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8/07/25 11:06:31瀏覽587|回應0|推薦0 | |
繼去年增加國語課之後,台北縣政府目前又在研擬增加國小英語課,以及小學生每週多上半天課的計畫,預計97學年度開始實施。北縣教育局長劉和然強調加課計畫屬實驗方案,所需經費由縣府負擔,且「依據教育基本法,縣市政府本來就有權自訂課程。」 暫不論增加英語課與每週多上半天課所造成的影響,究竟縣市政府是否有權自訂國民教育階段之課程?是吾人探討台北縣政府上述作法時,必須先予釐清的課題。依劉和然局長前揭見解,台北縣政府自訂課程似乎依法有據,然而,果真如此嗎? 查「憲法」第108條明訂:「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另,「教育基本法」第9條進一步規範了中央地方之權限: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次查,「國民教育法」第8條明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亦即,就法的位階而言,「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係法規授權命令,有關國民中小學課程問題應屬於地方制度法規範的「委辦事項」,而非「自治事項」,各縣市所屬國民中小學課程應依課程綱要相關規定辦理。 易言之,上從教育制度之設計,下至國民中小學之課程綱要規劃,毫無疑問均係中央政府權限,所謂地方政府有權自訂課程之說法究竟所指為何?劉和然局長有必要進一步說明,以釋衆疑。 雖然九年一貫課程之規劃係教育部職權,不過,可以進一步討論的是,在推動課程時,中央與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乃至於學校之行政權責又如何劃分? 台灣的國民中小學課程歷經多次沿革,在「國民小學課程標準」的年代,「課程標準」於民國41年、51年、57年、64年、82年,共修訂五次,目前實施的九年一貫課程則自民國86年開始研訂,並自90學年度開始實施。依據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之規定,中央、地方乃至於學校之行政權責劃分如下: 中央政府方面: 1.教育部應研擬並積極推動新課程實施之配套措施,以協助新課程之實施。 2.將學習領域課程綱要上網,提供各界參考。 3.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培育新課程之師資,並進行新課程種子教師培訓工作。 4.配合新課程之推動,檢討修正現行法令,並增訂相關法規。 地方政府方面: 1.各級政府應編列預算,進行下列工作:(1)辦理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校長、主任、教師等新課程專業知能研習。(2)製作及配發相關之教具與媒體,購置教學設備及參考圖書。(3)補助學校進行課程、教學法之行動研究工作。(4)成立各學習領域教學輔導團,定期到校協助教師進行教學工作。 2.地方政府得依地區特性及相關資源,發展鄉土教材,或可授權學校自編合適之鄉土教材。 3.地方政府除應備查學校課程計畫外,並應督導學校依計畫進行教學工作。 4.配合地區與家長作息特性,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之實施規定。 學校方面: 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於學期上課前完成學校課程計畫之規劃、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審查自編教科用書及設計教學主題與教學活動,並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 準此,依上述權責劃分,有關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在整體課程規劃與配套方面主要係教育部職權,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雖有發展所謂學校本位課程的空間,惟相關計畫仍不得逾越部頒課程綱要之規範,至於地方政府方面,相對而言則是扮演提供後勤行政支援的角色,實不宜以課程實驗為名行加課之實。如果各縣市政府均可任意加課,甚至不惜違反課程綱要之規範,相關教育法令豈不形同具文?尤有可議的是,台北縣政府在推動如此重大之教育政策前,竟然無視於教師法賦予教師會的法定任務,未曾與台北縣教師會溝通,斷非尊重教師專業的應有作法。 我們理解各界對提升學生英語能力的用心,但無論如何,這都無法改變縣府無權自訂九年一貫課程的事實,台北縣政府不宜一意孤行。(20080305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
|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



字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