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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96年7 月31日辯論庭聲明
2007/08/01 00:27:14瀏覽9506|回應72|推薦38

馬英九967 31日辯論庭聲明

              

壹、引言

  謝謝庭上過去四個月來的細心審理。在這裡,我要再次向庭上陳明,我根本沒有犯罪,因為我既沒有犯罪意圖,也沒有犯罪行為。到現在為止,我仍對於自己坐在被告席上這件事感到不可思議,向來以清廉為核心價值的我,從沒想到,我會被檢方以涉嫌「貪污」的罪名起訴。
  領取首長特別費的16年來,我一向認為用領據核銷那一部分的特別費,是國家給政府首長個人的實質補貼,領用核銷後已經不是公款,而是私款。如果我這樣的認知就算是貪污,那我豈非已經「不知不覺」並且「正大光明」地貪污了十六年?這些年來,沒有任何的出納、會計、主計、審計單位或人員告訴我(事實上也根本沒有任何人告訴過我),這樣做是違法的,這樣做叫做「貪污」。然後,在今年的二月十三日,檢察官忽然以涉嫌「貪污」罪名將我起訴,於是過去四個月,我以被告身分坐在法庭上,等待著對我一生清譽的審判。
  但實際上,不論從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客觀屬性」,或者我個人對於以領據核銷特別費屬性的「主觀認知」來看,我都必須向庭上陳明,我根本沒有犯罪,我既沒有犯罪的意圖,也沒有犯罪的行為。

貳、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客觀屬性

政府在民國41年建立特別費制度,其目的即在於補貼及減輕政府首長因身分所帶來的額外負擔。由於考量首長「無法」或「難以」取得支出原始憑證的情形,行政院在民國62年同意首長、副首長以領據來動支特別費。這一部分特別費在實際執行時,出納、會計、或主計人員自然從未要求首長、副首長具領後,須再列明後續經費的使用情形、記帳、或辦理剩餘繳回。
  多年來,包括我在內超過數萬名領用過特別費的政府首長,主觀上普遍將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視為政府給首長的實質補貼,在以現金、支票領取或匯入首長的私人帳戶後,就是首長可以自由運用的私款。這一點,有多個不同的司法或法務機關都先後一致認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在核銷後不是公款,而是報酬或實質補貼。顯然,這個看法,足以支持行政慣例業已形成的觀點。
  然而,檢察官仍以若干我過去不曾看過的公函,認定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為公款,並認為以有實際支出為必要。但實際上,檢察官出示的公函從未明確指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係屬「公款」或以「實際支出」為必要,從多項政府(如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法務部)的公文,以及專業證人如主計處第一局局長、審計部第一廳科長、台北市主計處處長、科長、秘書處出納、秘書人員偵訊及審判時的證詞,均可知相關主管機關並未規定或要求首長在領用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後,應「列明後續經費之使用情形」、「記帳」、「結算」或辦理「賸餘繳回」等情事。顯然,這與「公款」的性質是完全不符的。同樣的,主管機關審計部今年625的函示,也未要求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支領,須以「實際支出」為前提。
  無論如何,即便是包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司法院大法官等不同機關,對特別費的定性尚有不同意見,迄今也無足夠資料可以支持檢察官的法律見解。檢方認為須以「實際支出」作為支領以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前提,顯然與數十年來實際形成的行政慣例完全不符,此時如將特別費制度設計瑕疵及領用妥當與否所生爭議的風險,全盤要求領用的政府首長來承擔,是否合法、合理、合情?這樣的解釋怎能符合「法治國原則」?豈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參、我對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主觀認知

接著我要向庭上說明我對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主觀認知。在本案開始調查之前,我並不清楚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半數應全部用於因公饋贈或招待,更無檢察官所指施行詐術的行為。事實上,檢察官也從來沒有舉證證明我在過去知悉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應全部用於公務並須有實際支出。
  對於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領取,一向是由出納人員每月主動作業,定期通知我辦公室的秘書人員,依據出納及會計人員的指示來領用核銷,我從來沒有親自處理。歷來經辦相關業務並出庭作證的證人,包括出納人員劉靜蓉、吳麗洳、趙小菁、秘書人員方惠中、孫麗珠、孫振妮等人,均一致地在庭上證明上開情形。所有人員均係依往例辦理,並未「陷入」任何「錯誤」,我又如何每個月利用他人之錯誤,而有詐術的施行?
  我希望庭上能夠了解,過去八年我擔任台北市長,管理一個262萬市民、七萬多員工的城市,工作極為繁忙,每天工作近17小時,我的注意力當然都是集中在處理重大市政工作上。特別費的處理,是很事務性、例行性、瑣碎性的工作,完全不需要我親自參與,因此我都是交給市長室的秘書人員處理,事實上,絕大多數的政府首長都是如此處理,我並不是例外。
  而檢方提示的公函、北市秘書處預算書內有關特別費的說明、和北市主計處長針對市議員所發的新聞稿,在本案開始調查以前,忙於市政的我,並沒有看過,當時根本不知道它們的存在與內容。實際上,依分層負責的規定,這些文件都不必經我核示。我對這些公函、新聞稿、夾在數千頁預算書中關於特別費說明的了解,都是在本案開始調查以後。這部分,從多位證人如陳裕璋、石素梅、林秀風、謝鎙環的證詞中亦可證實,檢察官迄今均未能證明,我當時確實知悉這些文件的內容。因此,當然不能認定我有詐欺的犯意。
  公訴人另提出若干我在去年本案發生後接受媒體訪問的記錄、89119市政總質詢記錄,並曲解我在第一次應訊時筆錄的答覆,推測我已知特別費相關規定並已承認「特別費係屬公款」,這些部分在答辯書狀已有清楚的澄清與反證,在這裡不再重複。
  綜上所述,我就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處理,連行政法都沒有違反,何來違反刑法、涉嫌貪污呢?
  況且,就算認定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為公款,並須有因公支用的實際支出方能領取。我在台北市市長八年任內,公益捐款高達6,809萬元,遠遠超過起訴書所載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總額1,530萬元,並高達四倍有餘。公益捐贈是合乎特別費規定的用途,檢察官對此一有利被告事項,卻故意不予注意,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肆、結語

今年二月十三日,台北地檢署以涉嫌貪汙罪起訴我的時候,對一向以清廉正直自許的我來說,面對「莫須有」的指控,我完全無法接受,只有「痛心疾首」這四個字可以形容。但我要說的是,坐在法庭上,我要爭取的不只是我一個人的清白,更是為了爭取全國數萬政府首長的清白,以及為了所有堅信「清廉正直」價值觀的人民而奮鬥。
  一位學者曾於五月初在報紙撰文指出,倘若比照偵辦我的嚴格標準,全國大約一千多位檢察官,每三人為一組,以半年時間調查一位政府首長,那麼得投入全國檢察官連續偵辦十年,才能偵結六千五百位首長的特別費案,這還沒有包括已退休但還在貪污罪追訴期間的首長在內,也沒計算進一旦進入審判程序,動輒延宕數年的訴訟時間與動員數以千計的法官、蒞庭的公訴檢察官等司法資源龐大而無謂的耗費!
  這不是誇張揣測,試問除我之外,關於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部分,目前被告發的上百位政府首長,起訴了多少?答案是:一個也沒有!以民進黨四大天王為例,他們被告發了將近一年,到現在其中多數人甚至不曾被約談!我不願意從政治動機去揣測為什麼起訴我只需半年多,其他人卻花了近一年時間連約談都沒有的背後原因,倒寧願相信檢方所稱係因人力不足的說法。
  我的特別費案已進入審判程序,傷害已然造成,對我來說,清白受到質疑,清廉竟被起訴,實在比失去生命更痛苦。但希望這樣的冤屈、痛苦可以到我為止。我衷心盼望庭上能從特別費的制度設計、歷史沿革、行政慣例,以及使用者、承辦人主觀的認知等各個層面,詳查明斷,還我清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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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aying9&aid=1128255
 引用者清單(1)  
2007/08/01 08:30 【到處走隨便想】 看馬英九辯論庭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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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每一個官員都領1400多萬元、捐6800多萬元,這個社會就有福了!
2007/08/03 18:40

一個荒謬詭異的制度造成領現金或存入戶頭再轉帳者,其亂花用或再存款置產的沒事,而實際支出捐款最多的人卻有事,真是太不合理!

蘇貞昌當台北縣長時,家裏曾遭小偷,報警說被偷現金 100多萬元,大家很納悶誰會放這麼多現金在家裏呢?作何用途?現在想來不知是否和特支費有關聯(因蘇的特支費是領現金--領現金有點奇怪呢?)?蘇的選票補助款也作了銀行定期存款--資產快速增加。

若一個人領1400多萬元、捐出6800多萬元,這樣叫作貪污,那希望每個官員都這樣做,這個社會的老百姓和弱勢團體就有福了!


我們依然仰望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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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鬼了他是清白的
2007/08/03 17:42
如果他無罪,前捷運局長齊錚的鬼魂會從墓裡跳出來找馬英九

我們依然仰望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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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真的是國民黨開的
2007/08/03 17:38
至少許水德先生有這樣講過

我堅信馬英九先生最後必定獲判無罪,因為法院終究是我們國民黨開的

人家侯寬仁說馬先生 已經全數捐出不法所得,請法官從輕判。

屈死獄中的前捷運局長齊寶錚先生,你因特別費案入獄重判七年以上,你的冤屈終可由馬先生獲得洗刷!因為他是無罪的,你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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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幣驅逐良幣!
2007/08/03 12:07

回應BBTW:

您的比喻很清楚,我再補充一點,就是這個匯入帳戶的人還把他自己個人好幾倍的錢,捐出來買了好些車子交通工具給公司大家使用呢!(公司鼓勵要求匯入帳戶、不需記帳、不需查帳、也沒要求繳回,過了4、50年忽然說這有問題)?

結果到底是誰有問題呢?那個人比較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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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不好沒關係,至少要有心啊!
2007/08/03 11:50
對邱毅的做法並不是完全欣賞,但自他到牢裏坐後,好像老K就不太有人了,比較之下忽然覺得他還蠻可愛的、還真須要他的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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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舟共濟!覆巢之下無完卵!
2007/08/03 11:42

老K有部份民代在自己內部選舉的時候,真是向內批鬥的也夠嗆的了!每天一批判、口才便給的很呢!不是不行,而是不為,真是內鬥內行、外鬥外行,爭權奪利的時候,選舉的水準就拿出來了!

自以為聰明,看在我們選民的眼裏,心裡自然明白。

其實大家都坐在一條船上,贏了,大家、全民都好;輸了,我們也看到了他們的努力,也會放在心裏!否則不管輸贏,都會對其產生怨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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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很荒
2007/08/03 07:19
 

很荒謬的情境,一個在八年市長任內捐出 6809 萬元,一生清廉自持、熱心公益、捐款捐血的人,卻被一些自問自己所作所為經不起考驗的人批判控訴。

一個充滿矛盾的制度讓領了現金、支票、存入戶頭再轉帳使用或存款置產,一毛錢也沒減少的人是被認可、是可以的(包含所有收入和補助款);而實質上都是自己可支用的錢,從中捐出實實在在減少了 6809萬元的人卻被控訴審判,這是什麼世界?真的是劣幣驅逐良幣啊!

這所有過程也讓我們看到了許多想像不到的事,對公平正義人性很失望!一切都很荒謬!

原來權勢比較有用?良心值幾毛錢?用些心思洗錢、敢對價關係拿獻金是對的?不怕麻煩用現金比較好,以後要奸巧些、投機取巧些,不要那麼笨了!

好人難作!好人不長壽!好人是笨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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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又是一堆貪濫扁的狗在狗吠
2007/08/03 00:41

 真好笑~貪汙就該關!!!

好ㄚ!!樓下那些狂吠的支持者貪污扁+ㄚ珍+趙健銘+陳哲男+謝長廷

都一起關吧!!!

反正馬先生該關的話,全省首長還有謝長廷(前高雄市長)也逃不了!!

唉~~不過...現在的檢察官跟司法好像都扁養的!!

只辦馬,綠的一律不辦或無罪,連罪證確鑿的陳哲男

還能選前被交保出來輔選高雄市長ㄟ!!!現在悠閒自在ㄟ!!

挨挨挨~~~~~~~~~~~~~~~~~~~~~~~~~~~~~~~~~~~~~~~~~~~~~~~~

這就是綠營ㄟ愛台灣啦!!!

ps:樓下ㄟ不要老愛冒充國民黨做壞事啦!!羞不羞啊!!!

蝦米[法院國民黨開的]?? 要冒充國民黨做壞事也有點水準好不好!!

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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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當天開庭檢察官的嘴臉真是讓人失望至極!!!

扁綠當後背,要借檢察官除掉馬英久的醜惡嘴臉,連外國人也看不下去了!!

外國媒體以"舞台戲劇性的偵辦"形容檢察官的恣意妄為入人於罪 !!

也形容高捷弊案的可笑宣判!!明顯的干預司法後的宣判!!

原來~泰勞被壓榨的僨怒哭喊~被侵吞的泰勞報台勞薪資上億差額~可以這樣抹去!!

哈!!!!!!!!!!!!!!!!!!!!!!!!!!!!!!!!!!!!!!!!!!!!!!!!!!!!!!!!!!!!!!!!!!!!!!!!!!!

台灣的青天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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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下去某政論節目 的撻伐
2007/08/02 18:04

一間公司發予每人一個月兩萬元的交通費,只規定交通費是用於公務上的交通開銷,沒有要求任何單據亦沒有要求用完繳回。可以直接支領現今或直接匯入薪水帳戶。

這個制度施行十餘年,一直以來大家都如此做,有人沒有去領,有人沒用完繳回,也有人沒用完也沒有繳回,但是也沒有人被追究或述明要繳回。   突然有一天,老闆說要清查大家交通費是否真用於公務交通上,然後因為領現金的無從追查,所以只查直接匯入帳戶的。查到有人其實每月兩萬元沒用完,便告他侵佔公款判處重刑。     任何人身處這樣的情況一定都感到不公,覺得是制度上的陷害。但檢察官卻說這樣是偷東西不藏好的笨小偷,是貪污、是詐騙。某政論節目也撻伐是貪污,要判處重刑。  觀眾沒有自己的判斷能力嗎?看某政論節目主持人自以為是正義化身沾沾自喜,斷章取義的去攻擊、詬陷馬英九,常常矛盾部分略過不題,只在名詞上或去頭去尾的某一段話窮追猛打。 他能回答上述的情事嗎?他能回答領現金的不查這樣的矛盾嗎?最不滿的是只是一味打馬的私心,還裝一副是正義使者的化身,來解救台灣同胞,要台灣同胞看清馬英九的真面目。你說別人假,你難道不假,你難道不是為了收視率為了對基本收視群盤的胃口來泯滅自己的良心? 誠實厚道溫良恭檢讓不是我們公認的價值嗎?難道非得要巧言令色才能當總統!


我們依然仰望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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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我們國民黨開的
2007/08/02 16:00
放心啦 你的律師團蔡守訓會判你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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