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12/09/05 22:32:33瀏覽39|回應0|推薦0 | |
刑事訴訟第二條明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這裡指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當然包括檢察官在內,但檢察官是否真有依法行事呢?我們不妨看看近日發生的幾件刑事案件,評估一下檢察官們心中的那把司法正義的尺。
先寫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案子:
1. 建國百年夢想家2天燒2.3億案,檢察官以查無不法的理由,將本案三名被告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行政院長吳敦義及馬總統作出不起訴處分。 2. 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家屬控告前空軍總司令陳肇敏等人涉嫌瀆職,檢方將陳肇敏做出不起訴處分。 3. 我駐斐濟前代表秦日新,去年被控與日本駐斐濟大使館女祕書黑川愛子不當交往,以公費宴請、買珍珠項鍊送愛子示好,且浮報眷補、交際等費用涉嫌貪污。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秦有依規定歸還眷補費,珍珠項鍊轉送無事證,交際費也有單據為憑,昨以罪嫌不足將秦不起訴處分。
以上這三件案子都是受社會矚目的案件,但檢察官卻各以奇怪的理由把它簽結,如果檢察官都能用這種寬宏大量的標準辦案,老實說,那也真是萬民之幸,但對照下面的案子,檢察官的尺度又顯然大不相同了。
1. 前台灣證交所董事長、民進黨大老吳乃仁被控在93至95年間,協助時任內政部次長的顏萬進詐領交際費一案,台灣高等法院昨(4)日判吳乃仁無罪定讞。 2. 今年總統大選期間,鬧的沸沸揚揚「宇昌案」,負責偵辦的特偵組今年7月約談中研院院士何大一、陳良博,民進黨主席蘇貞昌、前主席蔡英文後,查無犯罪事實,將此案簽結。
3. 總統陳水扁被控侵占總統任內十一次外交出訪零用金,共三十三萬美元,且匯往海外供陳致中讀書,歷經一、二審法院均判決無罪,特偵組不服上訴三審,昨被最高法院昨駁回,阿扁無罪定讞。
以上三案中僅予昌案為不起訴處分,其他兩案都是當事人在幾經司法折磨後才獲得脫身,而予昌案的主角蔡英文雖沒有像其他兩位被告一樣受到長期的司法折磨,但她卻因為這案子輸掉了總統選舉,損失不可謂不小。
從以上所舉的六個案子可以看出,對於藍營的高官,檢察官都能本著無罪推定的原則辦理,既便躲不過無罪,檢察官也會掰出個莫名其妙地理由來替他們開脫成無罪。對綠營的人氏跟升斗小民,那就一切作「有罪推定」,就算沒罪那也得讓你先輸了總統選舉再還你清白。
綠營人士一再抨擊司法,說司法是選擇性辦案,是辦綠不辦藍,從以上這些例子看來似乎還真是如此,但問題是:你們也執政了八年,有八年時間可以改,為什麼你們不改?因為司法太好用,當你們執政時檢察官就變成了你們養的咬人狗,你們要他咬誰它就咬誰,檢察官心中的司法正義永遠跟小百姓無關,因為誰執政小百姓都是被咬的對象,只有執政的政客會受到特別的禮遇,若要問:檢察官心中的司法正義是什麼?這個答案只有狗知道。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