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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2/19 14:46:40瀏覽253|回應0|推薦0 | |
教育部日前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針對國民教育階段實施教育實驗、學生申訴評議制度、國民中小學家長會組織與運作等欠缺法源依據、國民中小學設置獎助學金規定未能一致、國民中小學教科用書審定程序、編輯與選用無法律明文規範、學校行政組織無法因應組織再造與總量管制之精神、校長評鑑制度及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等提供他人使用相關收支運用欠缺彈性等問題,擬具修正草案,未來草案通過行政院審核後,即送立法院審議。 檢視教育部版「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正之條文不可謂不多,其中,值得予以肯定的條文如下: 一、增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裁撤,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修正條文第6條) 第6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甲案】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立、合併或裁撤,應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辦理。 【乙案】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立、合併或裁撤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有關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不適任校長,增列解聘之規定,並增訂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之任期及連任,依學校財團法人之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16條) 第16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校長任期及連任之規定,由該校董事會定之。 三、增訂學生申訴評議制度。(修正條文第28條) 第2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時未及行使權力負擔之人以書面代為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小組;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相較於前揭修正條文,此次修正草案中,亦有引起極大爭議的,亦即,有關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之選用,現行國民教育法明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然而,此次國教法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卻賦予進行「區域選書」的法源,明定:「教科圖書選用方式得以各校、數校聯合或區域為單位進行選用,必要時並得跨縣市聯合辦理之。」 對此,外界多以為,教育部此次修法的目的根本就是在為北北基「一綱多本選一本」政策解套,進一步看,此舉其實也形同等於承認「一綱多本選一本」確實違反現行的國民教育法,無論接下來國民教育法如何修正,對於違法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究竟要做何處置呢?(20100310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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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