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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委員和NCC蘇永欽主委的對話錄---收到垃圾郵件也可以獲得補償?
2007/01/09 10:22:01瀏覽1396|回應0|推薦6

李委員慶安:我們知道,垃圾郵件已經造成大家的困擾,根據書面報告中的資料顯示,從92年至93年底截斷之不法簡訊計達四百一十八萬餘通,94年為九十二萬餘通,而95年迄11月底已達八十一萬餘通,也就是說,經過關鍵字過濾後加以截斷的垃圾郵件就有上百萬通,現在本席想要瞭解的是,如果不經過關鍵字過濾,那麼主委估計台灣每年透過電話和電腦所收到的垃圾郵件會有多少?

蘇主任委員永欽:今天進行專案報告的範圍乃是「濫發商業電子訊息之管理成效」,這方面包括行動電話的簡訊和電腦中的電子郵件,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數據,僅是行動電話簡訊經過關鍵字過濾後加以截斷的部分。至於電子郵件方面,目前並沒有完整的統計,但就個別業者而言,光是中華電信每天處理的垃圾郵件就有上千萬件。

李委員慶安:可見國內現在受到電子郵件的干擾程度非常嚴重,為什麼我們會說商業電子郵件的濫發行為已經造成收件者的財物損失?到底這些財物損失從何而來?首先,光是挑選垃圾郵件並將其刪除,就必須花費許多人力和時間,根據美國的統計,他們一年光是花在刪除電腦及手機簡訊的人力及時間,就相當於十億美金的成本。現在國內也有同樣的問題,而剛剛主委提到將來要針對收信者損失,建立民事賠償機制或進行損害填補,請問這方面你們有什麼作法?而那些受到垃圾郵件干擾的人,又該如何提出損失賠償的申請?

蘇主任委員永欽:損害賠償是我們的主要責任,首先我們要減輕損害賠償權利人在損害賠償計算上的困難,因為舉證是很不容易的,所以這方面我們設立了擬制賠償額,如此就可以便利他們求償。

李委員慶安:主委是不是可以大致說明擬制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謂的「擬制」指的是什麼?

蘇主任委員永欽:行政院版的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每人每封郵件以新台幣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計算,如果能夠證明包括時間及實體部分的損害,只要有因果關係就可以不受限。

李委員慶安:對於公司電腦那些商業垃圾郵件,員工每日必須挑選、刪除,這些人力所花的時間成本要如何計算?要如何尋求損害賠償?

蘇主任委員永欽:所以條文規定每人每封郵件以新台幣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計算。

李委員慶安:假如我收到一封垃圾郵件,我可以申請500元,是這樣嗎?

蘇主任委員永欽:是。

李委員慶安:就是將每天收到的垃圾郵件下載並計算總數,每個人都可以獲得賠償嗎?

蘇主任委員永欽:是的。

李委員慶安:何時開始執行?

蘇主任委員永欽:行政院已經送到大院了。

李委員慶安:立法院要審了嗎?

蘇主任委員永欽:已經交給委員會了。

李委員慶安:這對國人來講是很重要的事情,如果大家收到簡訊,最後都能夠獲得補償,那當然是很好,可是應該是散發簡訊者付錢才對,如果由國家付錢,這樣公平嗎?

蘇主任委員永欽:這是民事責任。

李委員慶安:就是會去追償來源?

蘇主任委員永欽:是。

與蘇主委的對話,雖然也感到這是一個進步性的立法,但立法時需要進一步對損失賠償金額的認定,如何求償以及許多垃圾郵件的發送者是來自國外,或不是註冊立案的公司,要如何追訴的問題都應充分討論。另外,到底垃圾郵件如何認定?舉證的問題也將是有待進一步釐清才行。

( 興趣嗜好電腦3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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