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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3 11:20:18瀏覽1840|回應3|推薦3 | |
完善保障大陸配偶在臺生活權益 一、為落實保障大陸配偶基本權益,本會業與相關機關會商,並參採民間團體之意見,擬具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全面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為6年,取消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200萬元的限制等。該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97年12月11日核轉立法院審議。本會將協請立法院於開議後儘速審議通過,以使大陸配偶在臺生活權益獲得完善保障。 二、 大陸配偶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肩負全家人的生活,她們對於家庭的貢獻與付出是值得社會尊敬的,而且她們嫁到臺灣,當然就是臺灣的媳婦,社會大眾應該要有寬濶的胸襟來看待她們,不應該存有歧視或成見。本會賴主任委員長期以來一直關心弱勢團體的相關議題,包括大陸配偶的議題在內,因此自從上任以來就致力於落實保障大陸配偶的權益,並對於個案給予協助與關懷,同時也希望經由本次從大陸配偶在家庭經濟支柱的角色及配偶身分應有的基本生活權益,與人權保障的角度來調整修正兩岸條例,能夠促進社會大眾對大陸配偶正確健康的態度,以逐步消除國人對大陸配偶的歧視,並落實保障大陸配偶的權益,使兩岸婚姻家庭能夠更加幸福及美滿。 陸委會98.1.24新聞稿 本案因民進黨團杯葛,尚未交付內政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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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