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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戀不等同於師生性愛關係
2011/11/01 08:02:15瀏覽700|回應0|推薦10

師生戀不等同於師生性愛關係

  教育部最近根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發文各級學校,要求各校在新修訂教師聘約時,明令禁止「師生戀」,違反聘約可能受到停聘或解聘等處分。教育部長吳清基更於立法院答詢時表示:教育部站在「柔性規勸」立場,不鼓勵師生間發展不當的親密關係;一旦發生類似情況,必須「兩害相權取其輕」,相關罰則由學校訂定。

  今日在學校上「愛情哲學」的課程時,特別以此議題讓同學討論,但對於同學贊成或反對的理由,似乎都說不出個所以然。因此,個人覺得教育部或有意訂定規範的大專院校,應該要更明確定義何謂「師生戀」,要不然可能會延伸更多問題。

  基本上,首先要澄清的所謂師生戀指的只是單純的男女之間的戀情,還是要加上性接觸或性關係。如果只是用含混的親密關係,可能會有所不清。性關係與性接觸是比較清楚的可以具體描繪的某種的身體接觸關係。但是親密關係是法律用詞嗎?是指性接觸、身體接觸或是心靈的親密關係也算在內呢?

如果依照「全國教師自律公約」所規範的內容,教師和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的情感、愛戀關係。此一規範所言的意義是不該發展情感、愛戀關係?還是不該發展「違反倫理」的情感、愛戀關係呢?若是後者,則違反倫理的愛情,原本就是不對的,任何一對戀人只要是違反倫理者,原本就是錯誤的行為,則何以要特別強調師生關係呢?

而媒體的報導和立委的質詢及一般人的觀感,把上述的狀況皆以「師生戀」來泛稱則將會讓師生關係有所緊張;更不可以用師生關係「不對等」來做為反對師生戀的理由;如果此一理由構成的話,政府應該明令各政府機關公司,不得有公司戀情,因為這些戀愛者的關係常常是上司與下屬的「不對等」關係,而發展出的戀情。我也更不清楚,男女戀愛何來對等關係,若愛是某種的互補,則何來對等呢?

同時,愛情也無法去強迫或利誘的,充其量有些人只能夠以此來要求不當的性關係發生,但這已有其它的法律來規範它,並且這也非真愛,則何必由此角度來做為反對師生戀的詮釋呢?

總之,愛情不等於性關係,不合乎倫理就是不對之事,無論是否為愛情;愛情也沒有身份之別,因而師生戀,只要是合法、合乎其它關係的愛情倫理,則不要因其身份的關係就反對兩人的真愛關係!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法令不會因兩人身份不同的關係,宣判其不可談戀愛,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是禁止人民談戀愛的,

所以,不涉及性關係及違反道德倫理的師生戀,何罪之有?

本文發表於十一月一日聯合報民意論壇

( 心情隨筆愛戀物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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