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到台北市三民派出所報案,結果該員警妨害本人自由,將本人用手銬銬起來,並將本人綁在市立療養院,並且搶本人的物品,還將本人攝影機的證物給毀損,並搶奪本人的錢,並把本人的包包搶過去,然後開始翻本人包包的東西,妨害本人的隱私權,而市療的醫生王仁邦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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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十六年九月十日,本人在士林地檢接受邱曉華檢察官及告訴人身份傳喚本人,結果本人雙手交叉,該邱曉華檢察官就恐嚇叫本人放下,本人不放下,結果該人又脅迫本人要放下.
2,後來本人喊現行犯,而本人要離開士林地檢偵查庭,結果法警把門擋住還說本人不可離去,然後又說要檢察官同意.
3.後來本人就打110報案,結果本人已告知本人在報案,該等人員還共同妨害本人名譽,說本人是洩漏他們機密.該案是北投明德路名留在剪頭髮時用疏子傷害本人耳朵案件.故該人員疑似教嗦檢察官及法警共同妨害本人權利,依刑訴,本人拿了驗傷單去,該人已有重大嫌疑,要起訴該人,而未見其起訴.
4後來當日,本人被法警及士林地檢檢察官邱曉華等四,五個妨害自由,誣告本人,後來本人被偵訊,而另一檢察官,本人已聲明請求調查有利本人證據的通聯紀錄,經本人再去調,本人是在向110報案,且有證據,而未見其起訴該人,結果黃正雄檢察官還在十月二日早上十一時十分傳訊本人,然後還在法庭上以執行職務之名義,與法警共同實施一個大變態的行為,居然意指他是個人對本人的批評,然後加以誹謗本人名譽,而事實上本人根本沒有義務聽他對本人的看法吧,故本人認為被該人恐嚇及誹謗.
5本人上在網路上發表文章,並將對方實名寫上去,結果收到恐嚇信,還要求本人要將人名刪除,否則要將本人文字刪除,本人到三民派出所報案,該人寫了備案,叫本人簽,本人主張本人要提告訴,結果該三民派出所員警,三,四個共同妨害本人自由,還將本人以手銬銬起來,並把本人綁在市療,妨害本人自由三,四個鐘頭,後來本人到三民派出所報案,又遭到銬本人的員警恐嚇,要將本人再送市療,並且妨害本人報案,還叫本人到法院告.市立療養院的醫生王仁邦,本人已向其陳述本人未傷人,結果該人還妨害本人自由後來該醫院及員警更搶本人的攝影機(有本人的證據,及毀損本人的證據)及搶本人的錢,後來還主張是幫本人保管,(而本人根本未同意其保管).
6.本人在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打到吳興街派出所,結果該員警向他人說話,然後說瘋女人又打過來了,本人認為該人在妨害本人名譽,否則為何在與本人說話,會轉到其他地方.
7本人打110一下子被恐嚇,一下子被妨害自由,一下子該人瀆職,本人請其來救本人出去,不但未救,還恐嚇本人說,他們已在下午把本人綁起來,難道本人不怕嗎,還敢再打110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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