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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判決如何能建立司法威信 從蘇建和案談起 鑑定篇 (二)
2012/08/23 22:58:01瀏覽121|回應0|推薦0

 

 

雖然法律規定,自白不可以當作有罪判決的為一證據,但長年以來,台灣的法官卻總是以自白當作主要證據,其他物證有沒有都不重要,邱和順案是如此,徐自強案也是如此,蘇建和案更沒有例外,蘇案如果不是因為半路殺出了一個程咬金(李昌鈺),法醫研究所的刀痕鑑定法也不至於成為本案目前爭論的焦點了。

 

法醫研究所在承辦本案之初,只是在配合法院的演出而已,他們作夢也沒想到有人會挑戰他們的權威,當然更沒想到挑戰者會是國際級的大師。法醫研究所的專家們既乏訓練,又缺經驗。他們想到的刀痕角度鑑定法目地只在落實蘇建和他們的罪名,根本沒考慮到這種超越現實的鑑定方法可能製造出的荒唐與可笑。試問:台灣有多少種開山刀、水果刀、菜刀?不同形狀的開山刀、水果刀、菜刀又豈能都砍出相同的刀痕?如果以上答案都是否定的,那受害人骨骸上的刀痕又如何能分辨出哪個是哪一支開山刀砍的?哪個又是哪一支水果刀砍的?(尤其是除菜刀外,其它兇刀一支都沒有找到,那要如何比對?),話雖如此,但他們的鑑定報告卻仍然被法官採信,採信的理由如下:

 

更一審的判決書記載如下:

 

    卷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90法醫所鑑4800666號鑑定書,及中央警察大學95419日校鑑科字0930002847號函覆審查鑑定結果,乃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囑託鑑定之結果,自有證據能力。

 

這句話翻成白話的意思就是: 這些鑑定是由我法院委託作的,當然可以當作證據。接著又說:

 

綜合研判()載明「兇嫌人數:依行兇過程中死者是在警醒狀態下遭殺害,3種刀械類型,及3種不同刀痕型態,因此本案為兩人以上行兇為合理之推斷」(見再字卷(十二)43頁)。而所謂「2人以上」,並未排除有「4人」行兇之可能,此與被告等3及王文孝自白共同殺害吳某夫婦等情,亦若合符節,鑑定報告尚無矛盾之處。

 

在確定法醫研究所的偉大就之後,更一審的法官還不忘拿國際級大師的證詞來替法醫研究所的「專家」背書,判決書繼續寫到:

                           

    惟依據被告等聲請之專家咨詢鑑定證人即美國法醫學家西瑞爾˙魏區博士(Dr. Cyril H.Wecht)到院所為之鑑定意見 (專家諮詢當場翻閱卷內照片等資料):「(根據戊○○○對卯○○案鑑定的看法,必須對頭顱骨進行『特殊』鑑測,法醫研究所的鑑定算不算是特殊的鑑測,如果要『特殊』,是要怎麼樣的特殊法?)我會用刀器跟傷口的方法來比對... 、「(法醫的鑑定報告是否屬於特殊的鑑測?)他的做法是一種... 」、「(根據頭顱骨遺留下的刀紋來判斷刀器的類別與形狀,李博士說國內外法醫界比較特殊,在國外有沒有這種案例?)在文獻上我沒有涉獵,不知道是否有這樣的狀況,不過我會依照實際上做過的解剖,大概有五萬多例,實際上傷口與刀器比對。」、「(以前有過這個案例嗎?)有作過... …….在美國有沒有過這種案例?沒有刀器的情況下,憑著死者頭顱骨的刀痕,來判斷刀器的種類與形狀?在美國以前有沒有做過這種先例?)在美國的確有些案例可以根據傷的特點與相關資訊,預測刀器大概的形狀,的確有這樣的情形」、「(以前有做過?)骨頭比較堅硬,所以比軟組織更容易判斷。」、「(本案是十年以上的頭顱骨上面已經沒有皮肉,是否還能以上面的刀痕來判斷刀器的種類?)可以。」(見本院卷()140142頁、第146頁),肯認「以死者頭顱骨遺留下的刀紋可用以判斷刀器的類別與形狀」嗣本院就法醫研究所上開之鑑定結果再送中央警察大學進行審查鑑定(註 十),結果:「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中之骨骸DNA人身鑑別鑑定部分、骨骸刀痕鑑定部分、傷創鑑定部分三項,皆屬具體合理足供法院作為研判證明力之用。」,有中央警察大學95419日校鑑科字第0930002847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187頁),是依魏區博士之鑑定證言,以及中央警察大學審查鑑定結果,上述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結果,自足供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被告等所辯,洵無理由。

 

從以上的文字裡,實在看不太出來國外專家們,對我們法醫研究所的鑑定方法,有什麼否定的看法,反倒是一再的以預測刀器大概的形狀,的確有這樣的情形……….本案是十年以上的頭顱骨上面已經沒有皮肉,是否還能以上面的刀痕來判斷刀器的種類?)可以,這些證詞來肯定我們法研究所的偉大成就 但真相真是如此嗎?我們不妨對照一下更二審的判決書。

 

有關法醫研所作鑑定是否能當作證據一事,更二審的裁定是: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相關鑑定報告及中央警察大學審查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98 條規定:「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是法院依此規定委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及中央警察大學審查鑑定,由該等機關鑑定結果提出之報告書,形式上均有證據能力(至於證明力部分,則另詳後述)。

 

上文的意思是說:你們這些鑑定報告雖然是法院委託作的,而你們也是國家級的鑑識機構,所以你們作的鑑識報告可以當證據,但我們未必相信它,下面會詳述理由。由以上這段文字可以看出,更二審的法官們並不認為,國家機構鑑定出的東西就一定得照單全收,是否可當作證據,還得看作出的東西夠不夠「格」,這種態度顯然較為客觀,不是嗎?更二審的判決書接著寫到:

 

更二審的判決書記載:

 

        上開鑑定小組(只法醫研究所人員),成員中並未涵蓋完整之相關領域專長者,不具備關於待證事實領域內之專業智能:

       (1)鑑定證人魏區(Wetch) 博士於更審前審理中到庭證述:兇殺案刀器的鑑定須有4 種專業領域者,即法醫病理學家、法醫人類學家、法醫X 光學家、犯罪偵查學家共同參與云云(見本院933 30日審判筆錄)

         

        (2)鑑定人乙○○於更審前審理中,對於刀痕鑑定亦為相同證述內容。專家證人李昌鈺博士更進一步指明,本件之鑑定人除須涵蓋前揭4 種專門人員外,尚須有「工具痕跡比對」專家參與等語(見本院9654日審判筆錄)。

 

更一審的法官們對於法醫研究所的偉大發明「刀痕角度鑑定法」是持肯定態度的,為了證明他們的肯定是有所本的,所以他們還引用了美國家專Dr. Wetch及李昌鈺博士在法庭上的證詞,只是引用的是Dr. Wetch及李昌鈺博士證詞的上半段(可以,行得通),至於他們同時提出的相對條件(即必須具備各種法醫專業人才)卻被故意隱諱了,因此所謂的「刀痕角度鑑定法」在沒有相對條件的配合下,原本Dr. Wetch及李昌鈺博士所稱的「可以」跟「行得通」就都變成了「不可以」跟「行不通」了。其實這種獨步全球的「刀痕角度鑑定法」是否果真能在各種法醫專家共同參與下完成刀器種類推定,實在也不無疑問,畢竟這種作法尚無先例可循。Dr. Wetch在作證時曾說:法醫界目前只能從骨骸刀痕推定出兇器為鈍器或刀器,或者是推定出單刃或雙刃刀器,尚無人能進而推定出刀器為開山刀、水果刀、或菜刀(註 十一)

 

法醫研究所的專家當然也不甘示弱,他們也舉證他們的偉大成就即將獲得國際知名期刊的認同而予以刊登,專家之一的蕭開平就聲言,他的論文將在20109月出刊的Journal of Forensic刊出,但蕭教授的聲言很快就遭到李昌鈺博士的否定,在更二審的判決書中有下面的敘述:

 

更二審的判決書載:

 

李昌鈺博士於998 13日在本院作證另指出:檢方所提為Journal ofForensic雜誌接受、預定於2010 9 月刊登之蕭開平論文,僅是報告性質的case study(註 十二),不能證明此項鑑定方法已為鑑識學界普遍接受(見本院99813日審判筆錄)。

 

李博士更進一步指出:關於法醫研究所使用之鑑識方法;如果文獻現在送來給我審查,我會拒絕,因為不合乎科學的原理原則,我們不知道菜刀的角度多少?…….. 如果要從角度看刀器的話,就必須把所有的刀器都檢驗過,要通過科學的原理,否則這個文件就無法通過等語(見本院9654日審判筆錄第25頁、第26頁、第35頁、第37頁、第41頁及第48頁)。

 

李昌鈺博士既然能享譽國際,能位居世界十大評鑑之一,當然有其過人之處,當李博士介入此案之時,所有刑案最原始的跡證早就付之闕如了,因此他只能靠著當年的刑案照片(應該算非常不專業的刑案照片)來重建當年的刑案現場,既便如此,他還是為本案作出了許多過去根本無人會注意到,但卻至為重要的關鍵性鑑定。為了還原兇手幾人的真相,他分別從刑案空間,現場血跡分布情形,地面血腳印地分布狀況等………作觀察、分析、研判,最後他做出的結論是:王文孝一人行兇不無可能,但四人同時行兇卻極不可能。

 

李昌鈺博士曾辦過一件舉世聞名的辛普森殺妻案,原本洛杉磯警方一口咬定是辛普森一人行兇,但李博士憑著現場沾有血跡的證據「血手套」,認為不符辛普森手的大小,因而使得新普森獲判無罪。證據會說話,這是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守的基本法治原則,可惜在台灣,只有極少數的法官願意遵守這項原則,絕大多數的法官仍終日浸淫在自白判案的傳統文化中(註 十三),而更糟糕的是;原本應該是協助發掘真相的鑑定工作,在台灣居然變成配合自白製造對被告不利證據的工具。(註 十四) 待續 完結篇

 

 

註 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跟中央警察大學都沒有能做出刀痕鑑定的五種法醫學專家,但這兩個機構卻一個寫鑑定報告,另一個審查鑑定報告,而更一審法官也就相信了這份鑑定報告,這是笑話還是兒戲?三條人命是這樣被司法玩弄的?

 

註 十一、法醫研究所為何能從骨骸上的刀痕角度鑑定出兇器為開山刀、水果刀、、菜刀?這剛巧與王文孝翻供後所述的刀種不謀而合?是否太過巧合?為何不是武士刀、番刀、藍波刀、殺豬刀、折疊刀、三零步槍刺刀、M16刺刀………..,以上這些刀各有何種不同的刀痕角度?它們跟開山刀、水果刀、菜刀在刀痕角度上又有何不同?這個答案可能全世界沒有人能回答。

 

註 十二、 英文中case study paper是不同的, case study只是一般的案件報告,而paper則是指文獻

     

註 十三、今日報載,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兒子連勝文遭槍擊案二審今天開庭,連勝文的委任律師當庭指「馬面」林正偉「從頭到尾都在說謊」。劉宗欣(連勝文委任律師)呼籲林正偉供出實情,因為連勝文的重點是要求真相,而非刑度。

 

看到了吧!被告不肯自白,台灣的司法就辦不下去了。不刑求?案子怎麽辦?真荒唐至極。

 

註 十四、李博士在鑑定報告中指出:... 現場活動極小,因為棉被再小,也要佔1 個面積;它上面有血跡,假如有人,尤其是4 個人踩在上面的話,他們的鞋印妳再怎麼洗刷都會在棉被上出現等語(見本院998 13日審判筆錄)。像這樣的證據,仍遭檢察官質疑:現場可容納多人(意即不止六人,包括兩名被害人)。但這多人何以能不流血腳印? 他們會輕功嗎? 那是武俠小說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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