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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酒駕重罰的問題
2012/06/07 17:06:16瀏覽11|回應0|推薦0

 
由於酒駕肇事的案子一再發生, 一堆無辜受害者的遭遇更引起了社會大眾的同情與關懷,政府與民間都發出了要嚴懲酒後駕車的共同呼聲,於是有人呼應內政部長李鴻源的修法建議,以後酒駕撞死人一律以殺人罪處罰,李部長說這是參照美國的標準,他說:既然酒醉之人既已明知其以不能安全駕駛,但是還執意要開車所以具不確定殺人之故意,因此依殺人罪論刑應無疑義。此說乍看之下似乎不無道理,但在高速公路上以200公里時速飆車是否也算不安全駕駛?一旦肇事是否也該以殺人罪論刑? 吃了感冒藥而昏昏欲睡的冒病患是否也有不能安全駕駛的疑慮,一旦開車上路撞死人是否也該依殺人罪論刑?依此類推台灣不知要增加多少殺人罪?這難道真是我們要的嗎?

 

酒後駕車確實該予以嚴懲,但不能亂套,不能一時性起就亂罰一通,我們鄰國日本就是個例子,他們對酒駕的處罰比殺人還重,這不是荒唐是什麽?日本雖號稱是民主法治的國家,但從這一點看,它們離真正的民主法治還差的遠呢。套句中共的說法,日本實施的是具東方色彩的民主法治做法,真活見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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