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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96年7 月31日辯論庭聲明
2007/08/01 00:27:14瀏覽9500|回應72|推薦38

馬英九967 31日辯論庭聲明

              

壹、引言

  謝謝庭上過去四個月來的細心審理。在這裡,我要再次向庭上陳明,我根本沒有犯罪,因為我既沒有犯罪意圖,也沒有犯罪行為。到現在為止,我仍對於自己坐在被告席上這件事感到不可思議,向來以清廉為核心價值的我,從沒想到,我會被檢方以涉嫌「貪污」的罪名起訴。
  領取首長特別費的16年來,我一向認為用領據核銷那一部分的特別費,是國家給政府首長個人的實質補貼,領用核銷後已經不是公款,而是私款。如果我這樣的認知就算是貪污,那我豈非已經「不知不覺」並且「正大光明」地貪污了十六年?這些年來,沒有任何的出納、會計、主計、審計單位或人員告訴我(事實上也根本沒有任何人告訴過我),這樣做是違法的,這樣做叫做「貪污」。然後,在今年的二月十三日,檢察官忽然以涉嫌「貪污」罪名將我起訴,於是過去四個月,我以被告身分坐在法庭上,等待著對我一生清譽的審判。
  但實際上,不論從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客觀屬性」,或者我個人對於以領據核銷特別費屬性的「主觀認知」來看,我都必須向庭上陳明,我根本沒有犯罪,我既沒有犯罪的意圖,也沒有犯罪的行為。

貳、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客觀屬性

政府在民國41年建立特別費制度,其目的即在於補貼及減輕政府首長因身分所帶來的額外負擔。由於考量首長「無法」或「難以」取得支出原始憑證的情形,行政院在民國62年同意首長、副首長以領據來動支特別費。這一部分特別費在實際執行時,出納、會計、或主計人員自然從未要求首長、副首長具領後,須再列明後續經費的使用情形、記帳、或辦理剩餘繳回。
  多年來,包括我在內超過數萬名領用過特別費的政府首長,主觀上普遍將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視為政府給首長的實質補貼,在以現金、支票領取或匯入首長的私人帳戶後,就是首長可以自由運用的私款。這一點,有多個不同的司法或法務機關都先後一致認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在核銷後不是公款,而是報酬或實質補貼。顯然,這個看法,足以支持行政慣例業已形成的觀點。
  然而,檢察官仍以若干我過去不曾看過的公函,認定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為公款,並認為以有實際支出為必要。但實際上,檢察官出示的公函從未明確指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係屬「公款」或以「實際支出」為必要,從多項政府(如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法務部)的公文,以及專業證人如主計處第一局局長、審計部第一廳科長、台北市主計處處長、科長、秘書處出納、秘書人員偵訊及審判時的證詞,均可知相關主管機關並未規定或要求首長在領用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後,應「列明後續經費之使用情形」、「記帳」、「結算」或辦理「賸餘繳回」等情事。顯然,這與「公款」的性質是完全不符的。同樣的,主管機關審計部今年625的函示,也未要求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支領,須以「實際支出」為前提。
  無論如何,即便是包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司法院大法官等不同機關,對特別費的定性尚有不同意見,迄今也無足夠資料可以支持檢察官的法律見解。檢方認為須以「實際支出」作為支領以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前提,顯然與數十年來實際形成的行政慣例完全不符,此時如將特別費制度設計瑕疵及領用妥當與否所生爭議的風險,全盤要求領用的政府首長來承擔,是否合法、合理、合情?這樣的解釋怎能符合「法治國原則」?豈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參、我對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主觀認知

接著我要向庭上說明我對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主觀認知。在本案開始調查之前,我並不清楚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半數應全部用於因公饋贈或招待,更無檢察官所指施行詐術的行為。事實上,檢察官也從來沒有舉證證明我在過去知悉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應全部用於公務並須有實際支出。
  對於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領取,一向是由出納人員每月主動作業,定期通知我辦公室的秘書人員,依據出納及會計人員的指示來領用核銷,我從來沒有親自處理。歷來經辦相關業務並出庭作證的證人,包括出納人員劉靜蓉、吳麗洳、趙小菁、秘書人員方惠中、孫麗珠、孫振妮等人,均一致地在庭上證明上開情形。所有人員均係依往例辦理,並未「陷入」任何「錯誤」,我又如何每個月利用他人之錯誤,而有詐術的施行?
  我希望庭上能夠了解,過去八年我擔任台北市長,管理一個262萬市民、七萬多員工的城市,工作極為繁忙,每天工作近17小時,我的注意力當然都是集中在處理重大市政工作上。特別費的處理,是很事務性、例行性、瑣碎性的工作,完全不需要我親自參與,因此我都是交給市長室的秘書人員處理,事實上,絕大多數的政府首長都是如此處理,我並不是例外。
  而檢方提示的公函、北市秘書處預算書內有關特別費的說明、和北市主計處長針對市議員所發的新聞稿,在本案開始調查以前,忙於市政的我,並沒有看過,當時根本不知道它們的存在與內容。實際上,依分層負責的規定,這些文件都不必經我核示。我對這些公函、新聞稿、夾在數千頁預算書中關於特別費說明的了解,都是在本案開始調查以後。這部分,從多位證人如陳裕璋、石素梅、林秀風、謝鎙環的證詞中亦可證實,檢察官迄今均未能證明,我當時確實知悉這些文件的內容。因此,當然不能認定我有詐欺的犯意。
  公訴人另提出若干我在去年本案發生後接受媒體訪問的記錄、89119市政總質詢記錄,並曲解我在第一次應訊時筆錄的答覆,推測我已知特別費相關規定並已承認「特別費係屬公款」,這些部分在答辯書狀已有清楚的澄清與反證,在這裡不再重複。
  綜上所述,我就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處理,連行政法都沒有違反,何來違反刑法、涉嫌貪污呢?
  況且,就算認定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為公款,並須有因公支用的實際支出方能領取。我在台北市市長八年任內,公益捐款高達6,809萬元,遠遠超過起訴書所載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總額1,530萬元,並高達四倍有餘。公益捐贈是合乎特別費規定的用途,檢察官對此一有利被告事項,卻故意不予注意,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肆、結語

今年二月十三日,台北地檢署以涉嫌貪汙罪起訴我的時候,對一向以清廉正直自許的我來說,面對「莫須有」的指控,我完全無法接受,只有「痛心疾首」這四個字可以形容。但我要說的是,坐在法庭上,我要爭取的不只是我一個人的清白,更是為了爭取全國數萬政府首長的清白,以及為了所有堅信「清廉正直」價值觀的人民而奮鬥。
  一位學者曾於五月初在報紙撰文指出,倘若比照偵辦我的嚴格標準,全國大約一千多位檢察官,每三人為一組,以半年時間調查一位政府首長,那麼得投入全國檢察官連續偵辦十年,才能偵結六千五百位首長的特別費案,這還沒有包括已退休但還在貪污罪追訴期間的首長在內,也沒計算進一旦進入審判程序,動輒延宕數年的訴訟時間與動員數以千計的法官、蒞庭的公訴檢察官等司法資源龐大而無謂的耗費!
  這不是誇張揣測,試問除我之外,關於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部分,目前被告發的上百位政府首長,起訴了多少?答案是:一個也沒有!以民進黨四大天王為例,他們被告發了將近一年,到現在其中多數人甚至不曾被約談!我不願意從政治動機去揣測為什麼起訴我只需半年多,其他人卻花了近一年時間連約談都沒有的背後原因,倒寧願相信檢方所稱係因人力不足的說法。
  我的特別費案已進入審判程序,傷害已然造成,對我來說,清白受到質疑,清廉竟被起訴,實在比失去生命更痛苦。但希望這樣的冤屈、痛苦可以到我為止。我衷心盼望庭上能從特別費的制度設計、歷史沿革、行政慣例,以及使用者、承辦人主觀的認知等各個層面,詳查明斷,還我清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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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aying9&aid=1128255
 引用者清單(1)  
2007/08/01 08:30 【到處走隨便想】 看馬英九辯論庭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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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馬英九清白 給台灣青天百日
2007/08/13 14:15

還馬英九清白  給台灣青天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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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
2007/08/13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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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令人嘆為觀止啊!
2007/08/11 03:58
【轉貼】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陳鎮慧等涉國務機要費弊案;

駙馬爺趙建銘涉台開等內線交易賣官等弊案;

陳哲男涉司法黃牛、賣官、SOGO股權經營權水餃宴弊案;

謝長廷涉高捷等十餘弊案;

蘇貞昌收受藥商獻金弊案;

教育部長杜正勝涉故宮改建工程&招標採購弊案;

教育部次長范巽綠涉入景文弊案;

交通部長林陵三涉台鐵採購弊案;

交通部長郭瑤琪涉台北地下街工程招標弊案;

交通部機要秘書宋乃午、鐵路改建工程局長謝潮儀涉ETC弊案;

內政部長蘇嘉全關說妻洪恆珠升官副主任;

內政部次長顏萬進涉北投纜車弊案;

原民會主委陳建年為陳瑩選立委買票判刑一年半;

新聞局長姚文智姑丈郭蘇燦洋三級跳升觀光局副座;

經濟部次長侯和雄的8年800億弊案;

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涉南科減振弊案;

公平會副主委陳紀元吞公款八千萬求刑四年;

金管會委員林忠正涉金管會關說弊案;

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涉禿鷹弊案;

金管會主委龔照勝涉台糖弊案;

中鋼董事長林文淵收取4400萬公司員工配股分紅,納入私囊不上繳財政部;

張俊宏掏空全民電通二十億 牟利一億五千萬 求刑七年;

羅文嘉競選總幹事立委李文忠承認支持者曾發放每人三百元「走路工」;

民進黨立委邱永仁、林進興詐領健保費;

民進黨立委杜文卿帶菸進關不申報 聯合六綠委砲轟小海關;

民進黨立委林文郎人頭炒股 三億六千萬 遭起訴;

民進黨立委薛凌、中常委陳勝宏違法超貸虧空陽信銀行;

民進黨立委賴清德收受牙醫師公會賄款350萬;

民進黨立委徐志明貪污判十二年重刑褫奪公權;

民進黨立委林國慶、李鎮楠亂闖台大虛報詐彈;

民進黨立委謝欣霓虛報唬弄美國學歷;

高雄捷運副董事長陳敏賢剝削泰勞中飽私囊赴濟州島狂歡;

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交通部主任秘書鐘善藤依貪瀆行賄罪判處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高雄市民政局長王文正弄權營私與所轄寺廟不當金錢來往遭監察院彈劾法院收押起訴;

台南市長張燦鍙涉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既成道路土地徵收弊案;

台南市長許添財涉地下街弊案求刑十二年;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夫台南副市長許陽明拿卸任後與公務無關私人消費發票報帳;

民進黨南市議員劉益昌送麻油賄選 檢方提當選無效;

民進黨北市議員許富男 索賄三千萬 求處無期徒刑;

民進黨新竹縣黨部主委陳文宏選立委買票求刑二年六個月;

民進黨屏東縣黨部主委徐炳豐走私毒品;

南投縣長彭百顯更一審追加圖利罪重判五年六個月;

鄭寶清虛報台鹽營收判六個月;

民進黨秘書長林佳龍選台中市長亂公布病歷、涉嫌餐賄四人遭判刑;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為選舉登報與妹妹黃智賢斷絕關係;

民進黨立委王世堅與前女助理上賓館 被壹週刊爆料拍照;

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愛去賓館上廁所玩八爪椅;

總統府國策顧問林志隆性侵害;

陳水扁老金主陳朝傳用手指性侵年輕女性;

綠台南地方大老黃昭凱坦承有性怪癖;

污言穢語林重謨與王世堅互批狗與敗類;

民進黨立委蔡同榮性騷擾民視員工女主播;

民進黨立委張旭成與義工汪鳳英搞外遇、下迷迷姦致汪鳳英自殺;

一清專案流氓蔡啟芳罵老師都是王八蛋、婊啟芳大搞婚外情、性侵未成年少女;

民進黨國代廖冠博性侵應徵女模 涉多起強姦案;

民進黨青年部主任王銘源性侵害黨部女黨工;

民進黨汐止市黨部主委蔡茂雄養蘆薈潤滑國中男生屁眼雞姦.......

民進黨立委侯水盛說「同志婚姻合法化是亡國政策、我保留強暴漂亮小姐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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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人請看
2007/08/10 18:22
法官大人請看,庶民百姓不小心接到交通罰單只能一肚子無奈,而馬前市長卻可以申辯裝委屈!

我們依然仰望星空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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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會質詢記錄
2007/08/10 16:05
馬=馬英九, 顏=顏聖冠

顏:特別費可以拿來當生活費嗎?
馬:特別費我們不會拿來當生活費。
顏:特別費應該是公務使用的費用,對不對?
馬:是。

顏:市長,從7月底到現在,針對特別費的用途你也回應了好幾次,你記不記得在7/28日你怎麼回答媒體這不需要憑證的特別費的的問題?

馬:都是用在公務與公益。
顏:你回答:市長辦公室有大、小開支,特別費均用在公務支出。市長,你記不記得在8月2日的時候,你又怎麼回答?

馬:用在公務與公益上;公務是招待、餽贈、犒賞與公務有關的公益活動。

顏:在8月2日的時候,你說:特別費都做公益用途,且與私人生活費分得很清楚。

馬:特別費與我私人生活費絕對分得清清楚楚。

顏:你上次表示多做公益用途...

馬:公務與公益兩種都有,因為我的身分做的公益活動都是與公務有關。

顏:如果你把特別費當生活費使用,你要怎麼辦?

馬:我從來沒有把特別費當生活費使用,你放心。
顏:那你要證明沒有把特別費當作生活費,你把特別費匯到自己的薪資帳戶,你自己也講過,特別費與你的薪資帳戶沒辦法分得很清楚。


馬:如果我沒有記錯,你是政大法律系畢業,法律人知道什麼叫「推定無罪」,應該是我證明我沒有罪,還是你證明我有罪,你怎麼會這樣?

顏:現在是我在質詢你還是你在質詢我?換你當市議員,我當市長!
馬:這是法律人該有的常識,你怎麼沒有呢?

顏:如果你把特別費當生活費使用,你怎麼辦?
馬:該怎麼辦就怎麼辦,這也不是你決定的。
顏:那你退出政壇!

馬:現在我親口告訴你,我的特別費都是用在公務與公益方面。
顏:如果你拿去當生活費要怎麼辦?

馬:你證明出來!我該受什麼處罰就處罰。

顏:如果哪天發現你把特別費當生活費,你就退出政壇好嗎?
馬:對。我們大家都是公職人員,如果哪天你被發現有罪,也是一樣,對不對?

後來,來檢察官查出他每個月將超過薪水的特別費匯給周美青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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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迷有長頸鹿!!哪來海綿體!!
2007/08/09 00:49
14525424dc1cc3v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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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迷有穿內褲~長頸鹿也鼻會跑出來!!
2007/08/09 00:46
111111u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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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人之畜!!
2007/08/09 00:44
mmm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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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紙都省下來溜!!
2007/08/09 00:40
f_123456789123456789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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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鳴洞會被你玩死!!
2007/08/09 00:33

3855968149r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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