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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Republic of Crime?
2011/02/10 20:34:56瀏覽2448|回應16|推薦24

 

多少年來,這三個英文字已經讓台灣內部吵翻天,大時代背景下所產生的畸形政治現狀,沒有前例可循,沒有法條可依,所有智慧不足的政客都自以為有足夠的智慧,不自量力的想打開這個無法打開的結。鑽進死胡同牛角尖的結果,只是一廂情願的微觀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卻無法全視這個土地上的人為這三個英文字帶來什麼。印證甘迺迪的名言~~Ask not what your country can do for you. ask what you can do for your country,台灣人為這三個英文字帶來了什麼?Republic of CackleRepublic of Crass還是Republic of Crime恐怕以上皆是,從立法院走到starbucks,永遠都是高聲喧嘩喋喋不休,而外顯出來的則是粗魯與無禮。說句實在話,這已經很糟糕了,沒想到這幾天台灣竟然成了Republic of Crime,到底是怎麼回事?

 

這兩天台灣詐欺犯遣送大陸事件還在延燒中,只是發展方向已經有些不同,一些明理之人坦承台灣毫無插手的餘地,但還有部分無聊人士還希望從中攫取政治利益。無聊人士之一:「民進黨立委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稱農曆過年期間接獲台商簡訊,投訴李傳通在台籍詐騙犯被遣送大陸期間,多次進出高爾夫球場,還陪同來菲渡假的親友出遊。蔡煌瑯指出,二月二日台籍嫌犯被中國公安在馬尼拉看守所內公然刑求毆打,逼他們簽下不願意簽的英文文件,『外交官員在哪?中華民國政府在哪?台籍嫌犯可以任由中國公安刑求逼供嗎?』蔡煌瑯並指出,有台商在二月三日傳簡訊給他,指三十八天危機處理期間,李傳通多次與朋友打高爾夫球。蔡煌瑯痛批,李傳通在馬尼拉幾乎天天打球,『我不知他從事的是高爾夫球外交,還是在修身養性』,李傳通還忙著招待太太帶來的十幾位親戚,無心政務,『那時已發生台灣司法被霸凌事件,外交部沒有責任嗎?這樣喪權辱國沒有責任嗎?』邱議瑩則表示,經向外交部查證,證實駐菲代表一週可打兩天小白球,但經清查其他外館並無此優惠,『可見駐菲代表吃好的、住好的,坐領高薪打小白球,難怪外交會被搞得一塌糊塗!』邱議瑩強調,外交部說要召回駐菲大使,『但大使還在菲律賓混,可恥、可悲!』希望外交部要向國人交代,否則民進黨團絕不善罷干休。

 

無聊人士之二:「對於菲律賓將台籍嫌犯遣送大陸案,前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表示,凸顯台灣陷入一中框架、主權矮化流失。蘇貞昌指出,此事凸顯政府軟弱人民遭殃,將來台灣人出國,與中國籍人民發生糾紛,有可能發生類似案件,政府應嚴正處理,絕不能讓個案變成通案,否則兩千三百萬人民人人自危,出國處處危險,生命財產都不得保障。」因為實在太無聊了,所以與無聊人士之三放在一起:「前副總統呂秀蓮援引國際案例,以及中華民國刑法,強調此案與主權無關。就犯罪結果來看,台灣不能引渡十名中國籍嫌犯來台,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會接受中華民國的司法管轄權。且就犯罪審理而言,中國籍嫌犯及中國被害人不會到台灣,台灣無從偵辦此案。呂秀蓮舉出維基解密網站創辦人遭指控性侵案為例~~實在太無聊了,所以Marvin自作主張刪除,因為澳洲政府沒有「兩個澳洲」問題~~呂秀蓮指出,此案的犯罪行為地在菲律賓,被害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中國主張被害人的國籍管轄權,要求引渡嫌犯至大陸受審在國際法上是合理的。呂秀蓮呼籲,國人同胞到處旅行、經商,非常容易涉及不法,法務部應檢討修訂現行刑法,對於領域外犯罪有必要這麼寬鬆嗎?智慧型犯罪如詐欺取財罪是否太輕?法務部應進一步研修相關刑法規定。

 

看到這些無聊人士的無聊發言,Marvin也只能五體投地,不得不甘拜下風了。根據Marvin多年經驗,這些立法諸公的發言必須先打對折再打對折,剩下的25%才可能比較接近事實真相。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裏面胡說八道,反正有憲法第七十三條及大法官釋字第435號的保護傘,蔡委員說有台商簡訊爆料,邱委員說駐菲代表天天打球,有誰敢提出質疑?有誰敢要求說明?李代表敢要求對質?要求拿出證據?還是上法院提告?除非李代表腦袋上那頂烏紗帽不想要了,否則這些立委諸公說你是馬,你就趕快把頭上的鹿角鋸掉吧。這種「幾乎天天打球」模稜兩可的描述,適用於每週兩天到每週七天,立委諸公先講先贏已立於不敗之地。而「無心政務」則是標準的死無對證,什麼樣叫做無心政務,沒把嫌犯帶回台灣叫無心政務?還是總統收錢插手竹科開發案才是無心政務?也許等李代表返國說明時,到邱委員面前把胸膛剖開來,檢查一下裏面到底「有心」還是「無心」,台灣政客的水準還真應驗了cackle這個字,喋喋不休於政治鬥爭而樂此不疲。

 

暗中領取18%優存以瞭解制度缺陷的小英主席更指出「這是史上外交最大挫敗」。Marvin不了解這個「史上」二字由來何處,是五千年中國史?這個政治太不正確了;還是清朝二百六十八年歷史?那台籍嫌犯遣送中國還真是小菜一碟;是中華民國百年史?日本入侵嚴重多了;還是遷台六十年史?中美斷交影響更大;如果以1020先生~~也就是以前的2630先生~~當總統的八年歷史,那麼狗屁倒灶的怪事就更多了。這個「史上最大」又是一個標準的模稜兩可,誰來決定誰是史上最大、史上最強、史上最多或史上最任何事情,完全只是在玩文字遊戲而已,Marvin認為這真是「史上最無聊的無聊事」。民國2006年五月,1020先生以「興揚之旅」出訪南美,美國建議去程過境檀香山,回程則在安克治過境,而且只能加油休息,不能安排過夜或任何公開活動。如此安排令1020先生十分惱火,遂親自求見AIT的楊「軍事長官」,堅持「如果不是紐約,我就不過境了!」兩人最後不歡而散。53日美國國務院突然單方面宣佈,1020先生已主動取消過境美國,確定在不會過境阿拉斯加,狼狽不堪的「迷航之旅」就此展開。

 

不惜觸犯美國「老大哥」的1020先生好不容易到了巴拉圭,沒想到巴拉圭在野黨卻不買賬,儘管1020先生帶來了價值二億五千萬美元的經濟援助,並送給巴拉圭國會議員每人一台電腦作為禮物,但1020先生在巴拉圭國會的演講卻遭到六十三名在野黨議員的抵制,巴國政府不得不緊急調來63名官員填滿空蕩蕩的席位。此外巴國在野黨還批評台灣政府用金錢干涉巴國內政,呼籲巴國政府與台灣斷交。灰頭土臉的1020先生離開後賭氣不去安克治,卻繞一大圈跑去中東,但是在專機過境黎巴嫩的企圖碰壁後,不得不臨時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阿布達比落地加油,隨後又到阿姆斯特丹中轉加油,使此行成了空中人球之旅。為防止洩密甚至還切斷飛機上的衛星通訊,隨行記者只好拿出地圖與指南針來確認自己身在何方。其中最丟臉的地方是台灣用英文語意的弔詭欺騙荷蘭政府,以商務包機的名義申請降落,並通報「Our President」企圖以華航董事長的名義矇混過關,真是丟臉丟到國外去了。堂堂一國元首淪落到如此,Marvin還真想請教一下精通外交歷史的小英主席,這與台籍嫌犯遣送中國相比較,哪一個才是史上最大挫敗?

 

至於想當President卻連President都拼錯的前副President,這次跳出來開記者會無非是為了爭取曝光,畢竟「全民調」的提名制度讓呂女士幾乎確定出局,所以這次較為就事論事的發言,也就不難理解了。不過哈佛法學碩士的法律課只是羊頭,強調「台灣中國其實是一邊一國,最好在國際上主張一中一台」才是真正的狗肉,藉此再向深綠基本教義派爭取支持。這也再一次證明Marvin之前文章所言,這些政客只是利用此案爭奪自身利益而已。不過蘇先生與呂女士的發言:「否則兩千三百萬人民人人自危,出國處處危險,生命財產都不得保障」、「國人同胞到處旅行經商,非常容易涉及不法」為什麼台灣人出國處處危險?為什麼台灣人容易涉及不法?難道台灣真的是Republic of Crime我們這麼容易犯罪?我們很喜歡犯罪?還是我們很習慣於犯罪?Marvin跑遍歐美亞超過四十個城市與國家,只在內華達州領到一張超速罰單,這樣算「非常容易涉及不法」嗎?又是哪些台灣人「非常容易涉及不法」呢?不打屁了,深究根源就會發現我們向來不重視法治,我們向來不懂得尊重別人,我們向來覺得小奸小惡算不了什麼,因循苟切之下「情」永遠擺在「理」與「法」之前。我們關起門來大呼小叫主權與人權,卻不願正視台灣法律的盲點與漏洞;政客氣極敗壞得痛批中共打壓,兩岸問題重重急需解決,卻忘了十四位台籍嫌犯與十位大陸嫌犯水乳交融得很,一起詐騙一起賺錢,哪有什麼政治問題?哪有什麼主權問題?這二十四個嫌犯都不擔心了,這些政客又何必狗拿耗子多管閒事,既然一起詐騙一起賺錢,那就一起受審一起坐牢吧。

 

另外一件去年七月的新聞:「美國司法部指控亞洲面板廠操控全球面板價格,台灣的華映、奇美電、瀚宇彩晶都宣佈認罪,合計受罰金額高達三億一千五百萬美元。華映與前奇美電的高階經理人更先後到美國坐牢,美國憑藉市場及國家實力,祭出反托辣斯法的殺傷力不容小覷。華映是台灣面板廠中最先認罪的業者,除繳交六千五百萬美元罰金外,三名被起訴的經理人,個人最高罰金5萬美元,還要服刑六至九個月,前董事長林鎮弘和另外兩名經理人現已服刑完畢回到台灣。據一位坐過牢的主管對朋友表示,他在加州監獄和重刑犯及死囚相處,水泥牢房關了二百多人卻僅有二間廁所,監獄床舖大小僅容翻身,吃得不好還要勞動服務,每週也只能打電話回家一次。他在牢裡小心謹慎,希望保住命回台灣。前奇美電在與群創完成合併的關頭決定認罪,除了兩億兩千萬元的罰金外,年屆60頭髮花白的前奇美電董事長也要赴美服刑。業界人士都感到無奈,因為韓國廠商也有經理人坐牢,不單只是台灣,只能感嘆美國連法律都是國力的延伸。

 

真是奇怪了,違反的是美國法律,犯罪發生地也是在美國,犯罪嫌疑人有台灣人與韓國人,這時候怎麼沒有人出來高喊「國家主權」呢?何況犯罪嫌疑人都在台灣,而不是在美國遭到逮捕,為什麼眼看著這些高階經理人搭機前往美國服刑,而沒有任何政客出來氣急敗壞的高喊些什麼呢?民進黨蔡委員與邱委員應該到AIT前抗議,要求美國政府將調查結果交由我國法院審理,自己的人自己管,自己的狗自己打,就算要坐牢也是在台灣坐。只是面對美國老大哥的時候,不僅沒有人出來抗議「主權矮化流失」,更沒有人出來痛罵政府「政府軟弱人民遭殃」,到底怎麼回事?這時候的R.O.C.也就成了Republic of Coward無恥政客的嘴臉這才真正的現出原形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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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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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案例不涉及引渡
2011/02/11 00:48

mck:

前兩個月不是一位台籍的小姐因在賭場打工偷籌碼被新加坡判刑 ! 這些前朝狗官和狗屎民意代表為何不放一個屁出來 ? 難道在菲律賓犯罪的罪犯是台灣人 , 其他的人不是 ? 還是犯罪對象是大陸就不算犯罪 ? 民進黨這點請說句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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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案例不涉及引渡,因此和這次菲律賓事件無關。   如果這次這十四名嫌犯人在大陸被大陸公安逮捕,那麼就和新加坡的案例雷同  可以比較。

另外版主使用了一個很大的背景圖片,造成很好看的效果,但是火狐3.6.13瀏覽器可以正確顯示,而微軟IE8則有問題(當下捲文章時文章會消失)。   這也許是微軟IE8的問題,微軟應該修正,但可能造成50-60%的網友無法閱讀版主整篇文章。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2-11 13:04 回覆:

謝謝指教

謝謝您替Marvin解釋法律背景的差異 ~~

至於您的第二個問題 , 對一個資深電腦白癡的Marvin而言 , 完全是一個給他鴨子聽雷說 , 也請您告訴Marvin原因為何 ?? 要如何處理 ?? 對了 , 請用簡單一點的地球文好嗎 ?? 謝謝您了 ~~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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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是站在有罪推定的一方了
2011/02/11 00:41

戈壁紅駝:

稱呼這些詐騙犯(嫌犯也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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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是站在有罪推定的一方了(當警察或檢察官說你有罪,你必須證明自己無罪,而非檢察官證明你有罪)。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2-11 12:58 回覆:

謝謝指教

哈哈哈 ~~ 大家都是明理人 , 深知法律與人權的分際 ~~

網友的發言與Marvin一樣 , 一般人民的感受畢竟與法律是有些差距的


mck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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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標準 ?
2011/02/11 00:36

前兩個月不是一位台籍的小姐因在賭場打工偷籌碼被新加坡判刑 ! 這些前朝狗官和狗屎民意代表為何不放一個屁出來 ? 難道在菲律賓犯罪的罪犯是台灣人 , 其他的人不是 ? 還是犯罪對象是大陸就不算犯罪 ? 民進黨這點請說句話 !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2-11 12:55 回覆:

謝謝指教

您提的這個案例也是一個很好的示範 , 告訴像陳唐山之流的無知政客 , 國際地位並不是國土大小與否 , 人家鼻屎大的國家還是很嗆的 ~~

這位違法小姐的父親是一位電視演員 , 事發時還出來痛罵"這是甚麼樣的政府" , 後來發現自己女兒多次偷竊人贓俱獲後 , 也不敢多說什麼了 , 但是當初替這位父親開記者會的民意代表是誰呢 ???

之前一個美國小孩在新加坡犯法 , 儘管美國輿論一片呼聲要求美國政府介入 , 但新加坡政府照樣實施鞭刑 , 美國政府也沒講什麼 ~~


北美隱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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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北京和馬尼拉三地的不正常
2011/02/11 00:33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4869025

台灣有些民眾對政府為這十四名台籍嫌犯爭取權益不以為然,認為人權和主權不應該被當成作奸犯科的保護傘,我想這種說法並沒有考慮到1963年世界各國所簽訂的維也納領事公約。    公約第三十六條說當一國公民在另一國被拘禁逮捕,如果這位被逮捕的民眾提出要求,當地警察必須立刻("without delay")通知對方大使館領事館要求外交人員探視,這是所謂的領事探視權。    領事或其他外交人員不能干涉該國司法程序,但可以對其公民提出協助,包括連絡家人或代為聘請當地律師。    這個聯合國公約台北,北京和馬尼拉都簽署通過(北京加入聯合國時聲稱台灣當局的簽署是非法無效的,北京到了1979年才簽署通過),因此台北駐馬尼拉代表處人員協助這十四名嫌犯抵抗北京的引渡要求是對公民的服務,並不能說是作奸犯科的保護傘。    當然,台北和馬尼拉目前沒有正式外交關係,但雙方成立代表處時應該有某種非官方協定互相賦予對方人員類似領事探視權的權力。    如果台北代表無權探視在菲律賓被逮捕的中華民國國民,馬尼拉駐台北代表也不會有權探視在台灣被逮捕的菲律賓公民。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2-11 12:45 回覆:

謝謝指教

天哪 ~~ 您到底是何方神聖 , 腦袋裡可以塞這麼多艱澀的文字法條 ??

您說得沒錯 , 只是人民的感受與法律畢竟是有相當的差距 , 而Marvin也只是人民其中之一 , 不要太苛求嘛 ~~

您提到的探視與協助Marvin絕對贊成 , 只是台灣某些人要求司法管轄 , 實務上可能有些困難 , 就算在大陸調查審判完成後 , 將14人驅逐出境再由台灣警方逮捕帶回 , 又牽涉到我們的司法系統是否認同大陸司法系統的調查與審判 , 或是說"可不可以"認同對岸的司法調查 ~~

與其問題重重 , 乾脆在那邊吃車輪飯算了 , 也能起一個殺雞儆猴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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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的總統
2011/02/11 00:03
民進黨的總統,真是臺灣之恥。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2-11 12:32 回覆:

謝謝指教

您說得沒錯 , 不過1020先生的行為也代表了這塊土地上的人對於法治的漠視 ~~


戈壁紅駝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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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呼
2011/02/10 23:44

>政客氣極敗壞得痛批中共打壓,兩岸問題重重急需解決,卻忘了十四台籍嫌犯與十大陸嫌犯水乳交融得很......
    
板主講得非常有道理,尤其是寫1020迷航之旅一段,真是精 彩。
   
只是紅駝有一點小意見。稱呼這些詐騙犯(嫌犯也是犯)沒有必要使用「位」這個尊稱。用「名」已經很客氣了,紅駝還想用「隻」、「頭」、「坨」呢。


千里明駝,勇闖山間路。
馬文凡(marvinfann) 於 2011-02-11 12:30 回覆:

謝謝指教

慚愧慚愧 , 1020先生的空中人球之旅是Marvin根據記憶與網路資料拼湊而來 , 而該網路資料也是架構於某教授的一篇評論 ~~

至於稱謂或計算單位 , Marvin也只是保留了最後一絲對人的基本尊重 , 用"位"還是比較合宜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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