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住院健保退費須公證
資料來源:榮光雙週刊第2029期95.4.5.
輔導會提醒榮民榮眷依規定申請維護個人權益
(本報訊)榮民榮眷申請核退在大陸地區住院五日(含)以上之自墊醫療費用,醫療證明文書須先行辦理公證驗證,自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實施,輔導會籲請榮民榮眷注意相關就醫規定,維護自身權益。
健保局自九十五年四月一日(住院出院日)起,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對於在大陸地區就醫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案件,規定其證明文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或其它證明文件)須經公證驗證。
大陸地區公證驗證流程簡述如下:榮民榮眷因緊急傷病或不可預期的傷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取得診斷證明等文書→至大陸各市、區公證處辦理公證→榮民(眷)取得公證後文書正本(各公證處會將副本送中國公證員協會→再寄給海基會)→至國內海基會申請(與中國公證員協會所送副本做比對)→完成文書驗證→向健保局各分局提出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申請。
有關在大陸地區之文書公證,及在國內海基會文書驗證手續,榮民袍澤們仍有疑問可向海基會法律服務中心,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一五六號十六樓,電話:02-27134726。網址:http://www.sef.org.tw),或該會中區服務處(台中市南屯區干城街九十五號自強樓一樓,電話:04-22548108)或南區服務處(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四三六號四樓,電話:07-2135245)查詢。
有關前項核退作業,應在大陸就醫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若屬一般門、急診治療、四日內住院則免公證驗證,以治療當日起六個月內逕至健保轄區分局申辦),請榮民榮眷袍襗們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輔導會並呼籲袍襗們,應共同愛惜全民珍貴的醫療資源,同時也提醒袍襗,切莫因貪圖小利,偽造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就醫的申請文件,否則除不予給付外,涉及刑責者,還會被移送法辦。另袍襗出國期間雖然仍享有全民健保的緊急醫療權益,但全民健保核退的金額仍有上限規定,而國外各地醫療收費標準不一,榮民袍襗們宜視個人需要及前往國家的醫療情形,考量另行購買相關醫療保險或旅行平安保險,以獲得更完善的醫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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