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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孔明法官,仍是恐龍法官!(未成年慎入--原文釋出)
2011/04/03 14:39:18瀏覽2492|回應14|推薦34

公告

本文於2011/4/4暫時收起,理由有二。頭個原因是4/3當晚入睡前即覺匆匆而就不夠周延,準備工夫沒做足,原對此案了無興趣卻已燃起興趣,打算暫收一日來整理增補;第二個原因不方便明講,但是它致使小肉球重新檢討這型公開討論的道德層面,例如此類型的網友討論是否嗜血、自私、罔顧當事人心理、造成二度傷害。

第二個理由已然釋懷,小肉球不認為此類網友間的討論違反任何道德層面。

第一個理由,因為昨日(4/4)身體出紕漏,上午晚間各看醫生一次,小肉球被交待 go easy for a couple of days(即不得勞心勞力,做快樂白痴幾天),因而委實沒有工夫去整理和增補,所以此文仍為原貌

只滿足一個理由,沒兩個理由都滿足,為何釋出?因為文章發表後若有網友回應,不可隨便收起,不得隱蔽別人的公開言論。

然而等小肉球恢復生龍活虎一條,必會滿足第一個理由重寫此篇文章。期間,祈網友見諒,小肉球要做幾天的快樂白痴。

2011/5/2:小肉球決定不討論此案,除非高檢上訴有新事端。感謝回應,俺不認同露西佛爾的分析,但實在不想談女孩受侵細節--除非不得已。

~~~~~~~~~~~~~~~~~~~~~~~~~~~

再三看到露西佛爾在立院三讀通過廉政署設立、再談恐龍法官的冤屈 的論點,首在俺訪客簿,次在x-user兄處,三在露西佛爾的格子,小肉球委實無法茍同,本來想在露爾佛爾那裡作出回應的,卻怕帖子太長。

唉,怎麼那麼熱衷於冤案呢?容小肉球先簡述來龍去脈:

2006年3月在高雄市某阿嬤帶三歲孫女去許姓友人久昌街處打麻將,吳姓嫌犯也在,他不想打麻將,帶女童出去,女童回來許姓友人處猛拉褲子,帶回家,當晚下體疼痛,其母帶去檢查驗傷,醫師報案。一、二審有罪,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為邵燕玲,去年八月以「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女童意願」發回更審,高雄分院十二月審判結果出爐,判決吳嫌無罪。2011/4/1,馬總統竟提名邵燕玲做大法官,輿論嘩然,邵女辭去提名,馬總統向國人道歉。

小肉球看過露西佛爾上頭文章,絕對不能同意其論點。

首先,露西佛爾不能根據個人經驗就設定冤案的前提,個人曾經受到冤枉,與此性侵案無關,否則就是已有情緒性的預設立場,個人的自由心證於是形成,而自由心證會偏離事實真相。

其次,江國慶案與此兒童性侵案無關,江案在軍法審判的狀況條件框架以下,軍法審判與民、刑事審判的氛圍大不相同,小肉球認為不宜將兩案作出任何類比。

俺對高分院去年十二月的無罪判決並沒有太高的興趣,檢察官已上訴,屆時再看檢察官有沒有在睡覺、法官有沒有在惡搞好了。

在俺眼中,此案受有心人操縱的斧鑿痕跡至為明顯。

司法院醬缸文化官官相護,蛋頭一大堆,2010/12,高分院更審的法官判決吳嫌無罪,殊不知這些法官之「自由心證」乃出自醬缸法匠之傲慢?他們偏向袒護邵燕玲,俾還白玫瑰運動等民間抗爭者以顏色?

如此便可徵示:瞧,什麼社會觀感,你們人民哪懂法律,只有我們最懂?

(一)露西佛爾對小肉球說過「我可以斷定,女童到現在還是處女」(http://blog.udn.com/meatball2/guestbook),光只這一點,令俺不以為然。連高分院判決書都判定女童下體受侵入受傷--「不似銳利器入侵,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因此,女童下體受侵乃事實,不用斷定「女童到現在還是處女」。

此性侵案的一、二審為事實審,按照露西佛爾的講法,一、二審都在亂判事實造成吳嫌蒙冤,女童的處女膜被露西佛爾斷定為完璧。小肉球要提醒一下,高分院更審並未傳喚原驗傷醫師,女童性侵驗傷有規定章程,我們更常看到法院判決談到處女膜在幾 點鐘方向破裂。實情是,一、二審、更審均未否定女童受到性侵,一審、二審判定施予性侵者為吳嫌,高分院更審判定施予性侵者無法證明為吳嫌。

因此,露西佛爾斷定女童處女膜仍為完璧,從而斷定性侵害子虛烏有,從而斷定吳嫌受到女童家屬的冤枉,從而斷定吳嫌像六月雪的竇娥,從而斷定恐龍法官實為孔明法官--在在俱屬錯誤的斷定。

(二)高分院更審也斷定男人需要四分鐘或卅分鐘以上才足以性侵三歲女童,實在不明白這些法官根據哪裡的標準去斷定性侵害時間的長短,這和某位恐龍法官斷定好色男襲胸必須超過十秒鐘一樣,是屬於毫無科學根據的自由心證。

此案只看到判案法官講究冷冰冰的事實,但碰到四分鐘、幾分鐘、卅分鐘才足以性侵一名三歲女童卻模糊、籠統、專斷,俺不知法官憑藉何種個人經驗、常識、或科學法則去斷定老年男子去性侵三歲女童需要多久的時間。

(三)高分院更審法官很奇怪,女童說眼鏡、吸管、手指不合情理,莫非女童必須說按摩棒、電擊棒、小鼓槌才合乎三歲女童所使用的字彙,這又是法官毫無學理根據的個人斷定。那些法官說警察找不到眼鏡和吸管,手指仍在,難不成事實審的檢警和法官都是白痴,刻意污染證人證供?

(四)吳嫌攜女童離開久昌街,並沒被路口監視器拍到(2011-04-02 中國時報 【李翰/高雄報導】),高分院法官說「比對」過路口監視錄影帶,「法官並調閱吳沿途監視畫面,吳自許女住處離開到折返,到超商挑選糖果、結帳、等紅燈等,扣除花費時間,僅剩數分鐘,不可能載她回家性侵」,怪怪,說「比對」,好科學呀,沒有離開時間的錄影帶,恐怕在拿錄影帶去比對證人估計的時間,這種比對是不合理的比對,證人估計是口說,錄影帶在路口和超商的時間為精準,路口與超商的比對必須針對離開久昌街錄影帶時間。拿人言去比機器,東扣西刻變四分鐘,然後再四分鐘不夠性侵。

(五)露西佛爾彷彿斷定三歲女童受性侵後必須呼天搶地,她猛拉褲頭,表示不舒服不夠,這又是自由心證的斷定。各人對各事有不同的反應,有的孩子不哭,有的孩子哭一點,有的狂哭,露西佛爾說必須大哭或夢魘或許因為證詞沒寫,或許女童的個性讓她對生心理創傷作出delayed reaction(延遲性反應),但無論如何,小哭不行,鬧一下不行,非哭天搶地不可--是毫無根據的斷定。眼鏡架與吸管都是很細的物事,男子並未用其陽物,「我想三歲女童的性器官應該很小,每個女人第一次發生性行為的痛楚,應該還有點印象」,小肉球只能說光憑這句話俺就斷定露西佛爾太亂斷定,小肉球給性侵男子作個心理側寫好了:

他沒用陽物去性侵三歲女孩下體,女孩叫他阿公,年歲已有一把,極可能陽萎不舉,這人顯然十分小心,畢竟是他公然帶女童出去的,假如他使用陽物性侵三歲小女童,結果必然血流如注,他當場就沒辦法向朋友交待。

陽萎不舉,或熟人有顧忌,所以他使用性侵女童的手法相當典型,俺再重複這種性侵是典型熟人式、玩偶式性侵:眼鏡架很細,吸管很細,屬於試探階段,手指就足以造成侵入時的生理傷害了,再加上親吻女孩陰部及胸部。手加嘴,屬於滿足性慾階段。

這性侵案的一二審為事實審,小肉球一聽到證詞提及眼鏡架、吸管、手指,立覺十分吻合吳嫌與女童家庭的關係及當時景況,他帶她出去,就必須帶她回來,絕對不能當場露饀。露西佛爾拿陌生男子性侵陌生女童的狀況套進此案,俺以為極其不妥,陌生男子能夠不管後果,把玩偶弄成破碎娃娃都沒有關係,吳嫌必須顧及後果,尤其不能讓三歲女童回去當場哭天搶地。因此,性侵女童的作案手法必須極為小心,莫忘女孩還滿手糖果。

其實,俺對此案沒甚興趣,反正要等高院再度發回更審,俺只對邵燕玲之提名有興趣:究竟哪些人在害馬總統呀。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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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eatball2&aid=504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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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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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3 18:29

http://news.msn.com.tw/news2116780.aspx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洪兆隆:「判定有罪的唯一證據,就是被害人的陳述,法官調查的結果,發覺被害人這名幼女,在警察局,先後的說詞,有不同的情形。」

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嫌犯帶著女童離開打牌現場時,去了超商買糖果,還去朋友家晃一晃,才返回打牌處,前後30分鐘的扣除掉挑糖果、結帳、騎車等紅綠燈的時間,只剩下4分鐘左右,嫌犯要再把女童載回家性侵,時間太緊迫,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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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1-04-03 19:14 回覆:

第一段不明白:在警察局,指民國九十五年時,女童在警察局就已經供詞先後反複?還是拿九十五年與九十九年相比,要八歲去回憶三歲(心智未發育完全)時的一字一句?--倘為後者,違反發展心理學。

第二段不同意,已在文中敘明:如果要比對吳嫌攜女離開至回來的時間,如果使用錄影帶時間來比對就一律使用錄影帶,我們已知離開久昌街許家的路口無監視器錄影帶,於是更審法官拿人證估計的時間去與超商及紅燈等路口影帶比對和錙銖加減,一為人為估計(人沒看鐘去刻意記背時間),二為機器記錄(確實時間),這種時間與地點的比對如同拿蘋果和西瓜比對。俺質疑的是這四分鐘怎麼算出來?

更審法官說出去卅分鐘,哪時出去沒個準(沒錄影帶),對不對?咱們知道買糖、騎車等紅燈的準確時間,從那裡往回推--但回推到的出門時間卻沒錄影帶,能夠根據打牌四人說幾點幾分出去嗎,當這些人坐在牌桌沒心注意準確時間嗎?只能事後努力回想嗎?

這種法官的回推,居然還能算出四分鐘,也蔚為奇觀了,一邊為人為估計,另邊為機器記錄,法官竟然拿來加加減喊,算出四分鐘的性侵時間來。

哎喲喂,俺非出去不可了--待續。


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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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太多看不起女人的人了,包括女人自己,俺天天鬼叫女權主義
2011/04/03 18:19
我朋友向我提過,學術界有位女性表現非常好,結果那位傑出女性也抱怨被歧視。

 現在有人願意要求大法官有三個女性名額,至少考慮到性別平衡問題,很希望母大蟲發揮一下。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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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反雙方都太過武斷
2011/04/03 17:49

一口認定吳嫌絕對沒有犯案,太過武斷,反之,一口斷定吳嫌一定有性侵女童也太過武斷。但我國法律是採無罪推論原則,要判決一個人有罪一定要有足夠證據才行。如果有人不滿意,大可要求修法,改唯有罪推論。

綜觀網路上的批評PO文,全都沒看過一審、二審、更一審的原判決文,所有的消息全都來自報章的新聞,而報章的新聞不是天下文章一大抄,就是斷章取義,再加上同一句報導,每個人的解讀又都不一樣。

譬如:「不似銳利器入侵,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這句新聞,小肉球的解讀是認為「連高分院判決書都判定女童下體受侵入受傷」,可是我看到這句話時的解讀確是女童私處驗傷時根本沒有受到銳利器入侵的痕跡。可能只是紅腫,所以才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

另外,大家一直在爭論四分鐘的時間足不足夠吳嫌性侵女童,可是,我看過一篇比較詳盡的報導,是說調閱錄影帶比對時間後,剩下的四分鐘不夠吳嫌再帶女童回家性侵,也就是所謂的四分鐘不足之說,並不是指姓侵的時間,而是指帶女童回家的時間不夠。

又,瞑嘴認為女童年齡太小,記憶當然不好,在事嗝多年後說詞當然無法一致,因此批評更一審法官以女童說詞反覆為由太過荒謬。

但我認為這些瞑嘴不是沒做功課,就是故意誤導大眾,因為女童說詞反覆,不是只在一審、二審,甚至更一審時才如此,而是在案發當時二次警訊時就如此,也就是說女童第一次警訊時說有,但在第二次警訊時又說沒有,地一次警訊與第二次警訊的間隔時間應該不會太久。

當然,我的這些訊息也都是來自報導,不一定正確,但我已盡我可能探求真相。最好的方法就是,找出一審、二審、三審,特別是更一審的原判決文出來。不要只看新聞報導,就認定一定是原決文的內容。

三歲女童的相關判決文(更一審的判決文尚未找到,暫缺
http://blog.udn.com/tsaixiaolang/504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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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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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碼歸一碼
2011/04/03 14:57

    這次馬英九會出問題,是他要求大法官有三個女性名額,才會讓邵燕玲上榜的。

    即使承認提名邵燕玲有問題,至少要求大法官有三個女性名額該肯定一下,一碼歸一碼,應該不是只對石頭馬,只對日本的馬場豬木成立吧?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1-04-03 15:08 回覆:

當然仍然挺馬,小肉球可是正港藍軍哩!他被陷害了。不敢動一些人吧,馬蕭全扛責任,這樣也對,有guts。

有帳以後再算--希望他精一點,狠一點。

俺決不會支持蔡英文或蘇貞昌的(蔡會出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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