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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3 11:12:19瀏覽825|回應0|推薦3 | |
陸委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修正草案俟內政部公告後施行 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於97年12月29日提本會第199次委員會議報告。本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97年12月12日核定,俟內政部公告後即可施行。 內政部為解決大陸配偶及臺灣地區人民收養12歲以下之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等待定居數額時間過久問題,並針對大陸地區人民經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需滿5年始得申請大陸70歲以上或12歲以下之直系血親來臺定居之規定未盡周詳,經會商本會及相關機關後,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臺灣地區人口近年來成長趨緩,且為避免已審查通過之大陸配偶,因排配數額限制需再等待一段期間,增加其設籍時間,故對於其申請在臺定居之數額,由現行每年6,000人,放寬為每年不限,使大陸配偶申請在臺定居已通過審查者,毋需等待數額。 二、對於大陸配偶在臺設籍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12歲以下前婚生子女來臺定居部分,因考量年紀尚輕,應可舒緩我國少子化壓力,並有助解決大陸配偶在臺定居後,其與大陸前婚親生子女團聚問題,因此刪除大陸配偶需設籍滿5年始得申請此類人員來臺定居之規定;但為避免此類依賴型人口增加政府社會福利支出,爰增訂每年數額60人。 三、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養子女12歲以下,得申請在臺定居,每年數額12人,惟目前等待數額之時間已遞延8年,為免此類養子女因等待時間過長而超過12歲,放寬數額為每年36人。 民國97年12月29日 本數額表修正草案將俟內政部公告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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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