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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1教育論壇:教師工會捍衛學童最佳利益
2013/08/23 16:56:25瀏覽308|回應0|推薦0

    針對校長協會常務理事李柏佳反對保障教師勞動基本權的論點,上週我們已做過初步討論,就其文中有關「兒童權利應優先於教師權利」,以及教師工會(罷教)侵害學生受教權的說法,今日有必要再做申論。

師生利益非零和  不容分化

    長期以來,保障學生受教權一直是用來反對教師工會的廉價理由,李柏佳退休校長在這個基礎上又發明了兒童權利應優先於教師權利而受到保障」的說法,理由是:「我國早在1993年外交部次長在立法院公開宣示,我國願意遵守兒童權利公約之各項規定。我國更在1995年定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推動年。我國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之法規,均依照兒童權利公約。換言之,兒童權利應優先於教師權利而受到保障。」「依社會經濟文化公約(A公約)第八條規定,有關勞工組織工會及其他權利,仍然不排除各國法律的規範。至於和其他公約有衝突或競合之處,也無優先受保障之字眼,當然依據世界人權宣言及兒童權利公約,兒童的各項權利是應優先受到保障的。

    這實在是繼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沒有違反兩公約後,李柏佳先生又一石破天驚的見解。

    毫無疑問,包括兒童人權在內的基本人權都應該得到充分保障,何況,保障兒童與學生權益,甚至不待法律規定,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就是教師與家長的天職。然而,必須要問的是,教師權益與兒童權益難道是零和關係嗎?實務上,台灣教師在行使勞動基本權時,曾經以犧牲學生權益為代價嗎?李某煞有其事抬出兒童權利的大帽子,其目的卻與保障兒童權益沒有多大關係,而是想要將學生受教權無限上綱,以迫使教師勞動基本權自動退位,此一將師生權益對立起來的拙劣宣傳手法,早在上世紀教師工會修法攻防時就已備受各界批評,可憐至今還有反對者拿來說嘴。

    事實上,即便回到《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的通過時程上討論,也得不出什麼「兒童權利應優先於教師權利而受到保障」的結論。

    《兩公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早在19661216日就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當年中華民國政府還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其後雖於1971年退出聯合國,但立法院又在2009331日正式通過《兩公約》兩公約施行法,在完成國內法化後,所有與之牴觸的法規與行政規則均已失效,這也是剝奪教師勞動三權的勞動三法必須進一步修正的基礎。

    就時間點而言,當聯合國在198911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時,我國已非聯合國會員國,雖然政府多次宣示要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但迄今仍未完成立法,校長協會應該說明的是,若依李柏佳別出心裁,「外交部次長在立法院公開宣示我國願意遵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就已自動生效的見解,是否意指校長協會不支持將其國內法化?

誰在侵害在學生受教權?

    除了惡意將師生權益對立起來外,反對教師工會者更誣指教師工會侵害學生受教權,其實,不僅僅是教師工會,歷來只要能發揮專業自主的教師集體力量,似乎都備受既得利益者批評,從1987年「教師人權促進會」成立以來,教師運動的先行者與參與者,每每被冠上禍國殃民、不務正業、爭權奪利、犧牲學生權益等莫須有罵名,就這個脈絡來說,校長協會傾其全力反對教師工會可謂一脈相承。

    再清楚不過,反對者之所以每每宣稱教師組織侵害學生權益,其目的除在削弱教師工會的正當性,更想藉此凸顯反對者是個維護學生受教權的專業團體。問題是,究竟誰在侵害學生受教權?又是誰在維護學生受教權?豈是栽贓抹黑就能取信社會?

    成立屆滿二年的全國教師工會特別於章程明訂,「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是組織首要任務,檢視歷來教師組織相關作為,更同步關注師生權益,從無偏廢。退萬步言,即便教師工會提出的是「降低班級學生數」、「減少教師授課時數」、「確保教師待遇」等,看似對教育人員直接受惠的訴求,最終的受益者其實仍是學生,這也是我們再三強調師生權益並無競合,甚至相輔相成的原因。

   再回到《兒童權利公約》揭櫫的「兒童的最佳利益」精神,過往幾年侵害學生受教權與適性教育為害最烈的,不就是整天高喊維護學生受教權,卻胡亂增加上課節數、動輒提出錯誤教育政策的教育官方與行政首長?而勇於挺身批判並且奮戰到底的,不也正是被誣指為侵害受教權的教師組織?

工會合理運作不容迴避

    以此觀之,教師工會需要合理運作空間已無疑義,因為這不僅僅基於組織發展的需要,站在維護學生權益的角度,更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且看:教師工會如能取得完整勞動三權,可以減少多少危害學生權益的錯誤政策?

    再次指出,教師工會就是學生受教權的守門人,目前的教育亂象,不是因為有了教師工會,恰恰正是教師工會未曾被賦予合理的發展空間,依此,勞動三法的進一步修正已不容再迴避。(20130821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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