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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新聞點評012 愚民上臉書成了民粹誤國的噩夢
2011/07/19 19:45:24瀏覽4507|回應49|推薦19

 

摘自聯合報 2011/07/18

狼運將收押 民眾:判得好,這樣對

計程車司機謝東憲性侵日本女學生案,法官盧軍傑日前裁定謝五萬元交保,引起網友撻伐。謝昨天遭羈押後,網友多半表示合議庭「判得好」,盧軍傑僅表示「尊重合議庭」。去年因法官輕判性侵兒童的案例,民間團體發起「白玫瑰運動」,卅萬人上街頭抗議不適任法官;謝東憲遭羈押後,昨晚網路連署要求法官盧軍傑下台的人數,已急增至廿三萬。

 

板橋地方法院發言人樊季康表示,法律上的見解或許有爭議,但希望民眾保持理性;他也轉達盧軍傑的說法,表示土城警分局當時逮捕謝,在移送書上以謝男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建請檢方以此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檢方聲請書裡只記載被告涉犯重罪,未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理由。盧認為不能變更檢方羈押理由,且聲押理由不完備,才未准予聲押。他也解釋,他在裁定書中也說明謝的辯稱「違反常情事理,不足採信」,並非外界表示他因採信謝「一夜情」才交保。盧因為裁定謝交保引起社會軒然大波,讓司法名譽受損,他「深感愧疚」。

 

板橋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正芬昨天表示,法官已作出合法裁定,對於白玫瑰運動不滿法官判決,不便表示意見。謝交保案引發全國矚目,謝將計程車停在大賣場停車場多天,不僅被紐澤西護欄擋住,擋風玻璃也疑似被不滿民眾砸碎。不少民眾昨天聽聞謝被收押,都高興地說「司法公平」「這樣就對啦」,也有民眾仍對盧不滿,表示他是「恐龍法官」應該下台。

 

插播廣告:對於部落格「看不下去」的問題,都是中共打壓的結果,Marvin也無能為力。若有網友打死都要看下去,就去Marvin另一個BLOG(就是這裡)瞧瞧,Marvin也會強力要求馬英九出來講明白。

 

20031028日,美國人馬克及大學室友克里斯、愛德華抱怨著無法約到漂亮女同學,幾個人決定~~也許參雜著幾句F或是S開頭的問候語~~把這些女同學的照片放到網路上,讓大家票選這些女同學到底漂不漂亮~~其實報復的成份較高。於是馬克駭進學校資料庫把女同學照片放上與室友剛剛架設完成的網站,雖然幾天後就因為侵犯隱私權及肖像所有權而遭學校當局下令關閉,但不到半年這幾個大學生又重新開工,並且將網站正式命名為Facebook。相信這幾個大學生當時並沒有料到會有現在的成就與規模,也沒料到會成為推翻政府的武器,更沒想到會成為民粹誤國的工具。

 

NRA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全美步槍協會)最愛用「槍不會殺人,人才會殺人」這句話來遊說華盛頓政客取消槍枝限制,槍枝可以保護人也可以傷害人,端看擁有者如何使用這個強有力的工具。Facebook目前擁有七億五千萬名用戶,可以讓人們互相交流訊息,可以聚集民意關心弱勢團體,也可以整合訊息拯救颱風災民;但Facebook在台灣卻成為民粹的天堂,無知愚民忙著指東罵西,你一言我一語的架構偏頗言論,逐漸向PTT靠攏成為錯誤訊息的傳聲筒~~同樣一句話「端看擁有者如何使用這個強有力的工具」。這個社會已被偏頗輿論所綁架,不知不覺走入狹隘而偏激的價值觀,每日工作為三餐忙碌無暇思考,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囫圇吞棗全盤接收,不花精神不花腦力~~就像看成龍的電影~~而成為記憶深處的模糊片段。久而久之這些模糊片段塞滿整個腦袋,也就成了沒有自我思辯,沒有道德教養,更沒有價值信仰的「一般無知大眾」,跟著罵幾句再按一個「讚」,就自以為是社會正義的化身~~可惜這種愚昧已經充斥社會各角落。

 

去年四月Facebook上有三萬多網友連署砲轟紅十會侵吞日本海嘯善款,一時間紅十字會成了人人喊打的貪污團體:「偽十字會」「中飽私囊」或「國民黨金庫」,甚至「連劉偉杰都管不好,還來管紅十字會」這種言論都冒出來。隨著事件的發展,網友說不出紅十字會違法的地方,拿不出紅十字會貪污的資料,更提不出指控「國民黨金庫」的證據,其它社福團體也出面說明紅十字會分批捐款符合一般社福團體的運作方式。結果剩下的只是毫無意義的抬槓,指責陳長文先生「菁英的傲慢」「記者會發言不當」~~比人家笨就罵菁英的傲慢,不會辯論就說人家發言不當。這些廉價的汙衊顯現網友的劣根性,找不到理由就隨便扣幾頂帽子,躲在網路後面嗑爛飯既輕鬆又寫意。不用上街曬太陽遊行,也不用與警察推擠丟雞蛋,坐在電腦前面邊吹冷氣邊翹腳喝飲料,雙手十指在鍵盤上飛奔狂舞,道德與禮教完全拋諸腦後,不用露面更不用負責~~反正三萬多人一起罵,你陳長文有本事就一次控告三萬人吧。

 

沒過多久,邵燕玲法官將一件性侵女童案發回更審而引發社會爭議,Facebook上又有十萬多網友加入批判邵燕玲法官的行列。Marvin很想知道有誰仔細看過發回更審的內容?又有誰了解法律條文的文字差異?無知愚民只會跟著別人瞎起鬨,好像按一個「讚」就站上道德的高點,卻不知道無知盲從將會引發更大的問題。邵燕玲法官並不是認為嫌犯無罪,而是法條引用是否適當的問題,二審引用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審建議考慮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邵燕玲法官認為二審引用罪責較重的「強制性交罪」,可能會因無法證明「違反意願」而成為嫌犯的「巧門」,換成刑法227條刑度相同且定罪機會更大,Marvin看不出邵燕玲法官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只是Facebook十多萬粉絲視而不見,用粗糙的人民公審宣判了邵燕玲法官個人聲譽的死刑,然後呢?喝著飲料移動滑鼠去下一個粉絲專區按個「讚」~~管他讚什麼!

 

如今計程車司機性侵日本女學生案又成了Facebook民粹的下一個犧牲者,這個司機可惡嗎?當然可惡;這個司機該關嗎?當然該關~~但不是由Facebook的「讚」來決定。聽說盧軍傑法官過去有些判決頗具爭議,但並不代表這次裁定就一定有錯,況且檢方聲請書裡只記載被告涉犯重罪,「未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理由」。盧軍傑法官在裁定書中也說明嫌犯的辯稱「違反常情事理,不足採信」,並非外界所言因採信嫌犯「一夜情」說詞才交保~~看來問題可能出在地檢署的聲請書。先來看一下蠻夷嚼舌的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除此之外,對於一定之犯罪,而有「反覆實施之虞」,得為「預防性之羈押」。翻譯成國語就是嫌疑重大、有逃亡串供可能或重罪,才可以裁定收押,另外有再犯之虞也可以關啦!

 

對照一下嫌犯是否符合羈押要件,先從第三項來看:警方依刑法第222條第6項「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在移送書上註明嫌犯涉及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檢方送往法院的聲請書上是否以相同法條論告,Marvin目前還無法看到相關報導,不過很有可能是檢方聲請書有些問題,檢察官也沒有到場向法官說明,僅以涉犯重罪而聲請羈押。盧法官在裁定書中註明嫌犯說詞不足採信,而性侵事實明確也無共犯參與,所以不可能有湮滅或串證的情況。至於第一項嫌犯是否有逃亡之虞也是本案吊詭之處,嫌犯因逃亡之實而在檢方抗告後予以收押,問題是嫌犯的逃亡是自己有心逃亡,還是被媒體輿論逼得不得不逃亡?嫌犯回家時看到大批媒體守在家門口,嫌犯妻子也被媒體包圍得蹲在地上哭求媒體「放過我吧」,而輿論~~包括Facebook23萬網友~~排山倒海的痛批攻擊,嫌犯的計程車也被人砸破玻璃。在這種情況下,Marvin覺得嫌犯「不得不躲起來」的想法是有幾分可信之處,儘管犯罪事實已經非常明確,但在法律程序結束之前嫌犯還是有「無罪推定」的基本人權。媒體大陣仗的包圍嫌犯妻子及住所,不僅有利用輿論未審先判的嫌疑,更有逼使嫌犯「不得不躲起來」的可能。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大法官會議為了陳水扁的申請釋憲做出第六六五號解釋,其中對於重罪羈押的說明如下:「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再者,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唉~~這些法律人的火星文真是要命,簡單來說就是不可以只為了涉犯重罪而羈押,這樣不僅妨礙被告自我辯護的權利,更侵犯了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的意旨。顯然檢察官想以涉犯重罪做為羈押的單一理由,又沒有到場說明聲押的法理依據,看來這位沒有公開姓名的檢察官有很大的問題。另外Marvin對於「預防性羈押」也很有意見,雖然依據犯罪心理學及實務統計數字,性侵犯的再犯機率相當高,但毒品、竊盜、傷害等犯罪也是一樣啊!單以「將來有可能再犯」的理由就把人關進看守所,是不是也侵犯了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呢?

 

Marvin必須再說一次,這位計程車司機非常可惡,也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必須經過正確的法律程序來決定,而不是無知愚民在Facebook上組個粉絲團,以人民公審的方式~~按一個「讚」~~來決定。O.J.Simpsom殺妻事實頗為明確,但因警方蒐證過程瑕疵而無罪釋放;蘇建和三人也因為警方刑求而纏訟多年無法定讞,顯見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一樣重要。只是Facebook23萬粉絲有看到這一點嗎?嗑爛飯式的人民公審是台灣所需要的嗎?這23萬名網友邊喝飲料邊上網玩遊戲的同時,輕輕鬆鬆的在Facebook按一個「讚」~~花不到兩秒鐘~~就決定了這位計程車司機的罪名。如果~~Marvin只是假設~~如果這是另外一個「江國慶案」呢?如果這是另一個「王迎先案」呢?無知愚民的言論實在令人不敢恭維,現在回過頭來看李家同教授對於網路言論的批評倒也不無幾分道理,只是這23萬網友嬉笑怒罵的同時,民粹誤國的噩夢已經揮之不去~~很悲哀的,Marvin也不得不成為其中之一。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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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arvinfann&aid=544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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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7 02:11
(我忘了那兒童是幾歲,但肯定的是未滿14...)
(那位小女孩只有三歲 , 您對於邵燕玲法官的案子年齡也搞不清楚)ㄑ===三歲是滿14了嗎??? 刑法227寫啥??無知到這種程度也算不簡單...我第2句說啥你是眼睛只有眼白看不見??
(如果法條沒有修改的話 , 刑期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這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 , 根據立法的意旨 , 目前是不合法的 ~~ 就算小倆口情投意合)ㄑ===甚麼是兩小無猜條款??適用在未滿14歲的人嗎?? 也順便請kaiyanghuang這位內行人發表一下高見,簡單一句"外行人舊部要說內行話"就帶過 ,你是阿六仔的五毛部隊嗎???發文既無內涵又不知所云...
更審的意涵為何??你先來說看看發回更審所代表的含意吧!!!請不要回答"就退回法院重新審查",我是問法律含意不是要你翻成白話文...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7-29 20:54 回覆:

謝謝指教

很抱歉 ~~ Marvin看不太懂您顛三倒四的留言 , 也無法了解您的重點在哪 ??

Marvin只能說你可能是閱讀障礙或寫作障礙的初期症狀 ~~


Snowman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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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小建議X2
2011/07/23 20:35
版主這篇文章我沒看的很細
但方向大體是正確的
但建議你既然都登上聯合新聞了
回覆大家要客氣一點
否則無法讓人理解你觀點
反而製造仇恨對立
看過太多非要在網路上逞一時之快
到警局才在聲淚俱下道歉的人了

不符合檢察官列舉的羈押要件就不可以羈押
其實在學說上是少數見解
因為羈押停不是審判庭不受嚴格證明程序拘束
所以司機性侵日女案還是有可受討論空間
一率泛稱漁民 其實對大部分的人來說是不太公平的
有時候大家之所以反司法
不是因為法律見解怎樣
而是因為長期忍受上法庭極差觀感所累積
舉例而言
如果法院給予殺人案件被害家屬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
大多數的被害家屬
其實對法院怎麼判就並不強求飛死刑不可
你可能沒有跑過法院或幸運接觸到都是較NICE的法官
而不知道台灣法院審判品質及其惡劣
黑的可以說成白的 公然違法審判
一率以追求迅速結案為目的
以致使人民忍無可忍碰到矚目案件不及細想即反對
這篇文章立場雖然是對的
司法本質即必須面臨抗多數困境
但在刑度方面也必須適時考量民眾觀感
你用詞遣字應再斟酌
問題形成原因其來自有
我認為太過狠心苛責於大眾
也是不恰當的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7-29 20:50 回覆:

謝謝指教

台灣的司法需要改進 , 關於這一點Marvin絕對贊成 , 只是如何改進 ? 由誰來決定如何改進 ?? 絕對不是無知愚民三言兩語來決定 ~~

您的叮嚀Marvin將謹記於心


愛爾晴
語義謬誤
2011/07/22 15:23
民粹並非負面用語: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0%91%E7%B2%B9

所以民粹並不會誤國,誤國的是政治人物長期的無能,吃虧的卻是民眾。

請好好的讀歷史。

當年袁崇煥(http://zh.wikipedia.org/wiki/%E8%A2%81%E5%B4%87%E7%85%A5) 
被下冤獄最後處以凌遲,當時北京百姓都認為袁通敵,恨之入骨,紛紛生吞其肉。

為什麼民於會恨之入骨呢?無能之明末政府的構陷啊!我再舉個例子,當年擁戴希特勒的德國民眾,在戰敗後,才發覺一心忠誠的政府原來是個殘害生命的邪惡大壞蛋。

可見是遭受政治人物的錯誤引導。

如今,民眾上網閱讀資訊,是自發性的,最多與媒體報導的事實是否有誤有關係,怎麼會是民粹呢?

在資訊發達的現代,民眾主動發言,是民主國家的一項重要表現,說成民粹誤國,實在太誇張了。

與其說是民粹,不如說是民眾擁躍的提出意見與看法。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7-29 20:47 回覆:

謝謝指教

是是是 ~~ Marvin的歷史太差了 ~~

您所列舉的例子很有可能是當時的民智未開或資訊不流通 ~~ 當然也包括政治及社會的封閉 ~~ 才會造成人民盲目相信當政者

如今資訊流通的社會人民可以透過各種管道得到資訊 , 您所舉的例子應該不會發生吧 , PTT不也是標榜草根資訊比主流媒體更正確快速嗎 ?? 所以愚民的產生與政府應該沒有太大的關係吧 , 會受到政治人物的錯誤引導 ??  只能說愚民就是愚民 ~~

關於民眾主動發言是民主國家的重要表現 , Marvin對於這一點是沒有什麼意見 , 只是發言內容程度如何 ? 愚民的發言也可以當作民意 ? 這還真是應了李遠哲的向下沉淪呢 ~~


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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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愚民
2011/07/22 14:17

請作者告訴我,如果下決策的人沒有責任,責任都在下屬,那麼要這個決策者做什麼???????

以目前來看,只要弄一台電腦,把程式弄好,檢察官輸入資料,足夠就羈押,不足夠就釋放,完全沒有法官存在的必要。

檢察官怠惰,沒有將足夠的資料、證據送給法官,法官也就不必審視疑犯是否有犯案,是否會影響被害者,只因為無罪推定,即便是現行犯,只要檢察官送的資料不夠,都可以無罪釋犯,這樣的法官,和一台電腦有什麼差別??完全不用思考費神,有資料就判有罪,沒資料就釋放就好。

這個案件主因人犯確實有進行性交動作,亦沒有提及金錢上的問題,只承認是一夜情。

法官看不到足夠的資料(證據),即便知道確實有發生性交動作,即便知道女性被害者陳述的理由,被告一樣適用無罪推定????

如果司法是這樣維護加害者的人權,那麼台灣的愚民不止幾十萬,因為法官太聰明了,不論怎麼判都沒有責任,有責任的全是檢察官。

同理可證,往後政府高層完全不用被罵,出了問題就是下屬的問題,下屬沒有準備好,所以才會發生事情。

如果作者覺得不是法官的問題,那麼就是檢察官的問題,總是有人出錯才會發生問題,如果作者覺得是檢察官的問題,麻煩發動聯署,要求檢察官下台,法務部長出面道歉如何????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7-22 14:34 回覆:

謝謝指教

不必自責 , 由您的發言就可以看出您的愚民身份

Marvin看了老半天才知道您到底在說什麼 , 因為您的討論完全錯了 , 法官與檢察官沒有任何從屬關係 , 法官不是上司 , 檢察官不是下屬 , 這樣您搞懂了嗎 ??

羈押庭是決定嫌犯有沒有收押的必要 , 而不是審理嫌犯是否有罪 , 就算事證明確 , 不符合羈押要件就是不可以違法羈押 , 這樣您搞懂了嗎 ??

司法必須要維護所有人的人權 , 如果都像您這種無知愚民的鄉愿 , 下一個江國慶很快就會出現了 ~~ 在此聲明Marvin不是指這件案子

您既然知道如果法官沒錯就是檢察官有問題 , 那您罵法官有什麼用呢 ??

果然無知愚民中政治毒太深了 , 什麼事都來連署 ,  唉 ~~


Snow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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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建議
2011/07/22 13:08
建議cnc
世界很大
外行人
舊部要說內行話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7-22 14:19 回覆:

謝謝指教


No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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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一言以蔽之
2011/07/22 07:41

臉書的讚看似膚淺,但如果不是大家如此努力按,是不是又有很多案子就沉默了,連討論的機會都沒有呢?討論就有機會檢視法條是否已經不合時宜,也許是該修改的時候了?

判案不該是削足適履,而該適度的update,對於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也該再教育.很遺憾,我也是版主所說的愚民之一,但是我希望的是,看到法條和法官都能update;如果沒有愚民吵一吵,是否這個法官每次都判得不一樣也沒差呢?那被害人是不是就自己認了?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7-22 14:18 回覆:

謝謝指教

您說得沒錯 , 透過輿論讓人民力量監督政府作為 , 這本來就是正常民主政治運作中的一環 , 但是 ~~ 凡事都有但是 ~~ 是深思熟慮的輿論監督 , 還是無知愚民的潑婦罵街 , 其中的分別及造成的效果卻是天差地遠

法律 ~~ 包括法條及從業人員 ~~ 是應該與時俱進 , 更應該將心比心 , 不過必須嚴格遵守依法審判的原則 , 這條紅線是模糊的 , 也是非常危險的 , 一旦法律人過於將心比心或自以為與時俱進 , 就會打開那個誰也承受不了的潘朵拉盒子 , 法官造法的大門一開就再也關不起來了

至於法官的心證是否必須完全一致 , 這是司法院的事情 ~~ 而且是不太能搞定的頭疼問題 , 司法院應不應該做 , 或是司法院能不能做到 , 說句實在話 , Marvin完全不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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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2011/07/22 04:32
二審引用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審建議考慮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邵燕玲法官認為二審引用罪責較重的「強制性交罪」,可能會因無法證明「違反意願」而成為嫌犯的「巧門」,換成刑法227條刑度相同且定罪機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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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忘了那兒童是幾歲,但肯定的是未滿14...請問221的罪責有比227重(第一個問題)???未滿14歲就算他合意是否就在"法律上"無違背意願??未滿14歲有否法律行為能力之表示??(第2個問題)...你看不出邵燕玲法官有什麼不對的地方是因為你沒有判斷能力...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7-22 14:01 回覆:

謝謝指教

唉 ~~ 

如果法條沒有修改的話 , 刑期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這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 , 根據立法的意旨 , 目前是不合法的 ~~ 就算小倆口情投意合 

就是因為法律認為未滿十四歲還不具備足夠的行為能力 , 才會定下"未滿十四歲"的門檻啊 !! 至於現在社會對於未滿十四歲的小毛頭有什麼看法 , 不在法律的考量之內 ~~ 除非修法

那位小女孩只有三歲 , 您對於邵燕玲法官的案子年齡也搞不清楚 , 退回更審的程序也搞不清楚 , 那您是在這裏抬什麼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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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猜錯了
2011/07/22 04:20

真是抱歉...FB那種玩意的"讚",我是不按的,你厲害那麼麻煩你解釋一下何謂"三段式論法"???連簡單的法律原理都不懂居然有臉在談論什麼程序之類的....至於你舉例的兒童性侵被改判無罪...你知道"強制性交罪"跟"和未滿14歲性交者"為何罪責一樣??這樣立法的原因跟背景有啥關連??來看看哪位才是低能的存在....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7-22 13:48 回覆:

謝謝指教

呃 ~~ Marvin只能送你一句話 "言多必失"

如果您對這個案件很有想法 , 大可考慮寫篇文章闡述意見 , 不需要在這裡自問自答 ,  Marvin的法律知識如何並不是討論的重點 , 也不必煩勞您搬一堆理論來炫耀

至於您的問題就要去問那些白玫瑰婦女團體了 , 當初婦女團體強烈要求修法 , 因為成立條件過於嚴苛, 婦女拼命抵抗會造成更大的身體傷害 , 所以將"致使不能抵抗"修改為"違反其意願" , 但也造成認定上的困擾 , 但是婦女團體又擔心"兩小無猜"的純情小倆口惹上麻煩 , 所以啦 ~~

最高法院是發回更審 , 而不是宣判無罪 , 由此就可以看出您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 只是為了抬槓而耍嘴皮子 ~~ 標準的無知愚民


S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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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也上臉書, 還有龐大粉絲團
2011/07/21 16:47
PTT 大都是學生在用, 如果大多數學生都是愚民...
FB 也大都是上班族在用,如果大多數上班族是愚民...

那沒用電腦的那一群就是菁英囉? 萬華半夜的街頭,很多這樣的菁英哩.

馬總統也上臉書, 還有龐大粉絲團, 真是印證愚民上臉書成了民粹誤國的噩夢.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7-21 17:55 回覆:

謝謝指教

Let me guess ~~ 您應該也是那23萬人之一吧

您如果要用這種本末倒置的方式來看 , Marvin也不反對 , 學生或上班族只是身份的界定而已 , 跟是不是愚民一點關係都沒有 ~~ 當然Marvin也不否認現在的大學生程度實在不怎麼樣

同上 , 有沒有用電腦與是不是愚民沒有關係 ~~ 由您的回應就可看出

再同上 , 您如果要把馬英九與愚民劃上等號 , Marvin也沒有什麼意見 , 盲目相信透過Facebook就可以爭取選票 , 卻不細看Facebook發言內容的品質 ~~ 說句實在話也不怎麼聰明

至於您對於司法正義與民粹輿論之間的矛盾 , 只會用這種唯物辯證的大玩文字遊戲 , 也不過是耍嘴皮子的愚民而已 ~~

 


Alberthk
愚民輿論誤國
2011/07/21 12:19

很多人都在提言論自由、自由是一件事,胡亂發言是另一件,有人仗著言論自由胡亂發言,就是民粹誤國了,基本上結局都是情緒戰勝道理,最後受害者受不白之冤,集體施暴者却沒有人受到懲罰,社會繼續沉淪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7-21 17:42 回覆:

謝謝指教

所以啦 ~~ 躲在網路嗑爛飯的保護傘下 , 這種怪事還會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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