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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讀後(林子傑著,2011,台北:五南)──下
2013/09/25 22:18:54瀏覽722|回應0|推薦0

  第五,受理聲請解釋的個案,可能宥於當時的環境條件等各種因素(例如宥於當時社會之通念,或多元組成之大法官主流意見[1]),其解釋結果可能對人民不利,例如釋字第666號解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僅針對平等原則做出解釋,惟多位大法官卻於意見書中指出本案涉及憲法上工作權或性自主權之基本權利規範,而有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的適用。然而,似宥於當時社會之通念(現在亦是)無法接受性工作者為一種職業,屬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職業自由)的保障範圍,因此,僅以「罰娼不罰嫖」之法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做出解釋;又或者不同時間,相似個案的不同解釋結果,例如釋字第584號及第702號解釋,同屬法律對於聲請解釋案件的當事人處罰終身不得從事計程車司機(前者)及教師(後者),然解釋結果:前者為合憲,後者為違憲。然,做為憲法守護者及人權守門者的大法官,對於憲法上人民基本權利之落實,權力分立之釐清,均在不同時期做出一些相當重要的解釋,吾人應予肯定。

  最後,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是如何以會議的形式「議決」做出解釋。上述曾提到,聲請解釋案件決定受理後,要先形成解釋原則,並由承辦大法官起草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然後排入議程,由所有出席的大法官召開審查會共同討論,討論方式是逐字逐句推敲,每一個段落都要表決一次,且都要多數決。審查會通過之後,再提報大法官會議「議決」──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再逐段表決一次,該解釋才算正式確定。而對於解釋文之原則有補充或不同法律意見之大法官,可以提出意見書,與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大法官解釋公布之後,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2],然大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則沒有拘束力。

  本書的內容,讓吾人可以更了解大法官如何嚴謹的做出解釋,曾做過那些重要的解釋,法官如何聲請大法官解釋以及最主要的重點──人民要如何聲請大法官解釋,才能夠讓大法官受理。

  對於準備國考的考生來說,本書對於大法官解釋的一些看法與分析,值得花時間閱讀與了解。

 



[1] 大法官的選任資格,依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由上述規定可知,大法官的組成相當程度代表社會上各種不同的聲音,因此,大法官經由會議的形式「議決」做出解釋,代表了各該解釋呈現當時社會穩定或有一定共識的主流意見。以釋字第584號解釋為例,當時主流意見認為,法律對於聲請解釋案件的當事人處罰終身不得從事計程車司機之規定為合憲,然林子儀及許玉秀大法官則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本案應屬違憲,惟就後者的意見來看,只能說在當時該意見尚不屬於或尚未形成主流意見。另以後來的相似個案釋字第702號解釋(約釋字第584號解釋公布8年後)來看,法律對於聲請解釋案件的當事人處罰終身不得從事教師之規定為違憲,可見大法官的主流意見對於限制人民終身不得從事某項職業規定之看法已與八年前不同,雖有多位大法官在意見書中認為本案違憲理由,係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然就其結果而論,仍代表了主流意見對於法律限制人民終身不得從事某項職業之規定採取比較嚴格的審查,希冀彰顯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憲政價值。

[2] 釋字第185號解釋。

( 創作另類創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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