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網路民粹正霸凌著我們
2011/04/13 02:08:30瀏覽3067|回應13|推薦26

 

Marvin要在這裡發表一項最新的學術發現:智識成長與經濟進步的負相關,正因現代電腦網路科技的進步而劇烈擴大中~~~基本上這是Marvin胡謅的,不過大趨勢確實是如此的發展。回想三十年前,台灣不管是十二歲的小留學生,或是二十二歲的大留學生,對於美國學生的程度一般甚感驚訝,三十年後的今時今日,又對大陸學生的勤奮用功自嘆不如。由美國及大陸兩個對照組的印證,台灣在經濟快速進步,社會富裕膨脹的負相關影響之下,一般民眾~~當然也包含號稱高知識份子的大學生~~智識水準的下降也是意料中事。也許Marvin已經創下一個新紀錄:文章開頭才寫兩百字就已經有網友開罵了,不過其中差異請讓Marvin說分明。透過各種電子科技的日新月異,現代人所得到的充其量只是見聞,加上學校教育所提供的專業學問,形成了狹隘而扁平的自以為是知識份子。沒有自我思辯、沒有道德教養、沒有核心目標,更沒有價值信仰,透過一件又一件的網路民粹現象,這種三流智識逞口舌之快嗑爛飯的畸形生態,正透過同樣三流智識的媒體霸凌著我們。

 

插播廣告:近來不少網友反應這個部落格「看不下去」,經過Marvin明查暗訪發現是微軟IE8的問題,只是修改後仍無法解決,已非Marvin這個資深電腦白癡能力所及,真是給他抱歉說~~若有網友打死都要看下去,就去Marvin另一個BLOG(就是這啦)瞧瞧,至於微軟的問題Marvin會強力要求馬英九出來給個說法。

 

儘管已經寫了好幾篇文章,Marvin還是要再提一次:台灣媒體的不長進已經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競爭得不是哪一家更好,而是誰比較不爛。這種連寧為雞首的鬥志都沒有的情況下,以最低開銷存活下去就成了媒體唯一的經營方針,而網路便是最佳解決方案。不用花一毛錢,沒有侵權問題,連記者都不用派,只要找個工讀生負責搜尋雞毛蒜皮奇聞軼事,再讓編譯寫一篇文字稿就成了。君不見近年來網路影片在電視新聞出現的比例愈來愈高,各個BBS論壇的言論更成了所謂的「民意」,因為這種新聞太廉價太方便了,媒體樂得大量使用,民眾也就笨得隨之起舞。殊不知這個社會已經被三流智識所綁架,不知不覺得走入狹隘而扁平的價值觀,每日工作為三餐而忙碌,又哪來的餘力去思考「價值觀」呢?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囫圇吞棗全盤接收,不花精神不花腦力~~就像是看成龍的武打電影一樣~~成為記憶深處的模糊片段。久而久之這些模糊片段塞滿了整個腦袋,也就成了Marvin前面所言沒有自我思辯、沒有道德教養、沒有核心目標,更沒有價值信仰的「一般無知大眾」,在BBS上跟著罵幾句或愚昧得跟著按一個「讚」,就自以為是社會的良心~~只是這種愚昧的良心已經凌駕了一切。

 

幾件事情順著時間先後順序一一解釋,首先就是因應日本震災所舉辦的電視募款活動,日本足球員中田英壽捐出球鞋義賣,而引發王偉忠先生與所謂「網友」之間的爭議。這整件事就明擺著「無聊」二字,充分顯示出這些BBS網友及Facebook網友~~也許身分重疊的非常多~~的無知與粗鄙,更看到了現在年輕人只會動一張嘴的無賴幫痞心態。首先,中田英壽的足球地位如何?1998年為挑戰歐洲足壇而加盟義甲Perugia隊,七年內轉會AS RomaParmaBolognaFiorentina2005年租借到英超博爾頓隊,2006年以29歲的年紀宣布退休~~旅歐八年只有出賽203場。說句實在話,這個成績只是普通而已,甚至可以說中田英壽在日本已達到最高峰,1998年赴歐洲時已經是走下坡的開始。對照韓國球員朴智星2002年加盟荷甲PSV隊,2005年以400萬美元身價加盟曼聯至今,旅歐九年只效力兩家俱樂部,顯示了朴智星受到重視的程度,如今30歲的年紀仍是曼聯的主力先發球員。

 

當初Carl Lewis把奪得跳遠金牌所穿的鞋子拿出來義賣,至少還有一些歷史背景及意義,之前中田英壽為海地震災而拿出參加2006年世界盃所穿的球鞋義賣,150萬美元的標價是因為廠商的贊助,並不是中田英壽在當年世界盃有多麼驚人的表現。那麼中田英壽這雙球鞋有什麼背景故事嗎?Marvin不知道,主人沒說媒體也沒有報導,既然如此這雙鞋毫無收藏價值可言,更別說有多少市場價格了。那麼網友是依據甚麼標準認定王先生出價30萬「過低」?如果王先生沒有出價購買,這雙球鞋會賣到多少錢?王先生被迫公開道歉並把球鞋放到網路上拍賣,結果呢?網友胡亂出價到一兩億,既不付錢也不出面。這些廣大的無聊網友~~Facebook「反王偉忠私吞中田英壽義賣球鞋」有17310人說「讚」~~有幾個人願意拿出30萬買一雙舊鞋?Marvin甚至懷疑這17310人總共捐了多少錢?這種隱姓埋名躲在網路後面你一言我一語的嗑爛飯,輕鬆簡單也沒有法律責任,把別人鬥臭鬥垮干我屁事?還有另外17309人也做一樣的事情~~標準的「蠢不孤,必有鄰」。

 

最近又爆出網友質疑紅十字會有意侵吞善款,並在網路上串聯要求紅十字會立刻將所有錢「交出去」。一時間紅十字會成了人人喊打的貪污團體:「偽十字會」「中飽私囊」「肥貓」或「國民黨金庫」,甚至「連劉偉杰都管不好,還來管紅十字會」這種言論都冒出來~~Marvin不用多想一秒鐘,就可以猜到這些嗑爛飯的言論八成來自PTTFacebook。問題是這些網友第一時間知道紅十字會的背景嗎?知道公益團體捐款的方式嗎?根據維基百科:「由於日俄戰爭,『東三省紅十字普濟善會』創立於190433日,但無法進入戰地執行救援工作,310日盛宣懷與沈敦和邀集中英法德美等五國人士成立『上海萬國紅十字會』,以醫療救援遭受波及的東北民眾。1906年清廷簽訂日內瓦公約,上海萬國紅十字會正式加入國際紅十字組織,1911年沈敦和等人恢復『中國紅十字會』,北伐前後經常參與戰地醫療救援工作。1933年立法正名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1949年紅十字會總會未及時撤離大陸,1950年於臺灣恢復運作,但會籍於1952年被大陸的中國紅十字會取代,至今仍未恢復。惟國際紅十字大會開會時仍會邀請中華民國參加,直至1971年退出聯合國為止。

 

1954年,政府依照國際紅十字公約通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並延用至今~~這也就是紅十字會奇特身份的原因:1952年以前,當時政府沒有完善的戰地醫療單位,因此利用紅十字會提供醫療救援工作,並立法保障紅十字會的國際性與獨立性。1952年以後,紅十字會是台灣所能參加的最大NGO組織,政治功能遠大於醫療功能。近年來國內社福團體日益完善,紅十字會在轉型過程也有不少的掙扎,1991年記者范立達揭發紅十字會將義賣金額50%留作經常支出(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去看看),迫使紅十字會立刻停止郵票義賣~~這可能也是網友誤植的原因吧。如今紅十字會已無國際組織會員的身份,現實環境也不需要紅十字會的醫療功能,Marvin贊成修法讓紅十字會回歸民間社團。其它社福團體出面說明,紅十字會分批捐款符合一般社福團體的運作方式;一向親綠的江春男先生也在個人專欄指出:「紅十字會對日捐款惹爭議,陳長文蒙不白之冤,純屬誤解與不信任。」「陳長文的政黨立場和意識形態在政治光譜中十分清楚,把他的形象投射到紅十字會上,就會產生信賴感問題。這對陳長文不公平,對紅十字會更不公平。

 

如今這些「廣大的網友」又要如何解釋呢?作家九把刀瞭解社福團體的捐款方式?還是大頭症作祟出了問題?Facebook上連署的三萬多網友瞭解嗎?媒體表面炒作話題實則大搞政治鬥爭,三流智識的網友人云亦云得以為跟著按一個「讚」就是社會的良心,跟著罵上幾句就是正義之聲。結果呢?隨著事件發展與澄清,政府說不出紅十字會違法的地方,網友拿不出紅十字會貪污的資料,更提不出指控「國民黨金庫」的證據。剩下的只是毫無意義的抬槓,指責陳長文先生「菁英的傲慢」「記者會發言不當」,這些廉價的汙衊顯現網友的劣根性,找不到理由就扣帽子~~反正三萬多人一起罵,你陳長文有本事就一次控告三萬人吧。躲在網路後面嗑爛飯既輕鬆又寫意,不用上街曬太陽遊行,也不用與警察推擠丟雞蛋,坐在電腦前面邊吹冷氣邊翹腳喝飲料,雙手十指在鍵盤上飛奔狂舞,道德與禮教完全拋諸腦後,不用露面更不用負責。Marvin去年寫過一篇「喬治之死有感而發」,網友毫不在乎的謾罵言語,間接造成多倫多地鐵局員工George Robitaille的死亡,看來網路民粹氾濫的台灣,類似事件的發生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

 

至於影響層面較大的事件,則是邵燕玲法官去年將一件性侵女童案發回更審而引發社會爭議,邵燕玲女士在「輿論」壓力下主動要求取消大法官提名。Marvin看著婦女團體的發言哭笑不得:「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表示,去年的恐龍法官3案中,最令人憤慨的就是邵燕玲合議庭所判的案件。若邵燕玲成為大法官,勢必會讓家長們感到非常擔心和害怕。」這種推論會不會太跳躍了?就算邵燕玲女士當選大法官,大法官會議既不審理個案,又是採取合議制,家長們又要擔心害怕甚麼呢?網友們又是一窩蜂的串連,各個BBS論壇充滿了低級又粗鄙的語言,甚至還有「強姦妳」或「性侵妳女兒」的字眼出現。這些網友~~據說Facebook有超過十萬人加入~~有誰仔細看過發回更審的內容?又有誰了解法律條文的文字差異?三流智識的應聲蟲只會跟著別人瞎起鬨,好像按一個「讚」就站上了道德的高點,卻不知道這種無知的盲從將會引發更大的問題。

 

關於這件性侵女童案內容不多贅述,當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一審依性侵未遂判刑46個月,二審依加重強制性交判刑72個月,並須接受強制治療。當最高法院進行三審時,由法官施俊堯、李英勇、李伯道、孫增同及審判長邵燕玲五人組成的刑八庭,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嫌犯是違反女童意願進行性侵,全案撤銷發回更審,並研議本案可否適用「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顯然三審邵燕玲法官等人並不是認為嫌犯無罪,而是法條引用是否適當的問題,況且三審只是法條審而非事實審,不太會認定嫌犯有罪或無罪。二審引用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審建議考慮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其中的「違反其意願」就是問題的核心,邵燕玲等法官認為二審引用罪責較重的「強制性交罪」,卻無法證明嫌犯確實有違反女童意願的強制行為;這種看法當然引發了婦女團體的強烈抗議:「懵懂的3歲女童又如何表達拒絕性交?」因此才會有網友串連的後續動作。

 

如果瞭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後,這些「廣大的網友」又要如何解釋呢?是邵燕玲法官有問題?還是法條的訂定有問題?民國八十八年修法時,婦女團體認為原強姦罪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成立要件過於嚴苛,容易使受害人「拼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更大的傷害,所以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但是這條法律到了本案就出現了問題:「女童當時稱是遭到眼鏡、吸管等異物侵害,但是與驗傷報告不符,先後的說詞也有不同的情形。」既然如此,邵燕玲等法官基於審理法條適用的職責,發回要求重新考量適用法條,Marvin不認為有什麼不對的地方,更深層的意義則是法律以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權益,就有可能傷害到嫌犯的司法人權。換一個角度來看,1995年的馬英九部長認為蘇建和案有許多疑點,因而拒絕簽署槍決令,以更週全的角度保障嫌犯的司法人權,那麼枉死的吳銘漢夫婦呢?如何兼顧受害人與加害人的司法人權,這個天秤本來就不好拿捏,但是有誰看到這一點?大家都只會喊著無罪推定,那麼在尚未判刑確定之前,邵燕玲法官又何來恐龍法官呢?這一連串的自相矛盾更加證明了「廣大的網友」的愚昧與盲從。

 

既然法官對於「違反其意願」很難有一致性的認定標準,法務部最近有意修法拿掉「違反其意願」字眼,沒想到又引起婦女團體的反對。Marvin有時候也搞不清楚這些婦女團體反覆不定的意見,要求修法的也是妳們,咒罵法官的也是妳們,順應民情修法卻反對的還是妳們~~Sorry!這只是Marvin一時的腦充血,Marvin可以理解婦女團體擔心修法後會造成更多的問題,但是修法可能是最好且唯一的方式。如果依三流智識網友所言「符合社會期待」,可能會帶來更大的問題,法官的工作若是脫離依法審理及判決的範圍,以社會觀感作為裁決的考量,這就會變成「人民公審」的荒謬鬧劇。一旦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過度解釋、擴權甚至造法的可能性大增,到時候又有誰來制衡法官?網友們已經痛罵法官的水準低落,卻又放任法官依據個人心證「參酌社會觀感」來判案?在不長進的媒體推波助瀾之下,三流智識網友嗑爛飯般的無知粗鄙言論已經充斥於社會,如果法官依據這種「社會觀感」來判案,Marvin實在無法想像那種低落的審理品質,更遑論保障司法人權了。

 

這三件事情雖然是不同的個案,但相同的顯示出網路言論的水準低落,網友的愚昧粗鄙更是令人不敢恭維,這種網路民粹也是一種霸凌,對於社會價值觀以及道德教養的霸凌。現在回過頭來看,李家同教授所言「大概只有笨蛋才會去看PTT」「根據英國學者研究,臉書上有八成的內容都是無意義的聊天,只有不到一成內容是深度的討論」倒也不無幾分道理。透過你一言我一語所堆砌起來的言論,毫無邏輯思考可言,只是網路幫痞毫無根據的謾罵,如果三流智識網友的破碎言論也能成為「社會觀感」,這個地方大概也待不下去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arvinfann&aid=5083831
 引用者清單(1)  
2011/04/14 00:19 【社論文化的藝術】 變相掩蓋民粹主義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哈哈~~
2011/06/19 00:41
(就算邵燕玲女士當選大法官,大法官會議既不審理個案,又是採取合議制,家長們又要擔心害怕甚麼呢?)ㄑ====這是要說明你有多無知??殊不知大法官的標準比一般法官更加嚴格,還因為是合議所以單一個人無所謂的論調都能出現,一個連意思表示有無法律效力的年齡區間都不懂的法官,實在找不到理由能相信他的法律見解能多正確,不懂的自行參照民法總則篇.一顆老鼠屎都能壞了一鍋粥,更不用說一鍋老鼠屎了...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法理情?情理法?
2011/04/15 09:15

還有這樣呢?

不是每個法官都適任
總是有活在石器時代食古不話的恐龍法官
或者收錢+性招待到無法無天的法界敗類
不懂活用(或根本不用)法之利器制裁非法之徒
這時候還是需要受到輿論制裁
您說是吧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4-15 13:46 回覆:

謝謝指教

您連結的第一個是加拿大的案件 , 非常抱歉 , Marvin對於加拿大的法律一竅不通 , 況且其他國家的法官程度如何 , 也不是我們隔海觀望就可以瞭解的 ~~ 也許您來自加拿大的話 , 您就擁有百分之百的權力對加拿大的法官說三道四

至於第二個連結的案件看起來似乎跟這個案件有些許類似 , 文中也有提到< 建議檢方改起訴強制猥褻、傷害等罪追究 > , 看來這個庭的法官也是認為法條適用有問題 , 這裡的宣判無罪並不是真的指嫌犯無罪 , 而是法條的適用性有疑慮

Marvin絕對同意您所言< 不是每個法官都適任 > , 但評定標準是還躺在立法院內的法官法 , 而不是你一言我一語的人民公審 , 有一句非常有名的話 --個人也許是理智聰明的 , 但群眾絕對是愚蠢的-- 腎上腺素一向會讓人腦充血而說出或做出不對的事情

既然您也提到有許多不適任的恐龍法官 , 那麼讓這些法官去< 活用 > 法律應該更危險吧 , 而且這個偏門一開 , 過度解釋或造法的可能性大增 , 到時候怎麼辦 ?? 再來一次什麼玫瑰來打倒他們嗎 ?? 他們也只是依據人民的期待< 活用 >法律啊 ??

問題可能不是那麼簡單吧 ~~ 但還是謝謝您的回應


medov醫生(我愛中華民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霸凌
2011/04/15 00:05

每逢大選前,就會出動更大網路、電視媒體、平面媒體、廣播、耳語醜化對手,想想救災款還可分藍綠,就可見一般。

為何8年執政時,紅十字救災款可以分期撥付,現在就不行?

國外友人說得最貼切,品質保證可有履約保證金?30年前就想當總統!900多億縣庫虧空還能選總統!台灣太好混了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4-15 11:03 回覆:

謝謝指教

您說得對極了 , 政治人物可以公然的說謊也是因為人民的縱容 ~~ 說句實在話 , 以台灣人民的教育水準及公民道德素質 , 要做到真正選賢與能的民主政治 , 可能還要一.二十年的時間才做得到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合理懷疑....
2011/04/14 09:06

合理懷疑是阿扁那些看不見的髒款在興風作浪,買網路、部落客、一些媒體和政治人物,合組新聞製造工廠。

為什麼那個幾把刀不公佈他的收入支出名細。是這個社會在供養他(雖然是一些三流社會人),不是那個幾把刀在供養這個社會。

幾把刀不敢公佈的啦,因為他會說那是他個人隱私,但每每遇到公共議題就用個人隱私遮掩,是標準的小人做風。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4-14 16:44 回覆:

謝謝指教

Marvin尊重您的看法 ~~

不過對於要求九把刀公佈個人資訊 , 並不是一個合理而正確的行為 , 而且這不也跟九把刀犯了一樣的錯誤嗎 ??


cky
說得好啊!幫你按個讚!
2011/04/13 11:10
板主說得好,在下有點小想法想跟您交流。
有關刑法第221條與第227條之差別主要係以被侵害者之年齡為區分,若為性行為之一方未滿14歲,不用管是否有違反該男女之意願,另一方即成立第227條之犯罪,就算另一方也未滿14歲(若雙方均未滿14歲,雙方都會有責,即兩小無猜案件),或已取得同意者仍相同,差別在於是否可取得檢方緩起訴或法官緩刑而已;至於一般成年人間,才需依照第221條去檢視是否有違反意願之情形。此兩條要件雖不同,但刑度卻相同,這表示當初立法者認為與未滿14歲男女為性行為者,其可罰程度是堪比強制性交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第227條實際上係重於第221條的。
現在所謂專家名嘴評論員會吵這麼兇,是因為依第222條第1項2款規定以強暴、脅迫、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未滿14歲男女意願方法而為性交者,應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其罪明顯重於前兩者(七年以上)。但是否能適用本條,需由檢方負嚴格證明責任,也就是說,若檢方未能舉證證明,法官自不得採信,雖法官依法可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但在欠缺直接證據與直接目擊證人之情形下,法官大多是不會只憑間接證據而判較重之罪的,除非間接證據多到連被告都無法一一反駁(然多數專家名嘴評論員此時都會提出他們掌握的"唯一"證據,並以此斷言法官未採納,判決必有疑義)。
由現在的電視節目看來,不論專家名嘴或所謂社會評論員,似乎不太關心法律是否已有明確規範,法官取捨證據要有法定方法,僅是一面迎合所謂主流民意(網民與鄉民),其發言往往令人吃驚,甚或以被害人親友或檢察官起訴書為唯一依歸,認其所述才是絕對,是法官、被告扭曲事實,在被害者傷口上撒鹽兼抹辣椒,這不禁讓我想到,當某些專家名嘴評論員被指控時,所持態度似乎不同,也未完全接受一切檢方、被害者或其親友指控並接受為絕對事實,反而變成其口中的恐龍,努力在法條文字找尋空隙,或極力在檢方或被害人指控之真正事實中做出不同的解釋,並轉向爭取主流民意認同!長此以往,會不會以後檢察官、法院做出處分、宣判前,也需要先調查一下主流民意為何,再要求大家紛紛按各讚已作為基礎呢?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4-14 16:41 回覆:

謝謝指教

非常抱歉 , Marvin有限的法律知識與您差了一大截 , 談不上什麼交流

只能說當時修法時專家學者都沒想到會有小到三歲的受害者 , 也許這次的修法就能考慮得更為周延了吧

乾脆請法院成立線上案件及時公佈系統 , 讓網友前往按個< 讚 > < 不讚 > 或是 < 有罪 > < 無罪 > 的線上投票機制 , 就人民公審到底吧 ~~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三流政客當選總統的原因
2011/04/13 10:53

我就一直在想為何三流政客能夠當選總統,

原來,

是因為投票的大多數是三流選民的關係。

你不覺得越低級越好嗎?越低級才越民主、才符合大多數人的口味,才能代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呀。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4-14 16:27 回覆:

謝謝指教

Marvin尊重您獨特的想法

如果低俗粗鄙才是貼近民主 , 這個國家也就完了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2011/04/13 10:35
你的文章很棒唷~
雷霸龍世代 建仔區域 大發餐具百貨 羅志祥STAGE介紹 依林神話 超級跑車收藏站 羅主任部落

 環保保溫杯 各式玻璃杯具 廚房五金設備 清潔用品 五金

大發餐具百貨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4-14 16:24 回覆:

謝謝指教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水能載舟能覆舟 存乎一心
2011/04/13 09:58

宏觀白玫瑰案, 她們成功ㄋ,


他們目標是司法改革,而非邵燕玲法官,
此案更審無罪,推翻一二審重刑判決,
這是常見簡單案,
可見司法黑暗!


但他們已成嚴密利益團體,
數十年來,戰無不勝 ,
誰敢動司法院?


這次出其不意,
造成突破口,
司法改革才有希望!


何況邵燕玲法官仍任原職,
且聲名大噪, 且年輕,
 前途未可限也!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4-14 16:24 回覆:

謝謝指教

白玫瑰是否成功 , Marvin沒有置喙的餘地 , 也許對於法律條文的修正 , 才是她們應該著力的目標吧

目前更一審宣判無罪 , 並不是最後的定讞 , 也不是認定嫌犯的無辜 , 如果從檢察官到先前一.二審法官都有法條引用錯誤的疑慮時 , 這個暫時的無罪宣判不無解套的可能 

司法改革有其必要Marvin絕對同意 , 但若是建立在鬥臭鬥垮的手段上 , 再怎麼正當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瑕疵

至於邵法官的前途是否不可限量 , 如果我們站在她的立場來看這件事 , 恐怕就不會這麼想了 , 這種< 我們修理妳是看得起妳 >或< 我們罵妳是給妳機會 >的想法 , 也似乎過於主觀了些 

 


蘇信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格主所言的這些事‥‥
2011/04/13 09:17

格主所言的這些事‥‥

很明顯的都有謝長廷網路青年軍在背後操控的影子!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4-14 16:10 回覆:

謝謝指教

對於您所提到的訊息 , Marvin無法瞭解

願聞其詳 ~~


ABC
蔣總統遺訓 : 消滅萬惡共匪!!!
2011/04/13 08:51

消滅萬惡共匪光這樣高速公路演習不夠

中國國民黨應該訓練台商進行反間計

這樣民族才能復興!!!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4-14 16:08 回覆:

謝謝指教

呃 ~~ 嗯 ~~ 啊 ~~

您是不是走錯路了 ??

頁/共 2 頁  回應文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