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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求償項目
2013/03/08 16:05:06瀏覽428|回應0|推薦0

車禍求償項目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1.醫療費用:提出醫療單據為憑,應扣除全民健保給付(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業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支付者,該部分之醫療費用即應移轉予中央健康保險局,被保險人不得再向侵權行為人請求給付該部分之費用,僅得就其自負額部分為請求),至於私人投保理賠金不包括。

2.後續醫療費用、除疤費用: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法院會再函查。

3.就醫交通費用、醫療用品、輔助費用:提出單據為證。

4.看護費用、保母費用:住院全日看護2,000元,出院依醫矚而定,需提出單據。看護期間無法照顧子女因而須委請家人照顧,受有相當於保母費用之損害,每月15,000元。

5.薪資損失:提出就職證明書為證,若有請育嬰假等留職停薪無收入情形者,不得主張。

6.機車維修材料費用:需提出支出維修材料費用收據,但注意,更換全新之零件,應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扣除材料之折舊額,殘價=支出維修材料費用÷(耐用年數+1 )。

7.殯葬費:提出單據為憑。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尊親屬之扶養義務,仍須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始得請求加害人賠償。

8.減少勞動能力:醫院鑑定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統整個人整體失能為百分比,乘以月薪,再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乘以65歲退休餘月之霍夫曼係數。

9.精神慰撫金:審酌傷害程度、兩造身份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及痛苦程度等節以定之,死亡以100至120萬為常見,重傷以80萬為常見,其他傷害不一定。

10.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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