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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扶養費-從聲請時起算?裁定確定時起算?
2017/06/06 23:16:56瀏覽1799|回應0|推薦0

扶養費從聲請時?裁定確定時起算?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甲與乙原為夫妻關係,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嗣甲與乙離婚,並約定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任之,然乙對丙仍負扶養義務,卻未支付扶養費,未成年子女丙爰向法院聲請命乙給付扶養費,此時,丙可否請求自聲請之日起算,或需自裁定確定之日起算?

實務上有論者認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有涉及法官裁量者,係因實體之非訟化所致,法院就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具體之法律效果為裁量形成性裁判,此係因實體上未有明確具體之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而有待於法院予以形成而為裁量判斷;扶養費用屬扶養方法之一種,應給付之數額,係待本件裁定確定後,始得形成確定,於本件裁定確定前,相對人之給付義務尚未確定,故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自聲請時起給付扶養費云云,尚非可採。且法院本得依職權酌定扶養費之數額或扶養方法,聲請人請求之數額及期間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並不生拘束法院之效力。再者,在給付扶養費事件中,受扶養權利者於裁定確定之日前,其受扶養之狀態已獲得滿足,而該期間所生費用,自應由代墊之他人依不當得利之相關規定向負扶養義務者請求返還;因此,倘任受扶養權利者得自聲請之日起請求給付扶養費,則自聲請之日起迄至裁定確定之日,該期間之請求恐於法無據,蓋受扶養權利者實際上並無不利益之情事,則此時丙提起命乙給付至成年時之扶養費之聲請,自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算。

然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研討結果認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含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事件,係家事非訟事件,就未成年子女請求扶養事件,聲請人除應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外,亦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即其請求之聲明。法院命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者,僅以命給付扶養費之負擔或分擔為限其餘如應給付扶養費之起迄期間等,仍應以當事人之聲明為據。當事人聲明超過法院准許之範圍,法院仍應為駁回之諭知。又給付扶養費之請求,就屬於給付方法之給付金額判斷,固為法院職權裁量事項,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但就該請求之權利是否發生及其數額之裁定,要屬確認及給付性質,難謂係形成法律關係之裁定。是以,法院命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有關應給付扶養費之起迄期間,既應以當事人之聲明為據,則此時丙自得請求自聲請日起算扶養費

資料來源:https://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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