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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客部落格 惡法亦法,在黨意高過民意的情況下,惡法充斥,法紀蕩然
2012/06/21 23:46:03瀏覽60|回應0|推薦0

娼妓是一個擁有悠久歷史的行業,據史書記載,中國早在春秋時代管仲治齊國時,就設有女閭,女閭即是官妓,可見他的歷史有多長久,然而歷史雖久但它卻始終得不到社會的認同,甚至被視為違反善良風俗的一群人。

 

嫖妓的行為到底該不該罰?該罰誰?是罰娼還是罰嫖?還是娼嫖一起罰?舊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因為處法對象為得利者, 故為罰娼不罰嫖。

 

其實早就有人主張要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因為這條惡法不只造成罰娼不罰嫖的不公平現象,它同時還是警察為了創造個人業績而以人民當芻狗的工具(註 一)。陳水扁政府時代,張俊雄行政院長任內曾有人權委員提案廢法,因為內政部長李逸洋一人的反對(註 二)而使廢法案胎死腹中,等到馬英九政府劉兆玄當行政院長時,曾明確裁示,應朝「不罰娼」的方向研擬政策,並且應在半年內提出替代的管理規範,但最後還是被內政部給三振出局了(註 三)。一直到2009年大法官作出釋字第666號解釋,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罰娼不罰嫖」之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二年內當失效,才使得這條惡法被迫要走入歷史。

 

但當人民因為釋字第666號解釋而歡欣鼓舞之際,當學者以為「大法官重視『實質平等』的論證,不僅封死了立法者把法律修成「娼嫖都罰」的可能性」之時(註  四),我們的立法委員諸公跟我們的內政部卻仍沉迷於威權統治時期的官僚作風之中,他們活生生地把大法官的解釋扭曲成娼嫖皆罰;試看新通過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娼妓管理的條文如後:

 

社會秩序維護法   100.11,04修正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
    者,不適用之。
 

91條之1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看了吧!今後除了性交易場所要有執照,性交易服務者也要申請執照,否則就是違法,就要罰三萬元以下罰鍰,由於新法不只罰得利者(娼妓),所以一旦捉到違法者那就得娼、嫖都罰(註 五)。什麽民意!什麽大法官解釋!老子高興怎麽罰就怎麽罰,這就是台灣的民主法治。

 

註 一、
警察在執法時採取非常寬鬆的方式,導致警察在執行過程中常會濫用其職權;除此,最近因為取締援助交際,警察機關大量採用「釣魚」的方式,將原本可能沒有犯意的行為人,藉由教唆或是誘使,使其引發了犯意,然後警察再予以取締,這樣陷害教唆的方式,不但對於消滅色情毫無幫助,更是嚴重侵犯人權。

Gofyycat發表於天空部落格

 

註 二、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的提案,雖然獲得在場大多數人權委員的支持,卻在內政部長(李逸洋)悍然主張「反對」的情況下被擱置,引發人權委員強烈不滿。

Gofyycat發表於天空部落格

李逸洋另一項豐功偉業是在2006年1月接任內政部長後,在同年紅衫軍「天下圍攻」之後,曾指示警政署要求北市警不得再核准倒扁總部新的集會遊行申請。(民進黨現在主張要廢掉集會遊行法了,真一大諷刺也)。李係 2006.1.25. 到2008.5.20 內政部長, 曾與陳水扁,黃添福一起為蓬萊島案坐牢

 

註 三、前行政院院長劉兆玄也看出,內政部「臨時」委辦的研究報告,根本沒有建議「設置專區」。加上過去的多份研究,結論都相當一致。於是明確裁示,應朝「不罰娼」的方向研擬政策,並且應在半年內提出替代的管理規範
「性工作除罰化」終獲大法官加持,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註 四、出處同上

 

註 五、釋字666號解釋 陳新民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早就料到這項結果,他在該協同意見書中說到:本席擔心的「立法改為雙罰」之舉,並非純係杞人憂天之慮矣!他實在太了解這些酷吏跟混蛋立委們的行為模式了,修法結果就是如他所料的娼嫖雙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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