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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8教育論壇:國中小主任應自專任教師中聘兼
2009/07/12 21:33:24瀏覽1210|回應0|推薦5

過去幾年,有關國民中小學主任之任用、甄選、儲訓事宜,實務上屢屢產生爭議,上個學期,因部分縣市政府將各國中小「教師兼主任」一職排除在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外,使得問題更加複雜,為此,教育部於五月中召開「研商國中小主任甄選儲訓介聘等制度相關事宜會議」,初步決議未來國中小主任甄選儲訓制度,將朝以下三個面向研議:

(一)如以人力資源管理之方向思考,則應對主任甄選儲訓及介聘規劃一完整之制度。

(二)如以尊重校園內部而言,則以維持現行條文規定,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因應主任甄選儲訓制度及任用之調整。

(三)如以比照現行高級中學主任任用方式,則由校長就校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而不須受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者之限制。

為方便討論,茲將與國中小主任之任用、甄選、儲訓有關之法令規定條列如下:

(一)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二)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1項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

(四)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2條)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 (以下稱介聘),依本辦法辦理。

檢視前揭法令規定,本案之所以複雜難解,固然有法令的競合問題,惟主要原因仍然出在主管機關將簡單的問題複雜化了。

回歸法制面探討,國民中小學「主任」一詞,只見諸於《國民教育法》,規範教師權利義務之《教師法》,適用對象為「編制內有給之專任教師」;規定各類教育人員任用資格與任用程序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稱教育人員亦無國民中小學「主任」之用語,再清楚不過,國民中小學主任一職並非專任而係兼職。職是,相較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對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任用資格與任用程序之規範,國中小主任之任用資格與任用程序,則均明訂於《國民教育法》第10條:「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討論至此可知,國民中小學主任一職之任用之所以迭有爭議,原因出在《國民教育法》第10條與第18條確有扞格,《國民教育法》10條既已明訂,只要是國中小專任教師即具備學校主任之任用資格,同法第18條卻又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以致造成各縣市對國中小主任之任用資格見解不一,甚至有部分縣市堅持國中小「專任教師」若未通過主任「儲訓」即無法兼任學校主任,既剝奪了國中小校長任用學校主任的法職權,亦損害了「專任教師」兼任學校主任的權利。

為釐清法制、弭平爭議,建議修正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1項如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部並應同步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為《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俾使國中小主任之任用回歸《國民教育法》10條之規定。這樣的修法方向,不僅變動最小,亦有助於健全教育法制,相信多年來困擾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爭議,至此應該可以平息。(20090708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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