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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推動學校游泳及水域運動實施要點
2009/02/20 09:42:39瀏覽1977|回應0|推薦1

教育部補助推動學校游泳及水域運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7529台體()字第0970048227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8120日台體()字第0970248323C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及海洋教育執行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

()培養學生游泳能力,並提升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

()擴展學生水域運動體驗學習機會,養成學生將水域運動列為終生運動之選擇。

()選擇在區域及地理相關環境合適之學校,整合資源建立區域性水域運動特色。

三、補助方式

()水域運動觀摩及研討(習):

1.補助對象:發展水域運動具有特色,或具水域系科、社團之大專校院。

2.補助額度: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為原則。

3.實施內容及原則:辦理水域運動休閒相關論壇或研討會;其活動內容應包含教學觀摩及研習等,

且參加對象主要應係從事水域運動教育之各級學校教師。

()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

1.補助對象:各級學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區域及地理相關環境適合發展為區域推廣中心。

(2)辦理水域運動具有績效,或業經相關單位列為區域推廣中心,或學校已有發展為區域推廣中心之完備計畫。

(3)提供場地、推廣經驗、師資、合格證照、與專業團體密切合作等相關配套措施。

(4)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具水域特色文化系科(例如海洋大學、具有水域運動相關系科),及具有水域特色文化區域之學校。

2.補助額度: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三十萬元為原則;其為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者,得再另外申請每一計畫補助上限以八十萬元為原則之補助。

3.補助內容:

(1)辦理學生水域運動體驗營【不包括學生游泳體驗(營)】。

(2)辦理學生水域運動競賽。

(3)辦理水域運動種子教師培訓班。

(4)前三小目所定水域運動,其項目包括風浪板、獨木舟、浮潛、輕艇、輕艇水球、水肺潛水、衝浪、溯溪、帆船、西式划船、水上芭蕾、水球、蹼泳、跳水等。

4.補助原則: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以具第一目第二小目條件者優先補助;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以具第一目第四小目條件者優先補助。

5.參加對象為單一學校師生者,不予補助。

6.活動內容應包括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課程。

()學生游泳體驗()

1.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其對低收入家庭、原住民、偏遠、山地、離島地區及學校無游泳池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等弱勢族群有優惠措施者。

2.補助額度: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上限以三十萬元為原則。

3.活動內容應包括水中安全認知及自救能力課程。

()經常門補助項目為鐘點費、裁判費、膳費、保險費、場地使用費(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器材租借費、旅運費、印刷費或雜支等項目。

()有關計畫經費編列補助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游泳及水域運動具危險性,其經費編列應包括保險費。

四、申請方式

()申請期間:計畫申請期間為每年二月底前。但本部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不在此限。

()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應檢具規劃辦理活動之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表一式六份,並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其申請前點第二款充實與更新水域運動體驗場地及設備者,另應檢具三年經營管理計畫(包括設備管理、資源共享及安全維護等。)

1.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審,排列補助優先順序,並檢具初審紀錄,送本部(體育司)申請經費補助。直轄市、縣()政府提報申請補助「區域性水域體驗推廣活動」之學校至多五所,其中國民小學至多三所。

2.大專校院、高中職、國立小學,得逕向本部(體育司)提出申請。

3.前點第三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訂定全縣()之整合計畫逕向本部(體育司)提出申請。

五、審查作業

本部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就申請案件及各直轄市、縣(市)游泳及水域運動資源情況,擇優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經費請撥:受補助單位應依本部核定補助之總金額,備文並檢具註明補助款字樣收據,報本部

請款;其為分期撥款者,由受補助單位於規定之日期或工作進度達成時,報本部請款。

()經費核銷: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附「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一式

五份,報本部核銷或核結。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未依計畫期程辦理、未提成果報告或經本部審查成果績效不佳者,除應積極改善外,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辦理,應事先報本部核准。

()受補助單位應無條件配合本部辦理之受補助計畫之成果發表會。

()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應將經剪輯之活動成果光碟一片連同成果報告報本部,本部於宣導之範圍內,得將其錄音、平面攝影或文字編輯,予以剪接、編輯或重製後,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推廣使用。

()本部得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補助經費。未獲補助之項目及經費,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支應或申請其他機關補助。

()申請計畫案如因本部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得專案核准其補助額度,不受第三點所定補助額度之限制。

()本案經費補助比率,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應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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