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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遷徙、改名證明 可代替戶籍謄本
2015/03/13 10:32:53瀏覽274|回應0|推薦0

婚姻、遷徙、改名證明 可代替戶籍謄本

中時電子報作者: 林佩怡╱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3月13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林佩怡╱台北報導】

民眾有福了!內政部指出,今年4月2日,

民眾可至戶政事務所請領婚姻、姓名更

改、遷徙紀錄等3項證明書,以代替戶籍謄

本,每張15元;另外,戶口名簿不限申請

張數,一份收30元,以節省民眾荷包。


今年初修正公布的《戶籍法》第69條規

定,明定人民可繳納規費請領婚姻、 遷徙

及姓名更改紀錄等證明書,為配合法規,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通過「戶政規費收費

標準」修正草案,內政部指出,經考量成

本,每張收費15元,今年4月2日 起開始實

施,本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

他人申請。


內政部指出,過去民眾與外籍人士結婚攜

帶單身證明、申請社福補助及辦理金融相

關業務時,只能透過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來了解婚姻、遷徙及姓名更改的情形,

來可使用這3種證明書代替戶口名簿。


另外,內政部指出,新式戶口名簿去年2月

上路,增加列印防偽設計等,即使成本提

高,為體恤民情,不但沒調高新式戶口名

簿規費,反而將規費由每張30元,修正為

不限張數、每份30元,以民眾節省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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