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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而發 重貼舊文~~違法的台灣之光?
2012/10/08 16:58:04瀏覽3556|回應4|推薦27

 

終於~~終於在今天看到一則令Marvin感到正義得以伸張的新聞報導:「新竹地檢署施鐵腕,首次結合新竹市政府及警察局展開『清道專案』,清查占用人行道的商家或住戶,有44戶被控竊佔,包括總統馬英九最愛的花生醬名店也在其中,業者『錯愕』,檢方強調『一定辦到底』。連日來店家陸續到分局作筆錄,因加蓋遮光罩被罰的林天生氣呼呼說『要拆全市一起拆,不要只對小蝦米開刀』,檢方則表示『未來每周辦一條道路』。」事實上並不只有新竹市,放眼全台灣大城小鎮大街小巷不都是這樣嗎?有哪個地方縣市政府把「行人路權」當作一回事?小吃店把廚房擺到騎樓正中央;汽車美容店大搖大擺得占住騎樓人行道洗車打蠟;機車行把待售或待修的機車隨意排在人行道上;各式各樣的商店把銷售貨品堆在騎樓通道兩側~~特別是屈臣氏藥妝店及松青超市。有任何人管過嗎?有任何人氣過嗎?今天終於看到有政府官員不畏民怨壓力伸張正義,Marvin由衷希望能持續下去,並帶動全台灣有勇氣有肩膀的政府官員一起努力「還道於民」。

 

在此貼上一篇Marvin201069日所寫的文章,希望這篇「違法的台灣之光?」能激起台灣早已消逝的公民意識,為自己爭取更美好的生活環境。全文如下:

台灣真是一個奇怪的國家,任何東西都是一窩蜂的瘋狂流行,卻也突然的消聲匿跡,從以前的電子雞、滑板車、葡式蛋塔到小摺單車,無一不是如此的相同模式,至於咖啡到目前還沒有走到最後一步,但是無孔不入的方式已經開始令人厭惡了。

 

從只有「上島咖啡」及「UCC咖啡」的年代,咖啡還算是中高價位的消費品,直到「真鍋咖啡」的入侵台灣,也間接宣佈了現煮Siphon店家死刑的開始。「真鍋咖啡」帶來日式的風味及經營方式,裝潢也頗有「UCC咖啡」精緻的味道,炭火風味也吸引了Marvin的錢包。接著就是「IS咖啡」了,現代化的裝潢及西式糕點深得Marvin的歡心,「IS咖啡」也開啟了咖啡冰沙的風潮,只是為時已晚,貴死人不償命的「星巴克」已經殺進台灣市場。「星巴克」的口味真的很好嗎?呃~~Marvin只喜歡其中的幾種,但利用市場規模把咖啡單價全面拉高也是令人氣憤不已,而且冰塊越加越多,前天Marvin買的抹茶拿鐵竟然裝了五分之四滿的冰塊~~太過分了。不過美式的熱忱服務、儲值促銷花招及大量週邊商品,「星巴克」應該還是穩居市場龍頭。

 

不過台灣本土的新興力量~~85C」已經逐漸追趕上來,與便利商店搶奪低價咖啡的市場,而大規模的快速展店效果馬上顯現,依據該公司官方網站的資料:20099月全球展店已經達到400家,其中大陸有74家,聽說目前已有在台灣股票上市的計畫,而其在大陸的優異表現也被冠上「台灣之光」的榮耀。只是Marvin不願意也不喜歡買「85C」的產品,因為這個台灣之光有違法的嫌疑,這種不公平的競爭真的算是台灣之光嗎?相信許多人去「85C」就會看到:以外帶方式的營業據點經營,卻在騎樓擺放桌椅~~這樣合法嗎?一般店家在騎樓擺放商品都會被管區警員取締,許多餐廳在騎樓擺放座椅讓客人稍事休息,也都在警方拆除取締的範圍之內,為什麼「85C」就可以將坐椅擺放在騎樓呢?

85C」以外帶櫃做營業店的生意,營運成本當然比其他咖啡店便宜多了,那麼設置偌大室內座位空間的「星巴克」是白癡嗎?花那麼多錢租一個大型店面,還要提供沙發冷氣音樂及無線上網,早知道搞一個簡單的外帶櫃台,把座椅放在騎樓就行了,反正警察也不會抓。看來統一企業這種大公司老字號就是死腦筋,人家年輕人玩弄法律界線短短7年就可以股票上市,比統一超商快了一倍的時間。管他佔用騎樓空間,管他阻擋路人通行,管他二手菸影響路人,管他喧嘩影響樓上住戶~~搞清楚,我是台灣之光喔!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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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arvinfann&aid=692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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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公子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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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行為都應該要處理吧
2012/10/10 10:09

版主引的報導是:「新竹地檢署施鐵腕,首次結合新竹市政府及警察局展開『清道專案』,清查占用人行道的商家或住戶」

人行道,應該不是那些商家的吧!

 

我自己從版主的文章中看到的只是,「其他的」沒有被處理或管理。

而不管騎樓或人行道,適用的法規或責任雖然有不同,但是,這都是不法行為。對人民來講,不法行為沒有處理,都是一樣的。

 

 

 

 

 

 

 


Lionheart
實現目標應注意程序正義
2012/10/09 11:42

雖同樣厭惡台灣社會、媒體的理盲濫情、缺乏法治精神,也贊同歸還騎樓空間於民眾使用,但文內有些部份要請教。

所謂「竊佔」,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應指為自己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不動產的情形,而一般騎樓,所有權人應為各屋主本人,縱然廠商(不論其規模大小)佔用騎樓違法,所違反的應是建築法就違規使用相關規定,一般應為行政罰款,除因佔用騎樓忽視安全致人使傷外,地檢署直接干預實有違常理。

雖厭惡廠商佔用騎樓地營業的亂象,但管見以為,程序正義同樣也是必須注意的事情。


iamjamesbond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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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好
2012/10/09 08:32
我早就覺得奇怪了,為什麼85度C可以如此光明正大的占用騎樓營業,而沒有媒體去追究呢?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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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條路
2012/10/09 06:04

改造台灣,有兩條路可走。

一是社區改造,二是造新市鎮。

社區改造,是以舊翻新,困難重重。

造新市鎮,怕的是重蹈舊社區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