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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9 13:31:03瀏覽9497|回應0|推薦0 | |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B級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1、資格條件:合乎下列條件者頒發B級教練資格證書: (1)由各縣、市游泳委員會甄選所屬C級教練工作績優者,推薦參加較高一級之教練進修。 (2)能游仰、蝶、蛙、捷四式各50公尺,經測驗合格,且能講解、示範正確姿勢者。 (3) 凡參加B級教練講習會,經考試及格者,得晉級取得B級教練資格。 2. 權 利: (1)有資格受聘擔任B(省市)級教練與各級學校教練。 (2)有資格受聘擔任C(縣市)級游泳教練講習會講師。 (3)持有B級教練證書者,得推薦參加較高一級之教練進修。 3.義 務:履行下列條件者,可參加A級教練講習會: (1)凡要參加A(國家)級教練講習者,必須取得B級教練證期滿一年以上(基準日以B級教練證發證日計),始得報名參加。 (2)取得B級教練證後,持續擔任教練工作二年以上實際經驗,且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資格者,並提出證明文件,作為晉級A(國家)級教練考核: * 凡於近三年內擔任國家舉辦之比賽有二年以上(如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等)及國際性比賽之教練。 * 該教練所訓練在本會註冊登記之運動員,參加本會最近三年內所主辦之全國性比賽,如全國春季短水道分齡錦標賽、全國分齡錦標賽、中正杯分齡錦標賽、全國短水道分齡錦標賽等。 (3)具有特殊教練或選手,如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本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前第(2)項條件資格限制,經審查合格即晉級為國家(A)級教練資格。 * 有從事帶隊並研究游泳科學理論,每年可提出研究報告連續二年,且須參加本會舉辦之A(國家)級講習會連續二年(或二次)合格者,後經本會評審小組評鑑(研究報告)通過,則晉級為A(國家)級教練資格。 *曾當選國家代表隊之選手參加(如奧運會、亞運會、世界杯、亞洲杯、東亞運等)比賽,並必須具有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會經審查合格者,則晉級A(國家)級教練資格(限3年內)。 *從事實際訓練選手之教練,所訓練選手破全國紀錄者(限2年內)並具有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會經合格者,則晉級A(國家)級教練資格。 4.B級教練講習及教練證書之頒發: (1)由各省(市)游泳委員會每二年舉辦一次,且須於舉辦講習會之30天前,依照本會統一之相關規定(如講習天(時)數、講師薦請、課程內容、授課時數等),向本會報備辦理,並由本會派員輔導。 (2)講習後,將合格人員造冊乙份報請省(市)體育委員會備查,並於二週內將合格人員資料卡報送本會,由本會頒發B級教練證書,並建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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