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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尚書》之十一
2011/04/30 08:27:15瀏覽151|回應0|推薦0

  <呂刑>篇是講述刑罰之事。

  刑罰的最終目的,不在於懲罰人民,而在於造福人民。所以,善良的刑罰有以下幾項原則(這些原則直到現代仍有其適用性與參考價值):

一、公正的審判人員:選擇好的司法官員。

二、謹慎原則:謹慎使用刑法,例如法官依辭、色、氣、耳、目等五個面向來審訊口供,若口供與事實符合,就依法定罪;若有可疑,則要仔細考核,最終若無法核實,則要有赦免的辦法。

三、比例原則:如果行為是法律未規定者,則將該行為比照相當的犯罪類型,依比例原則來定罪,但已廢止的法律,則不可再使用。

四、因地制宜原則:若犯了重罪而宜於減輕,就給予減輕;同樣地,若犯了輕罪而宜於加重,可酌予加重,刑罰輕重的衡量宜因地制宜,一定要公正。

五、寬厚原則:對於犯罪的判決要口供與事實符合,若要改變判決,則須有新事證。如果同犯輕罪與重罪,則輕罪併於重罪,不另處罰輕罪;如果同犯兩罪,則只罰一罪,另一罪不罰。

六、公正原則:要社會大眾相信司法,就要做到公正地聽取原告與被告雙方的供辭,不可因個人私情偏頗某一方,更不可接受賄賂,那不僅是犯罪行為,也會招致眾人的憤恨。

( 創作另類創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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