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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9 13:27:43瀏覽12118|回應0|推薦1 | |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C級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1、資格條件:合乎下列條件者頒發C級教練資格證書: (1) 由各縣、市游泳委員會甄選合乎基本條件並持有C級裁判證者。 (2) 能游仰、蝶、蛙、捷四式各25公尺,經測驗合格,且能講解、示範正確姿勢者。 (3) 符合(1)、(2)項並參加各縣、市游泳委員會舉辦之C級教練講習會,經考試及格者。 2、權 利: (1) 有資格受聘擔任縣市級游泳教練。 (2) 持有C級教練證書者,得推薦參加較高一級之教練進修。 3、義 務:履行下列條件者,可參加B級教練講習會: (1)凡要參加B級教練講習者,必須取得C級教練證期滿一年(基準日以C級教練證發證日計),始得報名參加。 (2)取得C級教練證後,擔任教練工作至少一年實際訓練選手之經驗。 4.C級教練講習及教練證書之頒發: (1)由各縣(市)游泳委員會每年應舉辦一次、或與其他縣市合辦之;且須先於舉辦講習會之30天前,依照本會統一之相關規定(如講習天(時)數、講師薦請、課程內容、授課時數等),向本會報備辦理,並由本會派員輔導。 (2)講習後,將合格人員造冊乙份報請縣(市)體育委員會備查,並於二週內將合格人員資料卡報送本會,由本會頒發C級教練證書,並建立資料庫,以加強追蹤輔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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