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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4 09:18:07瀏覽787|回應0|推薦1 | |
長期反對教師工會的校長協會,上週再次由該會常務理事,台北市中山國小退休校長李柏佳撰文反對教師勞動基本權,如果依該會領導人長年一成不變的反工論點,倒也不值一駁,可李某這篇「凱道八月雪的啟示」,雖內容不脫校長協會基調,卻以「洪仲丘案」與《兒童權利公約》為包裝,不但強烈反對修法保障教師勞動基本權,甚至要求進一步限縮工會運作空間,為免積非成是,特回應如下。 引喻失義 誤導輿論 李柏佳校長前文試圖將反對教師工會與洪案連結,然其說法並不比校長協會領導人高明多少,特別是其人對基本人權的認識,恐怕更加等而下之。 (一)不當連結 有消費洪案之虞 為了強化反對教師工會的正當性,李某不惜搬出與教師工會毫不相干的「洪仲丘案」,先說「洪仲丘案向上發展的幅度有多高,連國防部長都要請辭,就代表人民的共識有多強。」接著,話鋒一轉,「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刻,天龍政府竟又在研議同意教師罷工,教師罷工會影響學生受教和校園安定,無辜的孩子因勞資爭議而受害,絕大多數家長是無法接受的」,文末並要脅不得修法保障教師勞動基本權,否則「凱道上又是50萬人大遊行」云云。 事實上,自從政府於2009年間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後,即已著手檢視違反《兩公約》的法規與行政規則,不當限制教師工會的勞動三法就在檢討之列,為此,各NGO還組成「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加以監督,毫無疑問,勞動三法擬進行修法早在洪案發生之前,且與洪案完全無關,李某前文討論主題明明是教師工會與兒童權益,行文卻刻意以洪案起始、洪案做結,對於校長協會領導諸公的寫作水平,我們願意多加寬容,但其意圖混淆視聽與消費洪案的心態,各界必須嚴加譴責。 進一步言,「洪仲丘案」之所以引起群眾聲援、社會關注,不正是因為軍中基本人權不彰?人民服役正義沒有得到保障?實在讓人不解,基本人權的保障難道還有職業差異不成?要求保障軍中人權的自主公民,究竟為何要站出來反對保障教師人權?反對被校長協會製造出來的虛擬敵人—教師工會?這是校長協會的人權觀點?還是老喜歡強調「學法」的李柏佳的獨到見解? (二)危言聳聽 巫化工會 除了不道德的消費洪案以外,李某醜化教師工會之手法其實與校長協會領導人如出一轍,不外是:「教師罷工會影響學生受教和校園安定」、「無辜的孩子因勞資爭議而受害」等舊調,李又進一步鼓吹,「家長都應該有代表學生參與(團體協商)的權利,在高中以上學校之學生更應有參與的機會。否則,很容易造成協商結果對學生大不利的天大笑話」。 不僅如此,李某還以未加註出處的所謂歐美英日加等各國例子,如稱「加拿大各級工會組織勢力過於膨脹,公車司機可以罷工長達半年,教師罷課也可長達月餘,教師罷課期間,學生無處可去,無所事事,成群結黨,惹事生非,造成家長的負擔並衍生社會問題。」妖魔化工會的意圖至為明顯。 我們不禁要問:相較於進步勞動人權國家,台灣的工會力量與勞動保障,有相提並論的基礎嗎?相較於進步國家平等對待教師人權,台灣的教師工會得到應有的對待嗎?又,暫不討論罷工對社會的利弊得失,試問,勞動三權殘缺不全的台灣教師工會,依目前缺乏勞權概念的社會氛圍,放眼未來可能發動罷工嗎?發動罷工是台灣教師工會的首要任務嗎?再問,教師工會自成立以來,到底侵犯過哪一個學生、哪一個校長、那一個家長的權益了?進行中的團體協商,又有哪一件的協商結果,發生對「學生大不利的天大笑話」?做為一個退休校長,可以這樣無的放矢嗎? 基本人權概念有這麼難懂嗎? 不僅敵視教師工會,李柏佳校長甚至大言不慚提出勞動人權的新見解,直指「勞委會主張,學校應有企業工會否則違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這是個欺騙人民的謬論,請全民上網詳讀兩公約,一定要揭穿它。」又說,「依社會經濟文化公約(A公約)第八條規定,有關勞工組織工會及其他權利,仍然不排除各國法律的規範。」 殊不知,勞委會之所以必須進行修法,關鍵就在於,連馬政府聘請的國際專家都明確質疑:「有個嚴重的懷疑在於,是否相關的法律,包括像是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和團體協約法是符合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8條款,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2條款。這些法規設置了諸多有關分類、組織與工會目的之限制,同時也包含了罷工權。」據此,國際人權專家並且做出「相關勞動法規必須與聯合國及國際勞工組織標準同規格」的建議。 再清楚不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並無「有關勞工組織工會及其他權利,仍然不排除各國法律的規範」的條文內容,檢視該公約相關條文與人權保障精神,例如,公約在有關締約國義務的條文即明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布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任何區分。」實難得出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卻沒有違反兩公約的見解。 茲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關條文整理如下,究竟李某獨樹一格的觀點,揭穿的是勞委會「欺騙人民的謬論」?或是校長協會領導人不可思議的基本人權概念?讀者當有公論。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條(締約國義務)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本公約所宣布的權利應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分。 第四條(權利限制)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在對各國依據本公約而規定的這些權利的享有方面,國家對此等權利只能加以同這些權利的性質不相違背而且只是為了促進民主社會中的總福利的目的法律所確定的限制。 第八條(勞動基本權)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甲)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丙)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一九四八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理性面對教師工會存在 回顧台灣的教師運動,從1987年的「教師人權促進會」起算,歷經20多年的努力,方能打破歷時超過一甲子的國家管制,迫使國會解除教師工會禁令,終結教育戒嚴體制。 就應然面而言,在勞動界與工會團體不斷宣傳教育,以及教師工會持續踐行其專業理念後,就算是原本對工會抱持偏見的死硬派,也應該給予教師工會一個相對合理的評價才是,讓人遺憾的,以中小學校長團體為代表的教育行政體系,經過20多年的教育與成長,卻仍不改其對教師工會的敵意。 正如李柏佳校長前文所反映的困境,校長協會傾其全力創造了教師工會這個虛擬的敵人,可笑的是,其空洞反動的論述,不僅難以阻擋教師運動的發展進程,反而自曝校長協會毫無長進的人權觀與教育觀。全國優秀認真辦學的校長肯定不少,不妨好好討論,究竟校長協會這些領導人真能代表認真辦學的校長嗎?為何任由少數人自斷與教師工會共同提升教育品質之路?(20130814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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