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基金96年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說明 受理申請期間 | 96年1月22日(一)至96年2月6日(二)(上午9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不受理。 | 受理申請機關 | 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 | 申請資格條件 | 被保險人截至96年2月6日止,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辦理紓困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或因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請領殘廢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保補償金者,不得辦理。 - 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 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且正在加保中者。
- 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 未曾借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者。但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不在此限。
| 應檢附證件 | - 申請書。
- 審核結果通知之掛號回郵信封。
- 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 委託家屬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暨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 辦理總額度 | 新台幣100億元。 | 每人貸款額度 | 最高新台幣10萬元。 | 貸款利率 | 貸款期間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0%機動計息(目前為3.255%)。第7個月起,如上月依契約規定之時間及金額正常繳款者,當月利率按公告約定利率減0.5%。 (即借款人必須於貸款約定繳款日前一日,將貸款應繳款項存入約定扣繳帳號,並於約定繳款日凌晨扣款成功,惟不含臨櫃繳款者)惟上月如未正常繳款者,當月利率為公告約定利率。 | 還款期間 | 3年。 | 還款方式 及金額 | 前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借款10萬元,前6個月每月需繳利息271元,自第7個月開始每月繳本息3,475元(利率為3.255%),若每期均按期繳款,則每月繳款本息3,453元(利率為2.755%)】
| 是否需要保證人 | 不需要。 | 欠繳貸款本息之處理 |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及本息抵銷辦法」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各次保險給付中抵銷收回。 |
詳情請洽勞工保險局台北縣辦事處,電話:02-8253-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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