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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義執言:udn格友思敏再告蕭之華
2014/11/12 10:47:39瀏覽14210|回應176|推薦175

小肉球先聲明俺老人家身體不好,僅憑俺的認知仗義執言,誰敢麻煩俺老人家,俺老人家必令對方吃不了兜著走。俺說的每一句話都有來源的支持,喜歡告人的人請三思而後行,俺老人家什麼都存著、留著,並且俺老人家說話不隨便說,因為俺老人家快去見俺的 Maker,言行必須向祂交待。

以下,若有不實之處,煩示之,俺老人家必立刻改正:

思敏就是拜倫之溪流淌的格主, 小肉球乍來udn後不久即識她, 一直以為她清雅, 是詩人, 又關心民瘼, 是社運者, 卻沒想到她會做出這種事來.

我們udn格友都知道思敏(潔思敏), 不知道雪韻, 但思敏與雪韻都是一人的分身, 這人實名叫鄧潔 (根據蕭之華).  蕭之華是一位70多歲的老先生, 兀自經營他的udn部落格, 哪知道某日有一位udn格友藍雲踅到蕭之華部落格的相片簿, 看到沒露三點的裸女出浴相片〔更正:經第151樓斧正而刪除〕, 就兀自亢奮起來, 纏住蕭之華格主不走, 講些 "硬梆梆" 的粗話.  藍雲沒料到蕭之華對他沒好氣罵他, 氣不過, 便換臉成道學先生, 向udn網管電小二檢舉蕭之華妨害風化. 

電小二接狀審查, 判定udn會員蕭之華沒有妨害風化 [更正為 "已受理且在處理中"], 蕭之華已列藍雲黑名單, 藍雲仍使用未登入分身不斷去鬧蕭之華的格子, 蕭之華罵藍雲豬八戒, 不堪其擾, 藍雲卻嘻皮笑臉自稱豬八戒. 

蕭之華老先生習慣平靜度日, 哪受得了這許多, 被藍雲日日以未登入鬧場搞得七竅生煙+頭暈眼花, 遂向udn好友求援, 而思敏是蕭之華詩友〔更正:有人介紹思敏給蕭之華當法律顧問幫助蕭之華脫困〕.  詎料, 就在藍雲以各未登入名號鬧蕭之華部落格的時候, 突然冒出一位雪韻, 連續洗版8帖謾罵蕭之華, 謂蕭之華妨害風化, 要去法院檢舉他.  莫忘此際藍雲以各種未登入名號鬧場, 蕭之華應付不來, 起先以為雪韻即藍雲, 後來以為雪韻是藍雲邀來的女打手, 確實藍雲與雪韻在蕭之華格文聯手攻蕭, 蕭之華痛罵他們, 老人家罵人就那樣, "你們狗男女幹嘛找我碴" 之類的話.

思敏是蕭之華的好友, 蕭之華會跟她講心裡的話, 蕭之華完全不認識來他格子攻擊他的雪韻, 雪韻是敵人. 

沒想到雪韻在蕭之華格子鬧沒幾天, 與蕭之華互相叫罵, 卻突然盡刪她在蕭之華格子的所有發言, 只留下蕭之華罵她的話, 拿著蕭之華罵她的話向法院提告, 罪名一籮筐, 居然還包括妨害電腦使用權 -- 卻沒有雪韻當初直闖蕭之華格子興師問罪的 "妨害風化".

蕭之華應訊, 一直都只跟雪韻的 "律師" 打交道, 直到談庭外和解時才驚知好友思敏與敵人雪韻竟然都是鄧潔.  蕭之華說他沒錢, 對方說已調查過他有房子, 鄧潔最近出書需要錢, 開口50萬, 蕭之華付了鄧潔15萬 -- 這是今年6月下旬的事〔更正:上旬〕.

蕭之華越想越不甘, 便在他的udn格子連續發文敘說, 約寫幾十篇文章了, 這位老先生很胡塗, 早警告他鄧潔必會再告, 如今已再告他誹謗與公然侮辱 (她這次學乖, 沒亂告妨害電腦使用). 

金大俠與笑笑爸爸俱對udn思敏 (即鄧潔) 有他們個別的認識, 金大俠稱她為騙子, 笑爸已應允替蕭之華出庭作證, 說要除妖. 〔更正:經第151樓指出而刪除.〕

請大家支援蕭之華, 他很胡塗, 簡直一團漿糊, 所以小肉球特別無法了解思敏為何要如此對待他老人家.  有好的律師請介紹給他, 蕭之華好像豁出去要跟鄧潔拼命了, 笑爸要幫他, 因為人世間哪有這種事!  明明是雪韻自己跑到蕭之華那裡去找他的碴, 明知電小二的判決, 還明知對方是70多歲的老人家, 對他玩分身, 把自己發言全刪, 拿自己激怒的對方反應去告老人家.

世上還有天理嗎?


* 格友藍雲兄留言, 表示:

抗議您的 "仗義執言:udn格友思敏再告蕭之華:" 中提到 "向udn網管電小二檢舉蕭之華妨害風化" 陳述不實!

藍雲兄提供他那時對電小二說的話 (見下圖), 認為那不等於 "向udn網管電小二檢舉蕭之華妨害風化".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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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eatball2&aid=18889348
 引用者清單(1)  
2015/01/08 10:51 【望江月部落格】 仗義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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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笑-綠洲 明湖 故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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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0 07:43

笑笑之所以請侄子律師助蕭之華兄出庭答辯,

其用心是讓鄧潔知難而退!我真不知她有何臉見人!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4-12-10 09:17 回覆:

最親愛的笑笑爸爸, 小肉球再度向您致歉, 由於誤會, 誤以為您是引介思敏給蕭之華兄當他法律顧問 (幫手) 的人, 請您原諒!

小肉球只不過看蕭之華兄PO那系列文章, 俺一直只是訂閱他文章的udn格友, 想知道究竟發生什麼事.  俺只看公開的文章, 很多細節不清楚, 俺不是喜歡打探內情的人, 公開什麼, 俺評什麼.

因此, 只猜測也許笑笑爸爸介紹思敏給蕭之華, 因為思敏跟小肉球一樣, 是笑爸的格格乾女兒.

請您千萬見諒!


小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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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聲明
2014/12/10 05:39

更正聲明

因為此則更正聲明, 本文今日再度置頂, 以示對笑爸歉意.  根據下示笑爸聲明, 把思敏介紹給蕭之華當蕭之華法律顧問者並非笑笑先生:


金大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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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12:57
她告人又不是第一次•••我所言,都有證據,開庭前就不宜說了。

又,我前些天也曾email給她,勸她撤告、•••,倆人和解。但,沒回應。

罷了,姓金的(格友中不少人姓金喔)是幫定73歲的老格友了。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4-12-10 02:43 回覆:

金大俠不要亂來, 您說 "姓金的幫定蕭之華", 您姓金, 又跑去勸鄧潔撤告兩人和解, 這是您自己的主意, 還是蕭之華當事人的主意.  即將開庭, 不要隨便行動.

俺估計鄧潔騎虎難下, 蕭之華PO那系列文章, 她不能不告, 否則蕭之華冤氣太重會一直PO下去.

她手上握有ace (和解書的法律拘束力), 如何 trump it, 嘻嘻, 看蕭之華律師的功力.


金大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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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12:47
一個人分二個身份(不,是三個)跑到73歲的老格友格內左一句、右一句的•••,

這夠光明磊落嗎?

那一個人經得此二手、多手策略啊!?

步調緩慢的波多黎各(世界日報家園版)

〈出作業〉
電影之路(十)——〈拍片囉——殺青日〉
電影之路(九)——〈拍片囉——處女秀〉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4-12-10 02:33 回覆:

這事是藍雲起的頭, 他去年10月初看到蕭格圖片, 若以為不妥, 向電小二檢舉是他當udn會員的權利, 電小二已受案處理, 他就不該在檢舉以後持續以諸多化名騷擾蕭格, 更邀請他在udn的好友舒姜瑪琳赴蕭格為他助陣.  這就免不了讓人懷疑他去向電小二檢舉蕭之華, 究竟為公理正義, 還是純粹挾怨報復.

蕭之華被藍雲鬧得七竅生煙, 藍雲使用化名, 突然冒出他不認識的雪韻用寫大字報方式連續轟擊他, 開口就要報警處理他妨害風化, 這時, 還冒出一個蕭之華同樣不認識的法律知識給雪韻幫腔.

因此, 在雪韻出現在蕭格後的那一時段, 蕭之華應該是同時承受四個人的攻擊.

一般人, 就算沒73歲, 通常是承受不了這種圍攻的. 

小肉球個人認為藍雲或舒姜的攻擊雖讓蕭之華生氣, 倒不致引生蕭之華的畏懼感, 雪韻那種咄咄逼人的氣勢, "現行犯" + "報警處理你" 會引發蕭之華暴怒+恐懼.


夢幻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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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小肉球
2014/12/09 12:23

假設,純粹只是假設,如果妳看不懂,妳就沒必要理會這個假設

假設,鄧潔在藍雲還沒檢舉之前,就已經掌握了蕭先生犯罪的證據
那麼,是電小二說了算,還是法官說了算??
如果,鄧潔沒有掌握這個證據,法官又為什麼要判鄧潔勝訴??
曾經有過哪一個案例,是使用詐騙手法騙了對方的錢,還要二度提告對方的??
如果,鄧潔沒有證據來証明自己的清白,她又憑什麼二度提告??

當然了,我也沒有證據,我也不了解實際情形
所以,我只能做假設,我只能說如果

如果,法官判定這只是兩個人的糾紛,而不是網路詐欺
那麼,小肉球該如何來保護那麼多仗義執言,批評鄧潔的網友??

當然了,這只是如果,這一切都不會成真

非常感謝小肉球沒有把我的上一篇留言刪掉
那是我熬夜,辛苦了一整晚打出來的留言
我不知道沉默的鄧潔,到底在想什麼,到底有什麼打算
我只希望,不要再有任何人受到傷害,當然也包括鄧潔,小肉球和蕭先生在內

謝謝小肉球那麼用心的給我回覆
大恩大德  感激不盡
臨表涕泣  不知所云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4-12-10 02:53 回覆:

夢幻天空請不要再跟小肉球糾纏下去, 因為咱們之間的智力差距過巨, 您讓小肉球很辛苦.

假設,鄧潔在藍雲還沒檢舉之前,就已經掌握了蕭先生犯罪的證據,那麼,是電小二說了算,還是法官說了算??

"犯罪證據"?  您把在網路自己的部落格PO尺度有問題圖片, 看成什麼了呀?!  這便是鄧潔以雪韻身份在 2013-10-11 衝進蕭之華部落格大叫他是妨害風化現行犯, 要報警處理他的荒謬之處.   老兄, 蕭之華部落格就算在那個時間點存在著淫圖, 他並未傳播及營利, 充其量僅違規而已 -- 還 "犯罪" 咧! 

刑法第16章妨害風化罪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在網路有網管, 在UDN, 網管就是電小二, 藍雲雖油滑, 尚通世事, 他看不順眼, 就去找電小二, 一般在網路都不致涉及刑法, 電小二若判定不雅, 充其量刪除之, 告誡格主一下, 若格主不聽再犯, 就施予停權處分.  如果涉及刑法235條, 那是已經到達極度嚴重程度, 若起訴, 若起訴後判刑, 那必為猥褻到一塌胡塗的情況. 

如果,鄧潔沒有掌握這個證據,法官又為什麼要判鄧潔勝訴??
曾經有過哪一個案例,是使用詐騙手法騙了對方的錢,還要二度提告對方的??
如果,鄧潔沒有證據來証明自己的清白,她又憑什麼二度提告??

您搞不懂狀況, 請不要再在這裡發言.  俺已經對您說過去年鄧潔一告蕭之華, 妨害風化並不是她控告的罪名, 她自己都沒告蕭之華刑法妨害風化罪, 真不知道您幹嘛重複一個不是議題的議題.  俺跟您講的話進不到您腦子中嗎, 跟您講話等於白講嗎? 

鄧潔去年提告並未勝訴, 案子連檢察官起訴都沒有, 遑論法官判決, 鄧潔以50萬為條件和解撤告, 檢察官介入, 說開價太高, 替蕭之華壓低到15萬, 蕭之華在付15萬和簽和解書時, 鄧潔必須現身也簽字, 他這才驚知思敏就是雪韻.  鄧潔獲得15萬, 撤告, 檢察官給此案不起訴處分.

鄧潔今年二告蕭之華, 因蕭之華在簽和解書後越想越冤, 他認為自己走入一個陷阱, 當他法律軍師叫他蕭叔叔的好友思敏竟是跑進他部落格罵他現行犯還告他的雪韻, 於是開始PO文訴說心中冤屈, 計50多篇, 鄧潔現在二告他是告他這系列文章.

法官判定這只是兩個人的糾紛,而不是網路詐欺
那麼,小肉球該如何來保護那麼多仗義執言,批評鄧潔的網友??

您在威脅小肉球和在蕭格與俺格發言的格友嗎?  嘻嘻, 難怪俺老覺得您沒安好心:

刑法301條: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俺可管不了別人要說什麼話, 例如蕭之華兄就很難管, 但俺很懂得管自己的嘴, 俺這張嘴講的都是俺在udn城邦見聞的實事, 俺可從沒說誰詐欺誰, 不要亂把話塞到俺嘴裡.  小肉球只根據udn見聞陳述/分析/評論udn的時事, 哪位亂找俺麻煩, 俺必加倍奉還.


金大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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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10:37

99樓有言"•••所以笑爸必須證明,當時的思敏確實是有暗示或者要求,推薦她來當軍師"

笑爸已應允替蕭之華出庭作證,出庭之前,他不宜說出任何細節。

我若在臺灣,肯定也會出庭作證,作何證,出庭前不宜說出。

我的格內目前還有露點的藝術照,放了近兩年了,雪韻怎麼不敢來"報謷處理你"?

唉,騙七、八十歲老人,良心何在?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4-12-09 10:51 回覆:

謝謝金大俠回應, 您應知案子重點.  不要說太多, 如果思敏有暗示要求推薦她做蕭之華法律軍師, 那就是 another story. 

這是全案關鍵 -- 對老年人格友玩分身.

小肉球只盼蕭之華二度被告無恙, 您若認為咱們此帖的 exchange 不妥, 因您知內情較俺這外人多, 請刪去, 俺不會介意.大笑


夢幻天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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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疑問
2014/12/09 04:35

請問小肉球
如果一個人偷了東西,被發現之後又放回去
請問這個人有沒有偷東西??

如果一個人在城邦貼了露兩點的圖片,被檢舉之後又刪掉
請問這個人有沒有違法??

我有幾個疑問
第一.
依照小肉球提供的證據,當初藍雲檢舉的照片有九張
但是我們現在看到的卻是只有一張"水溫剛好",這張確實是三點不露
那麼,其它八張呢??
是不是應該將它貼出來,並且請藍雲作證,這就是當初他檢舉的照片

如果這些照片如同"水溫剛好"那張,真的都是三點不露
那麼我們才能確定,當初的鄧潔真的就是欲加之罪,無端的攻擊蕭先生
如果不是三點不露,那麼我們是不是應該相信舒姜所說的話??

這些照片蕭先生必定還有保留,不可能只存留一張
要讓大家來公評當時的發生,那麼,這些證據就應該坦白的公佈出來
否則的話,這和鄧潔刪掉自己留言的做法又有何不同
同樣是在消滅對自己不利的證據,那這兩個人不就半斤八兩

打口水戰是不對的,因為那會讓大家誤以為會說話的就是贏家
既然蕭先生保有證據,那麼就應該讓證據來說話
而且,這是蕭先生絕對要亮出來的證據
因為蕭先生說→鄧潔、「雪韻」的文字,有恐嚇、威脅、造假之嫌

如果這些圖片確實就是三點不露,那麼就能證明
鄧潔當時的留言確實就是無端的攻擊蕭先生
鄧潔的言語的確就是刻意的去激怒蕭先生
她的那些文字的確就是有恐嚇、威脅、造假之嫌

如果這些圖片並不是真的三點不露,那就表示
鄧潔當時的留言,只是表達了當時蕭先生做過的事實而已
而蕭先生說對當時的他來講→"是何等嚴重之恐嚇與威脅"
這就變成了謊言,這是在扭曲鄧潔當時的留言
這是刻意要把這整件事朔造成網路詐欺的前奏
這是用片面的證據"水溫剛好"來誤導讀者,這是不對的

所以,到底誰是誰非,一定要把當時的其它八張照片公佈出來
要讓大家相信蕭先生的話,那麼他就必須無畏的把真相還原
既然認為鄧潔是個騙子,那就要用證據來證明她的欺騙行為
不然的話,隱藏證據的人才是真正的騙子吧!!

第二.
當初是雪韻先來留言,然後蕭先生主動去請思敏來當軍師
如果鄧潔是刻意的在操弄兩面手法
那麼,為什麼思敏這個身分會變成被動者??

所有的詐騙都是詐騙者主動操做,不可能讓事件形成機率問題
不然的話,鄧潔的兩面手法就會變成巧合,而不是刻意

所以笑爸必須證明,當時的思敏確實是有暗示或者要求,推薦她來當軍師

既然這是可受公評的事,這是在教大家提防騙子
所以,要求笑爸出面作證是絕對可以的
因為這個證人的證詞才能夠證明,鄧潔的兩面手法是不是刻意
隱藏了這個證人,那就會變成,蕭先生的說詞是在誤導讀者的思考方向

第三.
妨礙風化是公訴罪,鄧潔只能向警察檢舉,不能以私人的身分提告
蕭先生說,她是故意忘了告
這句話很明顯的就是在挑戰讀者的智商

第四.
公佈所有的法律文件,檢察官是誰??
調解委員會的法官是誰??
控告的內容是什麼??
和解書的內容是什麼??
鄧潔也有相同的文件,所以公布這些文件並不會影響雙方的攻防

既然這是可受公評的事,這是在教大家提防騙子
那麼,把這些證據公佈是一定要的
不然的話,這很可能是蕭先生挾怨報復,故意去栽贓鄧潔
既然有證據,那就應該讓證據來說話
不然的話,隱藏證據的人,會變成值得懷疑的人喔!!

最後,我要對小肉球說,我不相信蕭先生是個糊塗人
我看過他很多的文章,筆鋒之尖銳,個性之剛直,見聞之廣博
恐怕只是略遜小肉球一點點而已

我只想看證據,我不想聽妳的詭辯
妳的辯才,舉世無雙,無人能比,但那又如何??
公佈證據吧!!
證據永遠勝於雄辯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4-12-10 04:46 回覆:

妨害風化, 有沒有可能一開始就是假議題?

1. 首先, 您講話要懂禮貌, 不能任意指控別人詭辯, 俺是否詭辯不是您說俺詭辯就詭辯, 咱們在網路發言, 講話要能服眾, 是非曲直自有公論.

2. 蕭之華是否使用udn部落格在妨害風化, 藍雲在 2013/10/07 已向電小二檢舉了九張圖片, 電小二在 2013/10/17 已判決OK, 電小二完全沒罰蕭之華, 請問是您說了算, 還是電小二說了算.

3. 您拿偷竊來比喻格友PO圖, 您的比喻不倫不類.  您認為貼露兩點圖就算妨害風化, 俺隨時可指出在udn還有露毛圖, 也沒見人檢舉, 還有煽情伸出舌頭舔東西圖, 也沒見人檢舉.  藍雲檢舉九張, 蕭之華在藍雲鬧場與檢舉他後把爭議性圖片收起來, 是他的自由, 他也許考慮到有些人特別愛扮道學家, 收起來減少麻煩.   請搞清楚這一點, 重點是雪韻 (即鄧潔) 在 2013/10/11 闖入蕭之華部落格指控蕭之華為妨害風化現行犯、要報警處理他的那個時間點:

   A. 雪韻明知藍雲已向電小二檢舉, 電小二正在處理中, 雪韻以為她是誰, 比電小二還大嗎.

   B. 雪韻指控時間點2013/10/11是否仍存在她所指控的行為, 沒有這種行為, 對不對?  俺問您, 蕭之華若PO淫圖, 100年前PO了, 100年後的現在沒PO, 你們是誰, 能拿100年前的行為來指控現在的他嗎.  不能, 懂不懂, 行為已不存在, 卻在指控已不存在的犯行, 這像不像誣告?

   C. 既然如此咄咄逼人指控已不存在的犯行, 表示最、最在意妨害風化, 為何真正提告卻唯獨漏掉妨害風化.

   D. 為何使用UDN人人不知的分身雪韻, 卻以UDN人人俱知的分身思敏擔任蕭之華的法律顧問.

   E. 為何雪韻提告前, 刪除她所有在蕭之華部落格的發言.

   F. 根據蕭之華, 自稱鄧潔律師的人對蕭之華說鄧潔最近出詩集需要錢, 已經調查過蕭之華有房子.  如此義憤蕭之華妨害風化才上門抨擊, 還假說自己是孩子的母親, 為孩子發聲, 但是鄧潔沒有孩子, 提告蕭之華告一堆罪名, 卻偏偏漏掉妨害風化, 並且既然為伸張正義去提告, 竟然還去調查蕭之華的身家.

4. 蕭之華願不願意貼出藍雲檢舉的另外八張圖片, 是蕭之華的自由.  重點在雪韻跑進蕭之華指控蕭之華的時間點, 在蕭格能不能看到您說的圖片, 當沒有時仍指控, 俺認為雪韻指控不實.  懂不懂最起碼的法律常識: 某甲喊某乙殺人了, 卻要求某乙提供屍體, 請問荒謬不荒謬?  不, 某甲是控告者, 必須提供屍體, 提供兇刀, 提供某乙做出殺人行為的人證與物證, 才能喊出某乙殺人, 提不出就有誣告之嫌.

5. 如今的此案並非妨害風化, 連鄧潔去年首告蕭之華都沒告妨害風化, 請您老兄別來轉移焦點.  

6.  蕭之華若收起另外八張圖片, 與鄧潔刪掉她在蕭格發言 -- 完全不一樣.  蕭之華收起圖片, 並沒去告人, 並且他的圖片與他人無關.  鄧潔刪除自己發言後告人侮辱與毀謗, 然而網路的一方發言是雙方對話的一半, 某甲說什麼, 某乙才回答, 某乙回答後, 某甲再回覆, 雙方你來我往, 某乙會說什麼話, 必然因為某甲先說了什麼話.  鄧潔刪除自己那部分, 把蕭之華對她發言的反應孤立與獨立起來, 小肉球認為有刻意剝奪對方在法庭答辯+致人於罪之虞.

她不應該這麼做, 應該讓雙方言論都攤在司法官面前, 讓司法官根據完整的對話過程作出判決.

7. 沒人打口水戰, 是你們 (藍雲, 舒姜, 您) 來小肉球這裡發言的, 小肉球只和你們說理, 你們聽不聽隨你們. 

8. 您說:

當初是雪韻先來留言,然後蕭先生主動去請思敏來當軍師
如果鄧潔是刻意的在操弄兩面手法
那麼,為什麼思敏這個身分會變成被動者??

所有的詐騙都是詐騙者主動操做,不可能讓事件形成機率問題
不然的話,鄧潔的兩面手法就會變成巧合,而不是刻意

您講到這裡才終於講到值得注意的事情.  嘻嘻, 您提的很好!  俺的回答是:

   A. 蕭之華沒主動邀請思敏, 有人介紹思敏給他當蕭之華的法律軍師, 笑爸不必證明思敏當時是否毛遂自薦, 重點在於思敏確實當了蕭之華的法律軍師來對付雪韻在蕭格的攻勢.  思敏可以拒絕當蕭之華的法律軍師, 心想雪韻就是我啊, 我怎麼能夠幫助一個妨害風化的現行犯呢?  我還要跟他對話, 還要稱他 "蕭叔叔" 呢?  但思敏的確出頭幫助蕭叔叔, 對不對? 

   B. 原是幫助蕭之華, 提供法律知識 (根據蕭之華, 另一位在蕭格給雪韻幫腔的鄧潔分身就叫法律知識), 來化解雪韻的攻勢, 但是思敏對蕭之華說的卻是在在對雪韻 (自己) 有利:

    思敏說: 他回應您的文章 沒有涉及到恐嚇威脅的部分。他只是告訴您有關於妨害風化的法律條文, 請問您,他有沒有說要找人去您府上做不妥適的事情? ...  此外, 該名人士在您文章回應中 只是說要報警處理,那不涉及恐嚇罪, 您可以上網找找看中華民國刑法的部分, 根據律師的解釋他不構成恐嚇罪。 (這不是要告你, 這是報警處理你, 我們網友平日在網路吵架, 都說我告你, 你告我, 沒聽說 "報謷處理你", 還 "處理" 呢, 像處理廢棄物的口吻.  俺請問您, 警察都要上門來找蕭之華了, "報警處理你" 哪算告訴蕭之華關於妨害風化的條文, "報警處理你" 就是找人去蕭之華府上做出不妥適的事情.  小肉球認為思敏對蕭之華說這種話, 實在太唬弄老先生了.)

   思敏說: 如果他的回應文章 沒有涉及到造成您文章中的人身安全的損失, 您反而又白告, 等會兒您反而又被告<誣告罪>對您更不利。 (自己都要去告蕭之華了, 根據蕭之華, 都調查他的身家了, 還對蕭叔叔說 "沒有涉及到造成您文章中的人身安全的損失", 居然還勸阻蕭之華來告自己, 俺請問您, 這樣的法律軍師和顧問簡直在幫敵人嘛, 俺更請問您, 為什麼要一人扮兩角, 既當蕭之華的敵人, 又當蕭之華的法律軍師, 為什麼一個罵蕭之華是妨害風化現行犯, 另一個卻親熱地叫妨害風化現行犯為蕭叔叔?  思敏若受邀當蕭之華的法律顧問, 受邀也許是巧合, 但她接受就絕對不是巧合了.  至於是不是詐騙, 俺可沒說是, 俺只評論一個人化身成別人的敵人和朋友, 那個做朋友的自己阻止別人去告做敵人的自己, 自己卻去對別人提告, 是相當不尋常的事.)

9. 您似乎對法律不大了解, 不能隨便公開法律文件, 要公佈, 請您央請鄧潔公佈, 別害老先生蕭之華.

10. 最後, 蕭之華的的確確是個老胡塗.   鄧潔去年告蕭之華一堆罪名, 包括妨害電腦使用罪, 他接到訴訟通知就應該知道, 卻被唬得一楞一楞. 

刑法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全文)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小肉球個人認為這是鄧潔在此案最弱的地方: 去年訴狀漏掉她當初假裝孩子母親對蕭之華興師問罪的妨害風化罪, 卻竟然把妨害電腦使用罪納入控訴罪名.  您再看看上面的法律條文, 73歲老人蕭之華100%不符合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構成要件.  沒這罪, 卻控告這罪扣別人這個罪名, 還據此獲利, 請問這叫什麼?大笑

*本帖修正處在加最上標題, 以及改正笑爸介紹思敏給蕭之華的字句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5-01-30 18:18 回覆:

關於第99樓的格主回覆 (2014-12-10 04:46):

妨害風化, 有沒有可能一開始就是假議題
行為已不存在, 卻在指控已不存在的犯行, 這像不像誣告?.
雪韻明知藍雲已向電小二檢舉, 電小二正在處理中, 雪韻以為她是誰, 比電小二還大嗎
如此義憤蕭之華妨害風化才上門抨擊, 還假說自己是孩子的母親, 為孩子發聲, 但是鄧潔沒有孩子

上段是夢幻天空所檢舉的言辭。這段話並沒有不適法之虞,雪韻在2013/10/11闖蕭格作出妨害風化現行犯的指控,只一味叫囂,並未提出證據,並且電小二正在審理藍雲對蕭之華妨害風化的檢舉,雪韻似乎認為她比電小二還大。我們格友在雪韻叫囂時只看到一張未露點圖片:

夢幻天空在自己部落po飯島愛露三點圖片(在 "給小肉球的回應3",2015/01/07 17:28:44),未標明未成年勿入,這表示夢幻天空根本不在乎女人露三點,po松島菜菜子露三點照片亦然,這表示夢幻天空並非貨真價實的衛道之士,任意將女人露三點照片公開於網路,任何未成年人都可以進入瀏覽。而蕭之華格出現飯島愛裸照在2013/10/06,那是藍雲向電小二檢舉之前,電小二若命他下架,蕭之華哪敢不從。因此,吾等格友在雪韻鬧蕭格時完全沒看到露點裸照。

夢幻天空對蕭之華進行 "獵巫",連蕭之華2012年貼的百分之百藝術畫睡女圖(見下)也拿出來攻擊他 "妨害風化",這是百分之百的找碴及鬥爭格友:

至於松島菜菜子露點裸照也是蕭之華幾年前貼的,經夢幻天空向電小二檢舉而下架。蕭之華轉貼文章近3000篇,藍雲2013年檢舉他,蕭或有遺漏未曾下架並不構成滔天大罪。


蕭之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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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00:14
到目前為止,「蕭之華事件」的真相,相信大家差不多都瞭解了。事件的人物,也差不多都浮現了!這些網路的敗類,也到了該被清除的時候了!請大家都支持我,我將盡全力打官司,鬥爭到底!澈底打垮這些網路的敗類!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4-12-09 02:44 回覆:
嘻嘻, 小肉球發現蕭兄您老人家講話真是 ... !  (小肉球狂翻白眼中)

蕭之華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4/12/09 00:06

謝謝小肉球,我本人都不太瞭解的事,妳都替我設想好了,真是難得!真是難得!

謝謝訪客123,對方不想讓大家都清楚事件的真相,用邪門歪道的手段,來消滅文章。是您,棋高一著,先於保存,隨即文章再出現!保存文章,功莫大焉!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4-12-09 02:42 回覆:

哪裡, 聊盡棉薄, 您又被鄧潔告, 希望平安無事.  記住這一個重點: 您在簽和解書的那個時間點才驚知 "思敏 = 雪韻", 這發現讓您目瞪口呆, 腦中砰然, 既驚, 又怒, 又怕, 又冤, 同時又面對著鄧潔 (她在您腦中那時候化成好幾個人, 如思敏, 如雪韻, 如法律知識) 、自稱其律師的人, 檢察官及別人也在場吧?  已說好要簽和解書, 全部的人都等著您簽和解書, 但您又必須 "消化" 思敏即雪韻這個對您驚天動地的新發現.

您簽了, 給錢了, 但這種驚+怒+懼+冤無以排遣, 天下哪有這種事, 而這種事竟會發生在您這位73歲的老人身上! 

所以您不希望同樣的事發生在其他網友身上, 便開始在您的部落格訴說您的恐怖遭遇.

小肉球覺得上述很符合事實與您那時的心境, 建議如此表達.


訪客123
2014/12/08 23:23

小肉球:

在蕭之華的官司了結之前,你應該把此帖置頂。如果沉到第二頁,效果就差了。

小肉球(meatball2) 於 2014-12-09 02:25 回覆:

真的超感謝您存了那則被外力無端刪除的帖子:

(1) 俺曾考慮再寫, 因為去蕭格訪客簿問他有無存檔, 他說還未來得及看到.  俺寫那被刪回應, 心目中讀者只有一人, 即蕭之華兄, 他還沒看就被刪, 那當然要重寫.  但感謝您還原它, 蕭兄如今已閱, 俺就不必重寫, 也不必再整理您貼的兩帖了.

(2) 小肉球撰此文只有三個目的:

A. 警示格友與網友, 網路發言須當心, 別被人抓到小辮子, 更須當心網友使用分身.  到目前為止, 從點閱率判斷, 此目的已達成.

B. 催促蕭之華速找好律師, 大家知道好的介紹給他, 蕭兄現已有律師, 此目的也已達成.

C. 俺的長處在整理與分析資訊, 藉此文回應與回覆幫蕭兄釐清事實, 就此一目的而言, 心目中的讀者只有他, 因為他是被告, 需要幫助, 俺盡力啦, 希望聊盡棉薄.  到目前為止, 案子大概就那個樣子了, 所以此一目的也算達成.

去鬥爭誰, 從來不是目的.  謝謝您提議, 但三個目的都已達成, 不必置頂.  接著, 就是蕭兄與其律師的法庭攻防, 那就不宜置喙, 避免影響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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