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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與重懲
2012/07/09 22:17:40瀏覽16|回應0|推薦0

 

 

治亂世用重典,這一招真管用嗎?貪污治罪條例在王清峰任法務部長任內,曾有人提議要減輕其刑,理由是刑罰太重的結果常常使法官判不下去,因此建議減輕其刑而此一提議亦獲王部長的首允,但適逢陳水扁的貪污案正在審理,因此並未及時通過修法,不料現在又出現林益世的貪污案,看樣子一時還不太有機會修輕。

 

貪污治罪條例當初在制定之初採重罰的理由,一方面固然是源自於彰顯執政者懲貪的決心,另一方面也是想借重刑阻嚇貪污者的邪念,然而實證的結果卻是貪污之事不絕於耳,貪污之人前仆後繼。治亂世用重典證明根本無效,

 

100.11.23修正通過的貪污治罪條例6-1條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從這個修正的法條條文可以看出,重懲貪污肅清吏治根本是在作秀,眾人皆知,查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來路不明的財產,而凡是重點公務員的近親好友都得在查查之列,在有贓無處藏的情況下才能讓公務員不敢貪。但這條修正過的法律卻規定,公務員要在涉嫌貪污之後,才需要交代財產來源。換言之,林益世此次若非貪污被檢舉,他是不必交代他家查獲的幾千萬贓款來源的,像這樣的法根本是個屁,靠它去肅貪真是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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