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個月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都是新聞的重點,而我也不斷得努力上節目對民眾解釋說明,可是幾番的努力,似乎許多民眾還是將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攪和在一起,混淆不清,讓我非常擔憂。或許列張表單來說明會讓大家更為清楚明白「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的大不同。
項目 | 國務機要費 | 特別費 | 性質 | 因應總統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有案之機要費屬之。(其編在業務費項下,不是「機密費」故無機密問題,也不是「特別費」故無一半需單據核銷一半不需要單據核銷問題) | 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因公務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 | 用途 | 本經費為國家元首行使職權之相關必要支出,包括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注意其中無機密相關用途) | 用於婚喪喜慶之紅白帖及部屬員工犒賞及公益活動等公務所需之支出。 | 報支方式 | 1. 本經費由總統府視實際需要編列,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依預算法規定按月分配支用。 2. 本經費之支用依國庫法之國庫支付程序及會計法之會計事務程序辦理,並應依行政院訂頒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收據時,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民國 95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通通必須憑單據核銷) | 1. 可領現金、支票或匯入帳戶。 2. 特別費報支手續,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如兼任兩個以上機關首長者,僅得選擇其中一個職務列支特別費。(行政院93.4.22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A號函) | 金額 | 1. 以前5000萬 2. 94年度4800萬 3. 95年度3500萬 | 1. 每年6萬~408萬(依層級而有所不同,每月5000~34萬) 2. 蘇揆十五萬八千多元(但每年編列有一千多萬元巡視各地送慰問金和禮品的「行政機要費」) | 哪些人在使用 | 僅僅總統一人 | 全國約6500位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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