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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9 13:13:59瀏覽1439|回應0|推薦1 | |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修訂本) 一、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游泳運動(含游泳、跳水、水球、花式游泳等)成績、技術水準及教練技能、素質,培養教練人才,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修訂本」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教練之分級分為:C(縣市)、B(省市)、A(國家)三級。 三、教練基本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三)本會或本會所屬組織之成員。 (四)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者。 (五)嫻熟游泳運動規則者。 四、各級游泳委員會應分別建立所屬各級教練資料卡,並將副卡分送縣(市)體育會(C級)、省(市)體育會(B級)、本會(C、B級)、全國體總(A級)備查。 五、各級教練講習會之授課時數及研習內容均依「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修訂本」之規定及本會游泳教練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備註:講習會授課天數最少為三天(或授課時數達24小時),且須以連續性之方式。 六、各地區應分別定期辦理三級教練講習會各一次以上。若有需要,各地區機關團體、俱樂部可函請本會教練委員會協助辦理講習會。 七、本會教練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辦二次以上研討會,提供技術新知,以提高教練水準。 八、本會各級教練如有違反下列規定者,得由本會教練委員會報請紀律委員會議處。 1.言行不端,觸犯刑責者。 2.不遵守本會規章者。 3.違反運動禁藥條例者。 九、為貫徹教練三級制度之實施,C、B級講習會資料(包括講習日期、講習內容及考試合格名單等)一併彙送本會報備,A級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備查。 十、本會各級優秀教練得報請各級所屬游泳協會(委員會)主任委員予以獎勵;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得報請教育行政機關及體育會獎勵。 十一、本辦法依據八十一年七月廿七日教育部台(81)體字第四一一九二號函核准「全國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修訂本」之規定修訂之。 十二、本辦法經本會教練委員會及理事會議通過,並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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