。他說,在一般實務上的經驗,抓到持有槍械者,都是把槍械來源推給「死人」。

 

看到了吧!持槍者不招供,訂什麽法都沒用,講什麽「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全是騙人的鬼話,從黃世銘的實務經驗得知,黑道的槍是根本追不出來源的,這種惡法只有管到玩空氣槍的小百姓而已,但小百姓玩的空氣槍與「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什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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