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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判決如何能建立司法威信 從蘇建和案談起 鑑定篇 (一)
2012/08/19 16:51:32瀏覽237|回應0|推薦0

吳銘漢夫婦遭兇殺的案子是發生在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蘇建和等三人被判死刑定讞是在民國84年2月9日,但是本案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卻是在91年7 月30日才完成的,這不是一件很奇怪的事?這種事大概只會發生在台灣這種「法治」國家。因為本案連判決結果都已經出來了,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就只能「配合演出」了,否則萬一他們不肯配和,做出了蘇建和三人未涉案的鑑定結果,之前判蘇建和三人死刑的法官該怎麽辦?茲事體大,中華民國的司法院將很難向人民解釋。因此,蘇建和等三人當然就一定非得涉案不可了。

 

吳銘漢案只找到一把涉案的菜刀,其它血衣、血褲、血腳印、血指紋、其它的兇刀………….全部沒有,僅靠一把菜刀能鑑定出什麼?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是當時國內最權威的鑑定機構,它的鑑定報告有一刀斃命的效果,說它是奪命金牌一點也不為過(註 六),誰也不敢質疑它的專業(註 七)。本案中因為沒有一般刑案常見的證據材料,法醫研究所的「專家」得從其它東西上去找題材,他們相中了兩名死者的骨骸,如果能從死者骨骸上的刀痕上找出多把刀器行兇的證據,那麼蘇建和他們三人就當然是兇手了(註 八)。

 

在確定鑑定方向後,法醫研究所的專家首先要做的是開棺驗屍,兩名死者雖然已經入土十年,但骨骸只有風化,尚未完全腐化,既便如此,能鑑定出什麼東西,以及能做什麼樣的檢驗,除了法醫研究所的人以外,外人根本無從得知,因此他們說什麼,一般人就只有相信的份了。

 

骨骸挖出來了,但要如何以已經風化相當程度的刀痕,「製造」出讓蘇建和他們三人一刀斃命的證據,卻是一大難題。法醫研究所的專家、教授想出了舉世首見的刀痕角度鑑定法,這種鑑定法因係舉世首見,所以在學理上也無任何科學文獻可供引用。簡單地講,就是用存留在骨骸上的風化後刀痕去推估行兇時的刀器數量跟種類。國外的專家只有本事根據傷口形狀去核對起出的刀器,從而驗定該刀器是否為兇刀,他們做不到法醫研究所這種憑刀痕就能找出兇刀的本事。我們法醫研究所發明的方法,最大優點是:你要它鑑定出什麼刀,它就能鑑定出什麼刀。菜刀砍輕了的傷口小,砍重了就傷口大,他們能說小傷口是水果刀砍的,大傷口是開山刀砍的,你能不信?(註 九)

 

好景不常,法醫研究所的權威在民國96年遭到李昌鈺博士的質疑,他並且為本案提出18項新發現,一舉推翻了法醫研究所一直以來,藉著專家之名為本案拼湊出的胡說八道。由於李昌鈺博士的介入,也藉由他的引進,不僅蘇建和三人的辯護律師們開了眼界,國內的司法及鑑識人員也學到不少國外的鑑識科學。本案首當其衝的是被告辯護律師們對法醫研究所「專家」身分的質疑,但質疑歸質疑,不信邪的法官照樣我行我素,下面我就借更一審和更二審兩組不同法官的裁定做一番比較,供社會公評。

 

更一審法官在判決書中寫到:

至被告等另就法醫研究所鑑定人資格有所爭執,惟依刑事訴 訟法第198條:「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 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 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規定,鑑定人 是否具有資格,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判定之。法醫研究所鑑定 人均學有專精,亦為鑑定專業人員(方中民:法務部暨法醫 研究所顧問,邵耀華:臺大應用力學研究所教授暨法醫所顧 問,孫家棟:臺大醫院法醫學科主治醫師暨法醫所顧問,蒲 長恩:法務部調查局六處四科科長暨法醫所顧問,陳明宏: 桃園聖保祿醫院病理科主任暨法醫所顧問,寅○○:臺北市 警局刑事鑑識中心主任暨法醫所顧問,巳○○:法醫所法醫 病理組組長,饒宇東:臺大醫院病理部法醫病理科主任暨法 醫所顧問,見再字卷(十一)第177頁),且依上所述之中央警察 大學審查鑑定結果,以及魏區博士之證言,法醫研究所鑑定 報告結果已足堪採認,法醫研究所就本案所為鑑定之鑑定人 等,自有鑑定人之適格無疑。況法醫研究所鑑定、中央警察 大學審查鑑定,均為機關鑑定,要無鑑定人適格之疑義。

 

更二審的判決書寫到: 惟查:

1.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0)法醫所醫鑑字第04800666鑑定報 告之鑑定小組成員,部分成員於當時並未完成完整之專 長訓練: 鑑定證人法醫師乙○○於更審前審理時具結證述:法醫 研究所之鑑定小組成員中,陳明宏、蕭開平於本件鑑定 時,沒有完成法醫病理專長之訓練云云。在本院更審前 審理時又具結證稱:本案鑑定是在91年7 月30日完成, 但是蕭開平在91年11月1 日至92年10月30日前往美國佛 羅里達州接受全程的法醫學訓練,在91年7 月份尚不具 備全部的法醫訓練;陳明宏去美國同一單位接受法醫病 理學訓練的時間是在93年1月1日到93年6 月26日,所以 他受訓這6個月是在鑑定之後等語。

 

更一審法官以「鑑定人是否具有資格,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判定之」一句話就拍板定案了,他們這句話不僅顯現出這些法官心態上的傲慢,同時更印證了司法獨裁的可怕,他們寫的其它文字其實都是廢話,在他們的心中「老子最大,一切都是老子說了算」。但更二審的法官們顯然謙虛的多了,他們根據事實做出鑑定人適格與否的裁定,這兩個不同的裁定方式,何者是法治國家應有的作法,相信社會大眾自有公斷。 (待續)

 

註 六、江國慶案就是他們鑑定的,看看該案的起訴書、判決
書你就會知道江國慶會被判死刑跟他們的鑑定報告有絕對的
因果關係,就是因為有他們的背書,法官們才理直氣壯的把
倒霉的江國慶給槍斃了。
 
註 七、考上醫學院的學生只想畢業以後能當救人性命的活菩
薩,既可以光宗耀祖,又可以日進斗金,沒有人願意給死人
看病,成天與屍體為伍,所以法醫系很難招到學生。法醫雖
然也是醫學系的學生,但他們的專長與一般醫學生不同。
台灣不止法醫系招不到學生,師資也是大問題,有心人自己
去法醫研究所的網站上去看看就知道,許多教授充其量也不
過是到國外受個一年、兩年、還有的只是幾個月而已的短期
訓練,回來就搖身一變成為教授級專家了。台語說:無魚蝦
也好,他們不當教授、專家,我們的國家研究所找誰來充門
面,當門神?
 

註 八、既便此說成立,那也不過只能證明行凶者為多人而已,這所謂的多人為什麼不是:謝廣惠、王文忠、黑點(20歲)、黑仔(20 歲)(808 142330分警訊,本院上訴審卷第378 頁筆錄)?而一定是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

 

註 九、更三審在調查證據時,辯護人之一的蘇友辰律師,曾因菜刀能否造成穿刺傷一事而與法醫蕭開平教授爭論。被害人葉盈蘭女士在右背肩胛骨部傷口蕭法醫認定是穿刺傷(暗指水果刀),但因為沒刺穿所以蘇律師認為菜刀也能造成這種傷。菜市場裡賣豬肉的菜販常將會將菜刀剁在砧板之上,這是菜市場裡常見到的景象,無論剁入的是刀尖或刀尾,都是所謂的穿刺傷吧? 這種事還需要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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