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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7教育論壇:國民教育法應通盤修正
2009/06/01 01:12:56瀏覽1139|回應0|推薦3

    上週談到,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實施迄今已屆滿十週年,十年來,回任教職之校長不僅為數甚少,且其中不乏「不適任校長」因無法連任而被迫回任教師者,兩相對照,更顯得台北市吳興國小瞿德淵校長主動回任教師之正面意義。

     必須進一步討論的是,何以十年來回任教職之國中小校長屈指可數?主要原因有二:校長回任教師之主觀意願不足、國民教育法之立法缺失,既然校長的主觀意願難以強求,只能期待透過法制面的修正,讓國中小校長回任教職制度化、常態化。

        其實,國民教育法中類似校長回任教職這樣規定未臻明確的條文為數不少,例如:國民教育法第10條有關「校務會議」與「專任輔導教師」之相關規定,每每使實際執行未能符合原立法意旨,建議一併予以修正。

一、校長任滿回任教師

有關校長遴選與回任教師之規定,見諸於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9-1條、第9-2條、第9-3條、第9-4條。茲節錄重要條文如下:

國民教育法第9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教育法第9-4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教,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檢視前揭規定可知,國中小校長雖然已經建立遴選制度,但有關校長回任教職之規定,竟完全取決於校長之主觀意願,這也是十年來國中小校長回任教師遲遲無法制度化、常態化的關鍵。

           職是,為落實國民教育法校長遴選之立法意旨,建議修正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2項、第9-4條如下:

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八年應回任教職二年。

國民教育法第9-4

現職校長任期屆滿八年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教,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校務會議組成方式

現行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明訂: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儘管依前揭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分別訂定「全體專任教師」與「教師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之比例,但仍有部分縣市政府違反依法行政原則,直接於各縣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中逕訂,學校教師一率採代表制出席校務會議,使得各校每每為了校務會議組成方式爭議不休,有違國民教育法賦予校務會議法制化之立法意旨。

           為杜絕爭端,回歸校園民主,建議比照「高級中學法」第23條之規定,有關各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之組成方式應改由各校自訂,建議修正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如下: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三、專任輔導教師之設置

           為落實校園零體罰,並減輕國中小教師需兼顧教學與輔導之壓力,各國中小增置專任輔導教師已刻不容緩,然而,國民教育法中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設置是這樣規定的:

國民教育法第15條第3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國民教育法第15條第4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依前揭規定,國中小之輔導教師係以專任為「原則」,果不其然,教育部於制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時,仍依這樣的邏輯明訂:

國小輔導教師:二十四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均由教師專任或兼任。

國中輔導教師:十五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均由教師專任或兼任。

           毫不讓人意外,有了國民教育法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之規定作為後盾,絕大多數縣市政府果然未於國中小增置「專任輔導教師」,反而以必須授課之「兼任輔導教師」充數,尤有甚者,部分縣市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竟然內含在各校的編餘節數內,不僅無法減輕各校教師需兼顧教學與輔導之壓力,甚至反而因排課問題製造學校困擾,相較之下,高中職的專任輔導教師均無須授課,確實較有餘力協助其餘教師處理學生輔導事宜。

            建議比照高級中學法第15條之規定,刪除國民教育法第15條第3項中「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之規定,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從以上三個例子可知:徒法尚不足以自行,遑論在教育法制不健全下,如何期待主管機關與教育官員依法行政?建議立法院應針對國民教育法前揭立法缺失,進行全盤修正。(20090527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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