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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酒駕加重刑罰談起
2012/05/31 14:21:56瀏覽16|回應0|推薦0

 

 

近日由於一連串的酒後駕車肇事案件引起了社會大眾一片的撻伐,連內政部長李鴻源都因為不滿檢察官將酒駕肇事者以新台幣十二萬元交保一事而發不平之鳴,酒後駕車肇事無論是致人受傷或致死都該懲罰,但問題是該怎麽罰?罰多重?除了加重刑罰之外還有什麽事是該做的?

 

一般人不懂法律,常把羈押當作是一種對罪犯的懲罰,但事實上羈押只是偵查及審判中為確保法律程序能順利進行的一種手段而已,羈押是一種極為嚴重的侵犯人權處分,被羈押者一旦被判無罪確定,國家是要負賠償責任的,既便是有罪判決,羈押的天數也必須自刑期中扣除,因此羈押實是一種非常不得已的處分,明乎此,李部長的不平之名就顯屬沒有必要了。李部長也認為保釋金太少,但保釋金再多也沒用,除非肇事者落跑,否則案子結束後保釋金是要發還被告的。

 

目前的酒駕刑罰是1001130日才通過的加重版,原本刑法第185條之3的處罰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六個月前才剛剛修法大幅提高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相比較之下新刑罰提高的算是夠多了,但酒後駕車的肇事案件減少了嗎?一下子提高了這麽多好歹得有些改善才對?但結果呢?由此可證治亂世用重典根本是無稽之談。

 

根據史記的記載,衛鞅(即商鞅)內刻刀鋸之刑,外深鈇鉞之誅……….,一日臨渭而論囚七百餘人,渭水盡赤。這樣大手筆的用重典,曠古絕今,但最終的結果竟是「殘傷民以駿刑,是積怨蓄禍也」,而衛鞅本人最後更落得作法自斃不得善終。讀聖賢書所學何事?撇開捨身取義這種偉大情操不談,但至少該學點古人的經驗吧!讀書若只讀不學,那就是白讀了。史記對用重典的評價是只會積怨蓄禍,而現今酒駕修法後的實證結論也是毫無益處,那麽還主張酒駕該再加重刑罰的人到底是何居心?是為了預防犯罪還是夾怨報復?

 

國人好敬(勸)酒,尤其喜好乾杯,婚喜要喝,三兩好友相聚也要喝,高興要喝,失戀更要喝,酒廊的小姐也靠客人喝酒賺酒錢,這些林林總總的喝酒文化都與酒醉駕車脫不了關係,但遺憾的是我只見有人大聲疾呼要加重酒駕的刑罰,但卻未聞有人要改變國人的飲酒文化,這樣的便宜行事,最後只怕是監滿為患,關不勝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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