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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6 16:46:05瀏覽1153|回應0|推薦0 | |
為了徵詢各界對《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草案(以下簡稱《家參法草案》)之意見,教育部分別於 在探討《家參法》立法意旨前,茲對其立法背景說明如下: 基本上,自1994年410教改大遊行以來,台灣教育改革的一大特徵就是,國家教育權逐漸向國民教育權位移,其中,各級家長組織之蓬勃發展,乃至於取得參與教育政策制訂之權利,即是國民教育權之體現,而於 《家參法》之立法意旨為何呢?草案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為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權及家長參與教育權,並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竊以為,將「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權」與「維護家長參與教育權」並列為立法意旨,在目的與手段上顯然存有本質上的矛盾,毫無疑問,「維護學生學習權與受教權」本係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核心目的,作為立法意旨自有其高度的正當性,相較之下,以「維護家長參與教育權」作為立法意旨明顯遜色不少。 之所以這樣說,並非反對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相反地,我們不僅認同國民教育權應獲得積極保障,也向來支持家長秉持理性、專業參與教育事務,不過,仍然必須指出:問題顯然不在家長的參與不足,而是參與不均,或是廣大受薪階級家長參與遠遠不足的問題。是以,在討論「如何維護家長參與教育的權利」之前,首要釐清的應該是:國家應積極保障的是何種家長的教育參與權? 吾人自知,在向來不談階級,不辯左右的台灣社會,這樣說不免要引來如下的質疑:有必要在談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時,同時談家長的階級問題嗎? 平心而論,我們絕無將不同階級背景家長對立起來的想法,事實上,以階級議題作為討論公共政策的基礎,本來就是民主國家的常態,且台灣多數在學學生之家長均為受僱者更是不爭的事實,更何況,不同階級背景之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程度更是呈現兩極化態勢,君不見:各級家長組織重要成員要不是資本家就是位居要津的管理階層,而許多為生計奔忙的受薪家長根本無暇參與孩子的教育事務。以此觀之,不以階級為核心去討論教育議題,恰恰才是悖離社會現實,任何脫離社會現實的討論成果,如何做為推動教育改革、制訂教育政策的基礎? 準此,我們以為,「積極保障廣大受薪家長與弱勢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權利」,才是《家參法》應有的立法意旨,也唯有這樣進步的立法意旨,方才能提升制訂《家參法》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接著,應該要問的是:教育部的《家參法草案》是否有助於實現前揭進步的立法意旨? 答案顯然不容吾人樂觀。 首先,誠如前面所指出的,「缺乏參與的是弱勢家長與受薪家長」,然而,檢視《家參法草案》全文,卻完全不見任何有助於保障或提升弱勢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條文設計,試問:弱勢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比例,會因為《家參法》完成立法而有所增加嗎? 其次,目前高中以下各級家長組織呈現出多元發展態勢,然而,《家參法草案》第6條卻明訂三級家長組織之設立分別以一個為限,此一設計不僅有違多元參與,更嚴重違背現實,主管機關不思輔導各家長組織依民主程序運作會務,卻反而強制以一元取代多元,無異於開校園民主倒車。 進一步言,一元化的設計其實寓有家長利益一致之假設,應該看到,此一假設要不是無視於現實,就是準備讓目前家長不平等的參與型態永久定型化,可以預見,在一元化的法制設計下,就算《家參法》完成立法,目前被排除在教育決策核心之外的受薪家長組織,例如:基層家長協會、勞動者家長聯盟等,也將完全喪失成為體制內法定家長組織的可能,不得不讓人懷疑,教育部之所以積極推動《家參法》立法,其目的就是:合法地阻絕受薪家長參與教育事務? 相較之下,為協助勞工家長以給薪公假方式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由教師組織與工會團體共同提出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建議:「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等,均應休假。」就顯得務實且有效得多,行政部門如果真的有保障弱勢者參與教育事務的決心,即應儘速擬具修法版本送交國會審議。 家長不平等的參與,造就了孩子不平等的發展。這無疑是政府制訂《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時無可迴避的關鍵問題,或許還是回到《家參法》該有的立法意旨討論吧!如果大費周章煞有其事通過的《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法》,只是強化了高社經背景的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正當性,且全然無助於改善、提升受薪階級家長的參與,這樣的法就算如願通過了,又有什麼值得高興的?(20080909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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