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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游泳協會A級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2009/04/19 13:36:37瀏覽4065|回應0|推薦2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A級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1.資格條件:合乎下列條件者頒發A級教練資格證書:

(1) 由各縣、市游泳委員會甄選所屬B級教練工作績優、履行義務者。

(2) 凡參加A級教練講習會,經考試及格,完成B級教練義務,並經審查會審核者,得晉級取得A級教練資格。

2.      利:

(1)得受聘擔任省市級以上游泳教練。

(2)有資格受聘擔任B(省市) 級、C(縣市)級游泳教練講習會講師。

(3)可參加國外教練講(研)習會及推薦參加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舉辦之教練進修訓練。

(4)擔任國家代表隊或各級國外比賽代表隊教練(教練選拔辦法另訂)。

(5)取得A(國家)級教練證者,每年均需參加進修研習會。

3.    務:

(1)主持各級教練講習(研討)會。

(2)有關游泳訓練之文章,推薦刊登於本會發行之刊物上。

4.A級教練講習及教練證書之頒發:

(1)由本會每年舉辦講習會,且於舉辦講習會之30天前,依相關規定(如講習天()數、講師薦請、課程內容、授課時數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報備辦理。

(2)講習後,由本會將合格人員造冊、製卡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核後,由體總頒發A(國家)級教練證書,並將資料卡建立資料庫。

( 興趣嗜好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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