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7/11/17 20:01:19瀏覽1509|回應1|推薦8 | |
日前聯電案第一審終結宣判,被告曹興誠等三人均無罪,審判長洋洋灑灑的寫了二百多頁的判決書,卻無法使檢方信服,在詳細的判決書還沒有出爐,檢方就決定要上訴了,其中有一項理由就是關於交互詰問時有一段時間被告並不在場,使檢方認為院方在尚未審結前就有心証準備將被告以無罪收場,然而刑事訴訟法中確有規定,被告所犯為專科罰金之刑或無罪,得於被告未到庭,逕行判決。確實有讓人未審而先判的感覺。 但是在另一件案件中,也是交互詰問的程序,被告乙及乙之辯護人都未到庭,法官為了訴訟經濟,在檢察官及同案另一被告甲及甲之辯護人的同意下,以被告已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係自行放棄詰問權,得不經被告以及其辯護人到庭,逕行的詰問證人了。但就在當天下午續行審理的庭訊中,被告乙之辯護人到庭了,卻又主張早上的證人詰問不合程序,要求重新詰問證人。 交互詰問應為審理庭之一部分,除法律明定的條件外,應該沒有理由不待被告到庭而直接進行,在此部份,被告有放棄在場詰問的權利嗎?因為有些法律權利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被告、證人的到庭,在法律明定的範圍之外應該沒有不到庭的權力吧,就算請假,也要理由充分,經合議庭同意准假,才選擇改期吧? 事多人少,法官在結案壓力下,為了要使案件進早結案,訂下的庭期不開又可惜,常因此而有一些法律適用的疏漏,導致人民的不服或誤解,終非全民之福,在期待法院公正審判之前,也許有必要先檢討我國的司法制度了。 |
|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